慎言网络支付垄断

来源:《财经》杂志 2021-04-15 14:20:25

作为中国数字经济领域最具创新活力的网络支付,为消费者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消费体验,被称为新四大发明之一。在网络支付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观点提出网络支付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几位作者曾从事反垄断立法、行政执法和竞争政策研究工作,结合近期多次参加研讨会的情况,谈几点个人观点。

厘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反垄断法》所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这一点需要依据企业能否决定交易条件(如价格、数量)等众多因素来认定,或者通过市场份额进行推定。二是企业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存在滥用事实,比如不公平高价低价、拒绝交易、指定交易、搭售等等。因此,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判断。

支付结算流程及网络支付现状

(一)支付结算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多个环节

从消费者或企业的实际需求看,支付结算是一个完整的业务。付款方的目的是把钱给到对方,而不是仅仅把钱给出去,收款方的目的是收到钱,而不仅仅是知道付款方付了钱。因此,除现金支付外,其他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刷银行卡、网络支付等,必须与后续的转接清算、资金结算结合在一起,才能满足收付款双方的需求。因此,一个完整的支付结算流程必须包括收付款服务、转接清算、资金结算几个主要环节,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二)网络支付市场的六类企业、市场结构及竞争格局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网络发生的支付,包括依托电脑或手机发起的支付。目前我国网络支付市场上的主要企业及其支付工具包括:

1.作为转接清算机构的中国银联,推出了“云闪付”;

2.作为发卡行的各商业银行,推出了全功能的APP,其中包括网络支付;

3.作为移动运营商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分别推出了“和包支付”和“沃支付”;

4.互联网平台企业推出的支付宝、财付通(腾讯公司)、京东支付、美团支付、苏宁支付、顺丰支付等(它们一般被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

5.设备制造商推出的Apple Pay、Huawei Pay、Mi Pay;

6.其他,如易宝、拉卡拉等。

网络支付市场的结构见图表所示:

可以看到,网络支付结算领域的三个业务,从事转接清算的企业最少,竞争很弱;从事资金结算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竞争较为充分;从事收付款服务的企业数量最多,竞争也最为激烈。

把支付结算作为一个完整业务来看,各个环节、各企业交织在一起,竞争力量有较大差距。

一是银联作为中国唯一的银行卡组织,与银行合作发行银行卡,是网络支付行业纵向一体化的基础性企业。银联受央行委托,负责制定有关交易规则,带有管理者角色。银联长期一家负责转接清算(2018年有了网联),在收付款服务环节与其他企业开展竞争。

二是各商业银行作为银行账户的提供者、银行卡的发行者和管理者,是资金流出和流入所在,在获得用户上具有天然优势。它们负责资金结算,参与收付款服务的竞争。

三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作为移动通讯的提供者,不言而喻,它们在获得移动支付用户上也具有天然优势,参与收付款服务的竞争。

与上述企业相比,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现成用户,无法为用户提供银行账户,也不能发行银行卡,只在竞争最激烈的收付款环节提供服务。从支付结算的全过程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先天条件并不占优。

尚未出现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即使在收付款环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谈不上滥用。

(一)支付宝、财付通各自的市场份额不高,很难推断二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有关数显示,按支付金额计算,2019年支付宝、微信支付在我国手机移动支付市场份额分别为21.5%和15.5%,均没有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标准。《反垄断法》同时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它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把这两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加在一起,即使按高限计算,也没有达到三分之二。即使达到了三分之二,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还需要证明这两个经营者具有相同的经营策略和共同行动的事实。没有相关事实,不能直接合计这两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并推断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上面的市场份额,是以最小相关市场为基础的。如果加上电脑端的份额,支付宝、微信支付在网络支付收付款服务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8%和3.4%,如果把与网络支付有一定替代关系的POS支付方式也纳入相关市场的话,支付宝、财付通的市场份额将会更小。

(二)依据《反垄断法》,判断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市场份额,还要看它是否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因素

1.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联、银行在收付款服务上有竞争,但更多的是依赖,无法决定交易条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账户充值、大多数也提现至银行,离开银行卡或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无法提供收付款服务;而没有支付宝和微信,银行面临的竞争会大幅减少。对银联来讲,也是如此。

2.从市场进入角度看,支付行业由监管机构发放牌照来决定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任何一家在位支付机构都没有能力决定其他企业经营者的准入。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空间有限

依据有关监管政策,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功能不全,无法存取现、对公服务能力弱、跨境支付未全面开放,每户每年限额20万元、单笔也有限额等等。因此,除了境内零售支付以外,它们在其他领域发展空间非常有限。

(四)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支出和收入看,其盈利能力不足

支出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每年需按交易金额向银行支付0.1%以上的费用。同时所有支付必须通过银联和网联转接清算并交纳费用。

收入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按要求将原本存在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存管至指定账户后,利息基本取消,相当于收入大幅减少。据估计,头部支付机构净利润因此减少25%,最多达40%,对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更大。服务于小微商家的“用户主扫支付”大多免费,“用户被扫支付”的费率也低于0.6%。微信支付尝试向用户收取0.1%的转账费用,支付宝给用户每月2000元免费额度,超出部分收取0.1%的费用,但大量用户因此改用银行完成转账。

综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账户上依赖于银行,没有业务上的综合性,市场份额不高,无法决定收付款服务的交易条件,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难以认定其具有支配地位,也就谈不上滥用。

当下市场格局由竞争形成

(一)互联网经济竞争的核心是对用户的竞争

互联网的发展确定了聚合用户、提供服务的商业模式。只有把足够多用户吸引过来,把商品或服务提供给用户,才能获得商业成功。中国移动公司用户数量2013年达到9.5亿,此后一直维持在10亿上下。中国银联和各大商业银行2018年全国在用银行卡为73.85亿张。虽然有海量的用户资源,但由于种种原因,它们没有及时抓住网络支付行业发展的机遇。

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支付机构,虽然没有现成用户,但作为互联网企业,经营机制灵活,善于抓住机遇。它们的商业模式,是提供特定场景把用户聚集在一起,同时高效、优质地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这种模式符合互联网经济的规律,因此获得了一定的成功。

(二)用户可以同时拥有多种支付工具,并随时挑选使用,所有企业将不可避免地竞争下去

由于互联网时代用户具有多归属性,每个人在同一部手机上,可以随意下载各种APP,在支付时既可以使用“和包支付”,也可以使用“云闪付”;既可以使用各银行的APP,还可以使用支付宝、财付通等等,用户黏性低、品牌忠诚度较低,每个企业都必须尽力发现和维护用户。

同时只要找准用户需求,快速发展也具有可能性,银联“云闪付”进入网络支付行业仅两年,便积累了超过2.2亿用户,就是成功范例。因此,网络支付领域的竞争不会停息,商业模式也将不断创新,所有的企业都将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这一点是长期影响网络支付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激烈的竞争仍将在网络支付市场延续。

几点建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具体到支付领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谋划支付行业的发展要有国际视野。近年来,美国、日本、欧盟都瞄准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契机,在全球布局数字经济竞争。应当看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我国也是难得的机遇。因此,我国也要抓紧布局,鼓励有竞争力的网络支付机构特别是民营企业“走出去”,加快布局国际电子商务市场和国际支付市场。

二是把公平竞争作为监管网络支付市场的重要目标。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构建中国网络支付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一视同仁地对待银联、网联、各类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市场主体。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方面,能够对外资开放的领域,要一并对国内民营企业开放。

三是通过竞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创新驱动发展,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国内和国际巨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强调的。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创新还有很多的潜力,还有很大的空间需要去挖掘,应当鼓励各种市场主体积极发挥创新活力。此外,越是风险挑战增加,越需要依靠竞争政策和市场力量、而不是依靠行政指令。要从国家发展利益而非部门、行业利益的高度出发,只有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出来的创新者,才能引领全行业进步,从而在国际竞争中赢得更为安全的发展地位。

(作者张穹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汉东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原局长;李青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编辑:袁满)

张穹 张汉东 李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