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起: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应有示范效应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9-03-08 14:34:18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今年的提案和科创板有关,他提出要稳妥推进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

张连起建议,一是夯实市场化、法制化的制度基础。要把握好股票发行与上市监管分立的核心意涵,跟着资本市场规律这个“指挥棒”的步伐走,简单寄希望于科创板的推出解决结构性问题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以美国资本市场为例,发行审核是指拟上市企业将上市材料提交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所在州的证券监管机构审查,而上市流通则由交易所对其价值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简言之,发行审核的重点是在企业发行证券之前应披露信息的格式、内容、程度、真实性等;而上市审核指的是交易所审核发行人的资质、财务数据、发行规模、盈利前景等,以作出价值判断。可见,“注册制”的内核是监管分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二是动态调整市场分层规则。科创企业的异质性是其显著特征。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前景的企业存在明显差异。现有发布的规则以市值规模、收入和净利润规模等指标将科创板划分不同层级,以体现不同规模上市公司的风险程度,总体上是适当的。但要在发行上市的实践中动态调整。对不同市场层级的企业采用多元化的上市标准:高层级上市公司可使用净利润指标,并要求连续盈利的时间和利润规模,以体现低风险层级特征。中等层级上市公司可使用净利润、净资产、收入、市值等备选指标,以体现中层级公司未来潜在盈利可能性的中等风险特点。而最低层级上市公司应包含大量初创型企业,可使用净资产作为上市标准,以反映初创型企业应更注重远期发展空间的高风险特征。

三是首批上市企业应有示范效应。纳斯达克之所以是世界的纳斯达克,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引进并培育了一批享誉全球的明星上市公司。明星上市公司是天然的金字招牌。作为承载中国未来科技领域核心资产的资本市场,科创板需要有自己的苹果、谷歌、亚马逊,第一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至少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各自行业内具有技术领先性和代表性,尽量以最高层级上市公司为主。

四是尽快修订《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特别是与现有发布的规则相冲突的内容。比如相关法律中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定等。

五是确立新型监管理念,精准识别评估中介机构的责任。张连起表示,把推进科创板注册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倒逼资本市场各项配套改革。在监管理念上,变目前的“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为“精准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可以借鉴英国AIM市场的“终身保荐人”制度,通过保荐机构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督和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通过强化保荐机构的激励与处罚措施,实现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的权责一体,提升市场信心。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修订《证券法》后执行证券业务资格的变化,强化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淡化行政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集团诉讼制度,简化集团诉讼条件和流程,提高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加大上市公司和有过失的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上的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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