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签约金额达2.3万亿元 将增加民营企业参与比重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9-06-06 13:39:22

连维良明确,下一步会增加民营企业的比重。民营企业参与债转股有两个层面:一方面,民营企业本身债转股。另外一方面,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每经记者 王小璟    每经编辑 姚祥云    

6月5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来自发改委、央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促进稳增长防风险工作有关情况。

截至2019年4月末,债转股签约金额已经达到2.3万亿元,投放落地9095亿元。已有106家企业、367个项目实施债转股。实施债转股的行业和区域覆盖面不断扩大,涉及钢铁、有色、煤炭、电力、交通运输等26个行业。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随着各项工作的逐步深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作在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会增加民营企业参与债转股工作的比重,同时也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债转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随着各项工作的逐步深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作在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企业杠杆率持续下降。宏观层面上,按照央行数据,截至2018年末,我国总体杠杆率为249.4%,比2017年末降低1.5个百分点。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数据,去年三季度末我国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52.9%,同比降低5.7个百分点。微观层面上,2018年末,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64.7%,较2017年末下降1个百分点。

二是增强了优质企业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目前针对优质企业的债转股占到落地规模的一半以上,充实了转股企业的资本,提高了信用等级,释放了投资潜力,有力促进了稳增长。

三是推动了出险企业债务的稳妥有序处置。通过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为核心的综合措施,稳妥处置了一批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债务风险,推动有效化解债务“灰犀牛”风险。

四是深化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紧密结合,通过引进民营资本、实施机构向转股企业派驻董事监事高管等方式,优化了企业治理结构。

五是有力支持了民营经济发展。针对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债务高企等问题,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使一些民营企业实现脱困发展。

六是促进了直接融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丰富了直接融资的形式,拓宽了社会资金转化为股本投资的渠道,推动股债融资结构更加合理化。

同时,连维良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刚刚召开的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的具体要求,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破解难题、打通堵点,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在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中发挥更大作用。

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债转股

债转股企业选择上有什么具体要求?连维良对此强调,这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在名称当中突出的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也就是说转股企业的选择由市场来决定,只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协商,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务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类企业都可以依法依规依政策来开展债转股。

从政策引导层面,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四个禁止”就是禁止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的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的企业债转股。“三个鼓励”是鼓励高负债的优质企业债转股,鼓励遇到暂时困难的潜力企业债转股,鼓励企业资源有优化利用价值的困境企业债转股。这“四个禁止”明确了什么不能做,“三个鼓励”明确了什么可以做。

连维良明确,下一步会增加民营企业的比重。民营企业参与债转股有两个层面:一方面,民营企业本身债转股。另外一方面,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民营企业本身债转股,现在已经有24个企业债转股项目落地,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债转股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比如沙钢、德龙钢铁,他们分别控股了重整之后的东北特钢和渤海钢铁。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债转股,也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川财证券认为,添加民营企业进入债转股范畴,不仅有利于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同时有助于调整全社会负债结构,稳定经济发展。而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企业治理结构完善,有利于加强事后监管,保证企业利润,为事后金融机构有序退出提供有力保障。

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债转股

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优化股权结构,依法平等保护社会资本的权益”。

此次吹风会上,连维良表示,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意义非常重大,只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债转股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多渠道的筹集资金,特别是筹集股权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连维良进一步解释称:“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我们特别强调‘两个多元’,就是主体多元和方式多元。主体多元就是民资、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性质的投资者都可以依法平等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式多元就是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既包括战略投资方式,也包括机构投资方式,还有财务投资方式。”

简单说,就是社会力量可以选择直接投资债转股企业,也可以选择投资债转股的实施机构,还可以选择购买债转股的融资产品。选择直接投资债转股企业,既可以参股也可以控股。选择投资实施机构,既可以是内资也可以是外资。选择购买债转股的融资产品,可以是债券、基金,也可以是资管产品。主体多元和方式多元在一定意义上为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