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南昌出台“三限房”新规 确保摇号行为规范

来源:财经网 2019-08-09 13:46:20

财经网讯 8月9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三限房”销售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对“三限房”预售做出了新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应切实组织好摇号、房源确定工作,确保有序和安全,摇号活动应在公证机构公证下进行,并全程录像。而此前待售房源摇号一般由房产销售企业自行组织、自行公布摇号结果。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三限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为更好体现“三限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本市成年居民住房刚性需求,针对“三限房”销售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关于市区“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宅项目销售管理(试行)的通知》(洪房字〔2017〕72号)和《关于市区“三限房”优先满足本市户籍无自有住房的成年居民销售的操作办法》(洪房字〔2018〕52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三限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日内,应当将楼盘信息在南昌房地产信息网站(www.ncfdc.com.cn)、市房管局微信公众号、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内容包括:

1、项目情况: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规划总套数和总面积、户型和相应面积、本项目住宅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均价)上限标准、是否装修等信息。

2、销售信息:除商品房销售规定要求的公示内容外,应增加公示《摇号选房方案》、《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预审告知书》、当期所有可售房源情况(套数、户型、面积、价格)、当期申购登记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登记时限不少于10日)、“三限房申购”登记平台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二、申请人可通过扫描“三限房申购”登记平台网址二维码方式,进入“三限房申购”登记平台PC端或移动端,自助向开发企业申购登记,系统即时反馈登记结果;申请人也可在销售现场向开发企业申购登记,由开发企业当场协助申请人进入“三限房申购”登记平台PC端或移动端进行申购登记,开发企业应现场即时告知申请人登记结果。

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任何条件拒绝登记。

申购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拟购楼盘项目名称、拟购户型及面积、登记时间等。

市房管部门对申请人购房资格实时审核,对未通过市房管部门购房资格审核的,“三限房申购”登记平台实时驳回。

申请人应是本市户籍在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成年居民,当期销售项目只接受当事人一次申购登记。申购登记规定时间结束后,当期不再接受新的登记。申购登记后不得更改登记信息。

三、当期所有房源按不同户型分组摇号方式确定“三限房”购买对象资格名单。根据申购人数情况,分别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摇号:

1、当申购人数多于或等于当期销售户型房源数时,采取人房对应摇号方式。按房源户型分组摇出申购人和对应房号,同时摇出未中房号人员的轮候序号,作为未签约房源的替补选房序号。

申购人在接到摇号结果通知后5日内完成房屋合同网签,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房源认购资格。

开发企业应将放弃的房源信息在销售现场和南昌房地产信息网站进行公示2天,然后组织轮候人员集中按轮候序号替补选房,直至所有房源或所有轮候人员选完为止。

2、当申购人数少于当期销售户型房源数时,采取顺序号的摇号方式。按房源户型分组摇出申购人的选房序号,由开发企业组织申购人依序选房。

申购人在接到选房通知后按时间要求完成选房及房屋合同网签,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房源认购资格。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以选房序号对应房号的方式,在现场销控表上进行标注,接受监督。

当期所选房屋合同备案结束后,所剩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按规定销售。

四、开发企业应切实组织好摇号、房源确定工作,确保有序和安全,摇号活动应在公证机构公证下进行,并全程录像。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对开发企业摇号、选房工作进行指导,规范《摇号选房方案》内容。

开发企业摇号活动应符合《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摇号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82号)相关规定,接受公证机构指导。

摇号结果开发企业应在2日内通过电话、短信通知当事人,通讯原始记录应保存备查。

开发企业应将已房源确定的人员名单2日内报送市房管局,作为房屋合同网签的依据。房源确定后人员不得更名和更改房源。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按要求公示相关政策规定和商品房销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当地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代理佣金应当谁委托谁支付,不得将代理佣金转嫁购房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商品房提供交易、指标转让、信息发布等经纪服务。

摇号选房前不得向申购登记对象收取认筹(购)金、订金、定金等任何费用。

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强迫购房人购买车位,购房人自愿购买车位的,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行办理车位转让相关手续。

不得歧视性设置过高首付比条件或拒绝商业贷款购房;不得对公积金贷款准入项目拒绝公积金贷款。

六、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强化联动机制,形成惩戒合力,对投诉举报案件认真调查核实,严肃查处。

对涉及违法违规销售的行为,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可参照执行。

王亚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