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仕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争议再起

来源:《财经》杂志 2019-11-06 21:10:48

 文/《财经》记者 黄姝静 编辑/鲁伟

“双11”前夕,天猫又陷“二选一”争议风波。2019年11月5日,家电企业格兰仕宣布,已于10月28日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11月4日得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早在今年6月,格兰仕就曾连发数份声明,称在天猫平台遭遇“搜索异常”。11月5日,格兰仕方面回复《财经》记者称,诉讼针对的正是此前天猫方面强迫格兰仕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我们认为天猫违反了《反垄断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所谓“二选一”,一般指平台要求商家与自己签订独家协议,或以其他方式使得商家客观上只能选择一个平台进行合作与经营。

据《财经》记者了解,格兰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天猫立即停止全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截至发稿时,《财经》记者未获得天猫方面对上述诉讼的回应。10月下旬,针对京东诉天猫、阿里巴巴一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阿里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曾就“二选一”公开表态,他表示“‘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

格兰仕企划部部长游丽敏表示,希望通过此案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出一份力量。

“二选一”争议再起

“天猫对格兰仕的干扰行为从年初持续到现在,我们曾尝试与天猫沟通解决,到目前为止,天猫都没有正面回应,也没有停止不法侵害,由于沟通无果,我们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游丽敏表示。

早在今年“6.18”大促前后,格兰仕就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声明与公告,矛头指向天猫平台。6月17日,格兰仕在《关于格兰仕在天猫平台出现搜索异常的声明》指称,自5月28日格兰仕拜访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

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天猫方曾回应称天猫上搜索结果一切正常。但格兰仕又多次公开质疑,认为搜索异常反复出现、天猫业务层不作为,并强调希望与天猫公开对话等等。最终,双方争议未有明确结果。直至11月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格兰仕诉天猫案。

近年来,电商企业“二选一”之争迭起,包括阿里、京东、拼多多在内的大小电商巨头都曾不同程度牵涉其中。

京东与阿里之间持续多年的口水战在2017年演变为一场颇具针对性的诉讼。不过,京东诉天猫、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的实体内容还未开审,阿里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此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一审驳回阿里方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异议,阿里方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方的上诉,维持北京高院的一审裁定,认定北京高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至此,历时一年多的管辖权异议结束,部分案件实体内容开始进入公众视线。最高法院有关管辖权争议的二审裁定书显示,京东方向北京高院起诉时的主张包括,阿里方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中国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两原告、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月下旬,针对京东诉天猫、阿里巴巴一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阿里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曾就“二选一”公开表态,他表示“‘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上述京东诉天猫、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拼多多、唯品会两大电商平台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相较于京东诉阿里巴巴一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两大电商平台的公开对垒,此次,作为“二选一”的直接当事方的商家也主动选择了司法渠道,引起各界对于电商领域反垄断纠纷的密切关注。

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格兰仕方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请求包括:天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格兰仕方面没有透露索赔金额的具体信息。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有商家在诉讼中质疑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2018年义乌商家爱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爱夏公司)与天猫的合同纠纷诉讼中,爱夏公司在上诉时曾指出,天猫违反《反垄断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制订考核标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邀请各界代表听证。

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杭州中级法院认为该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并未在判决中对爱夏公司的前述诉讼请求作出回应。

“二选一”如何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11月5日当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唯品会、美团、苏宁等20余家电商平台企业参会。会议讨论了近期争论激烈的“二选一”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会对各方反映强烈、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行为实施立案调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在发言中指出,互联网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限制交易的行为,是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来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为市场设置了障碍和壁垒,阻碍了资源和信息自由流动,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理念。徐乐夫还表示,“二选一”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因为规模效应,我们与优秀商家合作,给消费者提供最优的消费体验、最低的价格,同时平台向这些商家提供最好的流量资源,形成多方受益的格局。但总有一些竞争对手对这种独家合作模式进行恶意阐述,这是一种恶意炒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就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来说,《反垄断法》的门槛更高,必须面临异常复杂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测定和对滥用行为的认定。相较之下,《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了一个门槛更低,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薛军表示,应该更加关注“二选一”策略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产生损害。“如果有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就应该予以严管,而不需要扣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大帽子,才可以采取行动。”

“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理念看起来有实质性进展。”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如是评价近期集中曝光的两起“二选一”诉讼和监管部门的公开表态。但她也强调,后者只是监管部门的初步表态,执法落地情况还需要后续的长期观察。

另据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预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了“开展反垄断调查”的相关表态,很可能对接下来的司法诉讼产生重要影响。他表示,“执法机构的执法效率更高,更加强有力,可以拿到法院拿不到的很多证据。在监管机构的调查阶段,法院选择暂缓立案是非常有可能的。此外,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限制商户与其他平台合作的定性分析也会在客观上影响诉讼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