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新规重点聚焦高风险融资性信保业务,设6个月过渡

来源:《财经》 2020-05-19 21:51:32

文 | 《财经》记者 俞燕   编辑 | 袁满

新规以风险为导向,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将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新规出台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

即将于7月到期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提前迎来新的版本。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试行期限为三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信保业务细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同时要求,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不得将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且不得承保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主要在三大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与2019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新规在一些细节上亦有一些新的变化。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降低了对信保业务偿付能力的要求门槛,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应符合最近两个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改为分别不低于75%和150%。

在保险公司不得承保的信保业务的六条红线中,具体规定亦有所变化。比如,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改为“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细化为“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新规进一步细化,要求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征求意见稿”专门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作出倾斜,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不过在具体要求上,在新规中有新的变化,由“征求意见稿”中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改为“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新规还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以及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则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

此外,为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对于这次修订,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总结为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于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面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三是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新规出台后,信保业务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过研判,《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后,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对于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指出,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有6个月的过渡期,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

俞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