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杨凯生:数据作为生产资料,确权问题还需研究

来源:《财经》新媒体 2020-12-12 17:48:07

“不同数据使用者是不是应该拥有不同的责任、权利、义务?因盈利目的而使用数据、交易数据他所获得的收益是不是,应该要对给予数据的所有者必要的合理对价?”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在由《财经》杂志、财经网、《财经智库》、《证券市场周刊》联合主办的“三亚•财经国际论坛:后疫情时代的应对与抉择”上如是说。

杨凯生

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

他谈到,大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到底是属于谁需要厘清,包括数据应该属于数据的来源方,还是属于受教行为者、生产行为者、交易行为者还是属于数据平台的,或者是属于数诡计者、算法的提供者、信息整理者、发布者等。“数据的留痕者跟平台之间究竟相互什么关系,这一问题我们现在是否没有完全的明白”,他说。

杨凯生认为,数据是随着现在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生产资料,与传统的土地、劳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资料确实不一样,所以他的确权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以下是现场实录:

杨凯生:我想数字化的话题,近几年来全球尤其我们国家数字化发展速度很快的。根据工信部信息通信研究院有一个研究成果,2019年也就是去年我国的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达到了35.8万亿。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这一规模占我国2019年GDP的36.2%。

当然对于这个数据坦率的说有一些不同看法。比如说社科院数理经济还有技术经济研究所,还有清华大学研究机构就这个问题也有各自研究成果,像社科院的数理经济跟技术经济研究所,他们的是17%,清华的研究似乎更低一点,关键问题口径不一样。比如说把数据产业化和产业数据化,这样两个方面的东西单独分开统计还是合并在一起统计,这个数据差的很远了。再加上数字产业化还有产业数字化的两者之间的相互比例的关系又影响决定了成长速度,所以这样几家研究机构有一点不同。

欧美现在也有机构研究自己国家的数字化经济发展问题,他们到目前为止基本上都表明了他们自己国家美国他们可能都是个位数,就是数字经济占了GDP的比重个位数。不管怎么说这个数字高一点还是低一点,我想我们国家的数字化发展这几年的进程非常快,数字化经济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或者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了,这个结论我想大家肯定都不会有不同的看法。

关键下一步数字化我想还会继续沿着这样的一个趋势发展下去,并且有不断加快的势头,下一步我们怎么样把这个势头健康可持续的维持下去这个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你像这次“十四五”的规划,还有2035年远期目标,中央的建议里面已经明确说了建立起数据资产资源产权,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这个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跟工作要求下一步怎么样落实好体现出来,各方面工作当中体现出来我想许多问题确实需要研究,许多工作需要做。

我今天想讲其中一个问题,前一阵子我在一个场合也讲了,就是数字化。这个数字的归属到底怎么样来看,有没有产权的问题,我们数字化带来的主要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个固然是对的,肯定技术进步带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数字化有助于人们利用各种资源进行物质财富创造的能力水平,数字化的发展对于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成果已经为这两年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实践所不断的证明。

比如说我们感觉到许多事情办起来比过去省事了、方便了,许多问题的处理隔着时空实现已经成为可能了,这个大家都感觉到了。但是,是不是技术的进步,数字化的发展他的目的或者说他的成效用一个快字,用一个方便两个字就能够概括得了,我觉得恐怕不完全的一个问题。经常说的银行的数字化转型问题,说银行采用最新的手段提高效率,但是是不是搞了数字化之后银行贷款必须秒贷,你提出贷款需求必须刹那间把贷款批给你,这个就是说明数字化水平高了,这个跟风险防控什么样的一个关系,跟认真的净值调查什么关系?我想说的数字化的发展对于生产力水平提升有明显的效果,但是更加重要的这是不是引出一个问题,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是不是带来生产关系当中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因为按照我们的学过的政治经济学,其中重要的观点生产力决定跟影响生产关系,什么是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劳动成果如何分配,这个带来了一个问题数字化发展以后有没有一个数字化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如果我们承认数字、数据也是一种资料,现在看来承认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资料这个已经没有问题了,“十四五”规划建议里面提到了下一步研究基础制度,研究产权的确权问题。

欧盟对这个问题抓的更紧了,社会大众对于自己的行为数据的所有权主张的很厉害,包括他们主张的我不被知道权,我被遗忘权,实际上主张的都是这个数据应该属于我自己的。姑且不说这个主张绝对化,但是说明了有这个问题。

当前的进步正在加速,数据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也越来越深入,越来越普遍了。大数据成为了一种产业了,这样的情况之下,各种平台企业越来越多了,如果我们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的话,我想我们大数据如果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作为一个生产资料的话,他到底是属于谁这个确实我们要把他想一下明白,他是属于数据的来源方,属于受教行为者、生产行为者、交易行为者还是属于数据平台的,还是属于数诡计者、算法的提供者、信息整理者、发布者或者其他什么方面的。我想各种所谓的数据的留痕者跟平台之间究竟相互什么关系,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现在是否没有完全的想明白,没有完全的理清楚。

这两年大家开始比较注重数据的所有权问题,但是更多的还是从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这个角度考虑的,真正考虑影响生产关系比较少,我觉得是不是不同的数据应该归属不同的所有者,不同数据使用者是不是应该不同的责任、权利、义务,因为盈利目的而使用数据、交易数据他所获得的收益是不是应该对这个数据的所有者给予支付必要的相应的合理对价,这些问题我觉得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解决。

当然,数据是随着现在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出来的生产资料,他跟我们传统所说的土地、劳动、技术、资本等等传统的意义上面的这个生产资料确实不一样,所以他的确权归属的明确是有一定的难度,是需要研究的,我想这个也正是中央关于第十四个五年规划还有2035年愿景目标建设当中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等基础制度跟标准规范的这个说法出发点。

也就是说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来顺应历史的潮流,顺应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的机制现代化,当然归根到底是从基础制度、标准规范到底怎么样制定,他即和我们的这些年的发展实践能够相衔接,同时又是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更是符合我们改革的取向最终的改革取向这个里面就需要有很多的东西我们来思考研究,我简单讲这些。谢谢!

主持人(李亦非):现在这个那些不应该监管的地方被过度监管了?

杨凯生:我还是回应一下哪些平台公司被监管了,我想该不该监管这个事情好像还是要说清楚,其实大家隐隐约约位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还是这样那样的区别,凡是从事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必须接受监管这个好像大家承认了。

实际上想一想前一阶段的实践活动当中,在市场的具体表现中不完全这样回事。你比如说吸收存款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大家知道吸收存款的行为他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旦出现问题造成因为的社会后果,我们曾经发现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支付保证金巨额的沉淀那里,这是不是类存款行为,从业者本身包括监管部门对于这个认识也是有差距的。

再比如说贷款受到监管,现在有些平台公司银行合作联合放贷,这些平台公司可能拿出来了1%、2%的资金银行拿98%、99%的资金一起联合放给某一个借款人。客户是由平台公司负责导入的,大数据怎么样运行,然后贷后管理银行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其实不允许的,但是银行也是放弃了或者说在贷后管理上面比较疏忽了,因此这个导致了全国带来了几万亿的联合贷款是处于银行拿了98%、97%、99%的资金,但是银行并没有真正的履行银行的放贷业务的风险把控责任。

联合贷款平台公司负责1%到2%的资金,他们提供的模型是不是经过了真正的市场周期的检验,因为大家知道模型本身的设计运作具有天生的,也就是他的问题有难以发现的特征,有难以及时纠正的特征,这样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允许不允许长期存在下去,长期存在下去会不会引发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再比如说第三方支付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层面问题已经解决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进行一些金融产品营销销售符合不符合一些业务的隔离要求。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一些公司从事的自己实业活动还有金融业务的问题,比如说沃尔玛和亚马逊为什么坦率的说他们一直希望能够得到一些金融牌照,为什么美国的监管当局迟迟不愿意发给他们,他认为这个里面要有按照我们传统说法防火墙也好或者什么也好,不让他同时认为同时经营有背互补兼容的原则,我觉得现在加强监管并不是针对哪个公司做大,做大就是反垄断的问题,我觉得还是有一些经营行为不太符合金融运行的规律,不太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

这个不见得有些事情是不是有主观的恶意成分在里面还是无意义的,监管部门过去发现了没有,从业者怎么样想的,这些问题姑且不去讨论,但是这些问题继续下去对于中国的金融稳定我觉得是没有好处的,所以现在把这个问题突出提出来加强监管,一定程度上面有待于亡羊补牢的性质是一个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