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医药行业反垄断扩展至制剂领域

来源:财经网 2021-04-20 09:44:38

进入今年以来,医药行业“打击垄断”已成大势所趋。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示,依法对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扬子江药业被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这是继先声药业、天药股份垄断案之后,2021年监管部门针对医药行业发起的第三起垄断处罚,也将医药行业的反垄断监管范围从原料药领域扩大到了制剂领域,有专家对财经网产经谈到,无论原料药亦或是制剂垄断都是“利用药企强势地位,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医药行业内药厂维护渠道、终端的价格,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部分已经成为行业内“常态”,但有业内人士对财经网产经分析道,尽管并非所有“药品价格维护”都构成垄断,但此次处罚也让药品生产企业“行规式的”控销模式需要重新被审视和界定。

“行规”控销模式需被重新审视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9 号)》显示,在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显示,扬子江涉事药品通过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不同药品在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扬子江生产的药品在零售渠道经过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等多个环节销售至终端消费者。

2015年~2019年,扬子江与这些经销商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此外,为了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在零售渠道各环节均得到有效实施,当事人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等措施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约92%的被调查对象承认协议存在并予以执行。

此前有相关报道显示,很多企业已经形成了一套极为成熟的线下控销模式,俗称”控销模式”,管控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控制价格、控制区域、控制渠道、控制终端。比如对线下价格和渠道的管控,药企一般会统一渠道,将药品给某一个或某几个可控的经销商,不会引入太多经销商,对每个经销商都统一出货的政策和价格,并签订协议。

财经网产经就这一现象向一位辽宁地区的药品经销商求证,对方表示,“基本是这样的,每个企业对渠道价格都很重视,但有的管的住有的管不住,要看厂家强势程度。”

“经销商选择接受协议往往是因为厂商比较强势,以不供货等作为筹码,此时经销商掌握渠道也会导致议价能力被削弱”,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对财经网产经分析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查显示,扬子江药业还聘请中介,统一监督线上零售价格,监督的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京东等,协议约定“互联网页面展示价格为协议规定价格;协议所有产品均为维价处理,直接把目前线上价格统一维护至协议价格”,定期获取所有商家的价格信息监测及处理结果。据调查显示,自开展监督后,各平台低价商家数量明显减少,价格日趋符合当事人要求。

据上述报道所述,目前全国有10%的药企进行了线上电商业务的管控,一些药企特地成立线上电商业务的管控部门,“在卖一种药品的时候,很早就会定线上、线下销售策略,避免线上线下竞争。”

“在医药行业对渠道、终端的价格维护,保证价格平稳是制药企业市场营销人员经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部分也是常态”,北京鼎臣咨询创始人史立臣向财经网产经谈道,“要注意的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能构成垄断协议。分析评价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经济效果,可以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实施企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实施企业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竞争效果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他指出,需要明确的是扬子江药业被处罚的几个关键点: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属于畅销产品、惩罚(设制惩罚、实施惩罚、垄断协议有效实施)、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事实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示,扬子江药业的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直接或间接提高了相关产品价格,导致零售价格以及医院价格没有降到其应降到的竞争水平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史立臣告诉财经网产经,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是今后药企进行协议和营销行为时重点防范的风险。

他谈到,在医药行业内有这些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垄断,实行控销模式的企业都可能被判定为涉嫌垄断,此外,拥有独家产品的企业,如果和渠道终端签署了有关价格固定和限制的协议,也会涉嫌垄断。另外,强势企业(尤其行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的畅销产品和终端签署价格提升协议,比如对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进行提升,并签署排他性协议,也会涉嫌垄断。

医药行业“反垄断”范围延展力度加大

进入今年以来,医药行业“打击垄断”已成大势所趋,而原料药垄断问题首当其冲。

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先声药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上亿。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目前,先声药业是中国市场上唯一可以销售巴曲酶原料药的公司,在中国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的市场份额为100%。

4月6日,天药股份发布公告,公司因涉嫌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遭天津市市场监管总局罚款4402.26万元。天津市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天药股份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而日前一则原料药企的自曝,更将国内奥硝唑原料药市场的垄断内幕公之于众。龙兴制药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称其与拓思医药签订的《代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构成垄断协议。

龙兴制药在相关材料中称,在公司处于申报奥硝唑原料药GMP认证和投产时期,拓思医药就与其联系签订了全国独家代理销售协议。其后拓思医药并未按约定采购,而是利用《代理协议》取得奥硝唑原料药的市场支配地位,最终抬高药品价格。

多年以来,“垄断”常是与原料药相伴随,究其原因,史立臣对财经网产经指出,“原料药垄断背后,是原料药批文的稀缺。”他分析道,我国对原料药采取的是非常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周期长、要求高,企业投入资金量特别大,加上近些年环保治理要求越来越严格,很多中小型的原料药企业难以为继,致使原料药生产企业非常少,容易形成垄断。

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原料药垄断主要表现为断供、涨价、货源不足等,导致的下游药企原料药短缺或生产成本过高,“政策内市场有招标价格限制,药企不能随意涨价,很有可能出现断供的情况,而在政策外市场则有可能出现药品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史立臣指出。

上述龙兴制药方面还表示,拓思医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后,又要求独家代理下游制剂企业生产的成品药,以获取更多非法利润,否则断供其原料药,获得奥硝唑原料药生产资质后五年内不准生产奥硝唑原料药、要求缴纳违约保证金。另一家生产奥硝唑制剂的厂家负责人日前就对媒体证实,因就包销奥硝唑制剂事宜没有“妥协”,公司目前的奥硝唑制剂已因原料药断供而停产。而此前先声药业也在拿下巴曲酶原料药中国市场的全部货源后,提出不单独销售巴曲酶原料药,希望收购生产巴曲酶注射液企业托毕西的股权,而因一直未购买到巴曲酶原料药,托毕西直接停产了。

此次扬子江药业被罚是继先声药业、天药股份垄断案之后,2021年监管部门针对医药行业发起的第三起垄断处罚,也是将医药行业的反垄断监管范围从原料药领域扩大到了制剂领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扬子江的这次调查开始于2019年11月。正是在当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原料药、制剂领域的垄断、价格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2021年3月,由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发布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从反商业贿赂、反垄断、财务与税务、产品推广、集中采购、环境、健康和安全、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合规及网络安全等方面对医药行业企业进行全面规范。

史立臣表示,杨子江被罚事件说明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制剂领域,医药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这也促使医药企业在经营上更加规范。

在对扬子江药业的处罚公告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强调,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段静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