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单中国版集体诉讼出炉,震慑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财经网 2021-04-21 09:24:39

日前,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同日,广州中院明确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该。值得关注的是,在新《证券法》实施一年后,由新《证券法》引入的中国版集体诉讼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终于浮出水面,这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有业内人士对财经网产经指出,“这对于中国股市来说将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就投资者保护来说,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对方指出,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方式是“默示参与,明示退出”,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只要没有明确反对,也就是诉讼的参与者了,而一旦集体诉讼胜诉,则这些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就都可以从中受益。不仅如此,对于违法违规公司来说,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大利器,特别代表人诉讼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一旦败诉,上市公司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继续违法违规就该掂量掂量了,这对于公司也是一种震慑。

仍要指出的是,目前康美药业的财务状况并不乐观。公司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亏损近300亿元,同时康美药业还面临着严重的经营财务危机,大量债务逾期,正在被实施托。“康美药业面临高额负债,又被爆出巨亏,表明康美药业目前偿债能力堪忧,存在资不抵债的风险”,有法律人士指出。但是,可以期待的是,在康美药业集体诉讼中,投服中心还将审计机构和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版的集体诉讼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处罚。

因为财务造假,康美药业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2018年其股价最高曾上摸27.99元,目前则在2元左右震荡。此前市值最高时曾达1300多亿元,但目前康美药业市值“缩水”不足100亿元。“高位买入康美投资者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这些投资者的利益,显然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独立财经撰稿人曹中铭指出。

针对ST康美的民事赔偿诉讼于2020年底拉开帷幕: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资者共同起诉ST康美及21名时任董监高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约41万元,并提起了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3月26日,11名投资者起诉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取得新进展,投服中心发布公告接受投资者委托,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超过50名适格投资者的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所谓的“证券集体诉讼”。

“证券集体诉讼”在2019年10月提出,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在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制度首次正式亮相。

根据《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2)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3)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4)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康美药业案件已经被证监会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且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已经被刑事立案,康美药业造假300亿元被揭露后,股票市值从1300多亿跌到200多亿元,投资者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康美药业有一定的资产,尚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因此,康美药业比较符合特别代表人诉讼条件,投资者保护中心将康美药业作为我国第一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且具有积极社会意义”,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罗建欣对财经网产经分析道。

据资深财经评论员皮海洲介绍,集体诉讼是国外成熟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举措,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在集体诉讼胜诉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得到赔偿,而不像个人诉讼或共同诉讼,只有参与诉讼的投资者才能得到赔偿。

他指出,集体诉讼可以最大化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正因如此,A股市场对集体诉讼机制一直是呼声不断,并终于在新《证券法》里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即代表人诉讼。而需要明确的是,代表人诉讼并不等同于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有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分,特别代表人诉讼才是中国版的集体诉讼。

特别代表人只能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出任,且受到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而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方式是“默示参与,明示退出”,即投资者不同意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需要明确反对,相反,没有明确反对的,则视同同意参与处理。如此一来,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只要没有明确反对,也就是诉讼的参与者了,而一旦集体诉讼胜诉,则这些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就都可以从中受益。因此,特别代表人诉讼才是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可以最大化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集体诉讼降低诉讼门槛,能否获赔仍存风险

据多位专家介绍,“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该制度的最大亮点,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众多投资者能够通过一个诉讼案件就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同时能够减少投资者的举证负担及维权成本。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一直都是A股市场的一个软肋。虽然A股市场一直都在强调投资者保护,但实际上,在保护投资者的问题上,A股市场缺少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以至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在A股市场接连不断地发生。

皮海洲谈到,虽然通过诉讼维权成了投资者维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但由于诉讼难以及精力所限等各方面的原因,真正选择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只是极少数,且此前投资者的维权,常常会出现“单打独斗”的情形,不仅投资者无法形成合力,也会造成诉讼案件原告诉讼主体较多、法院工作量大、诉讼时间较长,且维权成本高,而诉讼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特别代表人诉讼就可以有效解决最大多数投资者维权的问题,保护了股市里最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不仅如此,对于违法违规公司来说,面对个人诉讼、共同诉讼以及普通代表人诉讼,即便是败诉了,上市公司所付出的代价都是很小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无关痛痒。“特别代表人诉讼不同,因为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一旦败诉,上市公司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一种重罚。”

就“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制度在康美药业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罗建欣向财经网产经具体谈到,凡是购买康美药业的股票并且符合索赔条件(目前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0日后买入并且在2018年10月1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可以加入。而有些投资者可能认为该索赔条件对自己不利的,可能另外寻求诉讼,譬如康美药业案件中关于虚假陈述披露日目前在业界存在一定争议,有不少专业人士认为将2018年12月28日定为虚假陈述披露日更加合适,因此,有些投资者如果按照2018年10月15日作为虚假陈述披露日无法获赔或者获赔少的投资者可能选择退出。

而关于债券人及股东间的获赔顺序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有优先级别的问题,罗建欣解释道,在康美药业的案件中,债权人是优先于所有股东获赔的;如有优先股股东,按照法律规定是优先于普通股东获得剩余财产的;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没有获赔先后顺序,且在本案中大股东涉嫌违法行为,不但不能获赔,反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没有优先级别,所有投资者都可同等索赔及同等顺序获得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康美药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并不乐观。4月16日康美药业公告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约为亏损244.8亿元到299.2亿元。不仅如此,康美药业还面临着严重的经营财务危机,大量债务逾期,正在被实施托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总负债高达432.0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0.24%。“康美药业面临高额负债,又被爆出巨亏,表明康美药业目前偿债能力堪忧,存在资不抵债的风险”,罗建欣指出。

但可以期待的是,在康美药业集体诉讼中,投服中心还将审计机构和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既增加了投资者实际获赔的金额及可能性,又压实了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的中介机构和作为‘掌舵者’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们的责任”,罗建欣表示。

段静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