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财经》记者 严沁雯 编辑 | 袁满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惠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被提起公诉近一年后,田惠宇相关案件迎来一审宣判。
据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银行”,股票代码600036.SH,03968.HK)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对被告人田惠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田惠宇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常德法院网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田惠宇利用担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亿余元。
田惠宇在担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为徇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干预招商银行附属机构正常经营决策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田惠宇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2.9亿余元。田惠宇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非法获利807万余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惠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田惠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到,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事实,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从轻处罚,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田惠宇相关案件事发于2022年。当年4月18日,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确认免去田惠宇行长、董事职务,另有任用。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4月22日发布消息称,田惠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约半年后(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田惠宇作出逮捕决定。
2022年10月31日,在招商银行召开的当年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上,招商银行行长王良曾对田惠宇案件作出公开回应称,田惠宇案件是个人事件,与招商银行没有直接的关系。招商银行的各项业务都正常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1965年12月,田惠宇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1987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2002年10月获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从过往经历来看,田惠宇曾供职于多家金融机构。1998年7月至2003年7月,田惠宇出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2003年7月,田惠宇正式进入银行领域,赴任上海银行(601229.SH)副行长。
此后,田惠宇从上海银行离开,进入建设银行(601939.SH;00939.HK):2006年12月起,田惠宇先后任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主要负责人、深圳市分行行长;2011年3月起,田惠宇任职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主要负责人、行长。
两年后(2013年5月),田惠宇加入招商银行,并于2013年9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银国际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提升企业竞争力战略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理事。
(《财经》记者张颖馨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