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发行16融创05、20融创02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根据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但发行人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被本所予以通报批评,但发行人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上交所表示,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挂牌规则》第1.8条、第7.2条、第7.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汪孟德,时任财务负责人程轶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