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向房地产广告丢了十个“NO”

来源:乐居财经 2024-02-27 16:30:29

上风上水极品楼王;名牌中学学区房;距市中心15分钟车程;高回报稳收益投资首选……

曾经的楼盘广告,铺天盖地尽是如此、这般,买个房子,不但要把城市地图熟记于心,还要明白投资理财的门道,最好是土木工程专业,再懂点合同法,会看个风水啥的。

让人不由感叹,“比方便面包装更不可信的,是房地产广告”、“房产中介的嘴,骗人的鬼”、“走过最长的路,就是楼盘营销的套路”。

查阅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因开发商虚假宣传引发的涉房纠纷案件不计其数,该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风险传导性强、又兼顾多方诉求,影响往往非常恶劣。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正式启动,在11项行动重点中,明确提到办好涉房地产纠纷案件。

对于房地产广告乱象,各省市的监管态度始终强硬,2月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再度出手。

为进一步激发广告经营主体活力,发挥商业广告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促进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提出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

发布指引分为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不适用的情形4部分内容,明确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发布房地产广告适用该指引;明确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准确、明晰重要信息、明确主体责任4个方面发布要求。

负面清单还列出了不得发布广告的8类房地产项目及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

其中,8类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包括: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广告代言人仅能为使用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产或接受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作推荐、证明。

近年来,针对房地产广告发布及宣传,各地监管部门也在加大整治力度。

2023年,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十二条提示,包括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保值”“房价翻番”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比如“XX分钟到达……”等。

济南市发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行为提醒告诫函》,要求房企、房地产中介、广告发布单位等主体,不得虚假宣传、必须明码标价,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含有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等要求。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厦门市房地产广告合规指引的通知》,其中主要提到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以“认筹”、“认购”、“认订”、“预定”、“选号”、“团购”或以收取“意向金”、“预订款”、“认筹款”方式,以及申领“优惠卡”、“贵宾卡”等变相预售营销广告。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珠海市房地产广告合规指引》就明确指出,不得宣传“学位房”“学区房”。

……

开发商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影响国家“保交楼、稳民生”政策的落实,也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复苏和健康发展。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虚假宣传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底公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后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明确,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此次北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一些楼市营销广告“套话”发出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禁令,使广告对房地产市场发挥健康引导作用,同时也为广大购房者在获取信息渠道上进行“排雷”,进一步防范房地产虚假宣传陷阱。

王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