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2.8亿,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老年人合法权益有哪些?如何保障?还有哪些未触及的领域?2月29日,在老龄社会30人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实际上,孝敬在古代不是美德,是法定义务。古代称为‘出礼入刑’,即,这是你的义务,你若没有完成,直接等待你的就是刑事惩罚。当大家心中都有这样的意识,社会风气也会越来越好。”
老有“法”依有典可循
朱巍介绍,人有了岁数基础之后谈到权利,还应享有优待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保障法》)中规定,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还规定了年长者应享有特别优惠,比如在乘车、诉讼环境等。
“对老年人的优待,在中国历史上有一个极为特殊的法制,目前有些学者希望刑法修正时,把这一项加进去。”朱巍说,只有中国历史上有“存留养亲制度”,从魏晋开始,死刑犯(斩首、绞刑)及流邢犯(流放)在执行时,如果家中有70岁以上的老人,同时是独子,由主管部门批准,死刑犯可回家照顾老人直至老人去世后再执行刑法,流邢犯可在家中服刑以照顾老人。
此外,《保障法》中特别规定,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朱巍以古代的执行办法举例,唐朝的时候给老年人授官职,六十以上授县丞、七十以上授县令、九十以上授郡司马、百岁以上授郡太守,这些职位虽然没有实权,却体现对老年人的尊敬。
除了虚职之外,《保障法》中说,国家应当建设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其中,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其中,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其配偶也应当协助赡养。
朱巍还介绍了成人监护制度。他说,《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思想、精神都很正常的时候,可以由近亲或者跟自己密切相关的群体中自己自愿指定监护人,也可以指定组织。等到有一天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时,老年人此前指定的人还是作为监护人。所以成人监护有个原则,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能够自己独立处理事务的老年人,监护人不得干涉,这与全世界范围的做法基本一致。
最后,朱巍介绍,《保障法》中写到,政府要兴建养老机构,优先保障鳏寡孤独、失能、老龄的长者,要提供他们所需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社会亟需各界的养老良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我们经常说,在家庭当中尽到赡养老人义务的这些人,他们虽然没有参与社会劳动,但是因付出了赡养老人的劳动,是否能作为特定人群,兑换养老保险待遇。了解古代历史,形成智慧给现代启发,当家庭作为整个社会发展构成的基本单元的时候,还是要把它作为整体看待,只有家庭内部和谐,形成对待老人的良好氛围,社会上整体才能形成优待和善待老人的氛围和制度。”
沁春智慧养老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陈刑天表示:“我个人认为《保障法》在目前我们面临老龄化社会大背景下,确实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无论是从立法原则还是到指导思想、立法意义立法的目的,还有立法的技术,诸多方面确实要进行反思。比如说主体方面,是否有必要将孤独、病疾的老年人单独进行立法,以保障其特殊的处境。”
在促进老年人进行合理消费方面,陈刑天提到:“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消费场景和好的消费保护机制,老年人的消费很难带动起来。”
“对老年人的尊重、权利的保障,体现的是一个社会的良心。”朱巍说,情感主播、保健品、投资领域时有损害老年人利益的事情发生。同时,子女因为没时间和工作压力大,牺牲了对老年人应有的陪伴。当下出现的社会成本、社会代价如何去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良方。
王天玉说:“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基本上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手机,生活像是搬到了线上。尤其当人工智能进一步发展,当下一个数字时代来临时,代际之间面临越来越显著的数字鸿沟,我们应该以怎样的制度、社会服务的方式,包括各种辅助的方式,使老年人能够跨越数字鸿沟,享受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便利,这是可以贯穿古今继续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