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吸毒的“罪与罚”

2014-08-25 13:16:31

  田飞龙/文

  2014年8月14日,港台新生代艺人柯震东和房祖名因涉嫌吸毒在北京被拘留,在房祖名住处搜查出大麻毒品100余克,引发了两岸三地对明星道德与法治差异的热烈关注和讨论。

  舆论上,对于涉嫌违反行政法、情节与处罚最轻的柯震东,在对岸,台湾地区“陆委会”以及台湾媒体等出现指责处理方式涉嫌违反两岸协议以及不符程序正义的声音,房祖名则因其父成龙的知名度及成龙担任过“禁毒大使”的敏感身份亦受到极大关注。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行为举止影响甚大,柯案与房案又牵涉两岸三地司法关系,各种牵连与影响错综复杂。所谓明星吸毒的“罪与罚”,既落实于法律层面,亦牵连道德层面,是转型社会道德多元主义与后现代社会价值相对主义交织泛滥的严峻后果。

  从警方采取的法律措施和公布的案由来看,包括房祖名助理孙某在内的现场三人的嫌疑罪名和法律程序属性不同。台湾居民柯震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之禁止吸食毒品的规定,属于违反行政法,所接受的是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是行政拘留14天。香港居民房祖名涉嫌触犯《刑法》第354条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孙某涉嫌触犯《刑法》第347条之贩卖毒品罪,因毒品数量偏少,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柯震东经纪人声明及柯震东本人在询问查证与央视媒体采访中的陈述,其对吸食毒品行为供认不讳,且无针对行政拘留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之声明或安排。房祖名及其助理的刑事侦查程序仍在继续,刑事拘留已经生效,就案件重心和法律影响来看,这才是重点所在。

  柯案引发了两岸协议与司法互助的机制有效性问题,值得认真分析和对待。台湾地区“陆委会”发言人指称大陆警方处置违背两个已经生效的两岸协议,即《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和《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2012年)。根据前者,大陆警方应根据协议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对方主管机构。根据后者,大陆警方应于限制台商人身自由24小时内通知台方。

  两岸协议是国家正式统一前“两会”机制下推动两岸关系法制化的重要制度形式,包括服贸协议在内的新协议因台湾“占领立法院”运动以及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的根本分歧而无法推进,但已经达成的近20项协议继续有效。

  按照大陆的刑事法与行政法,对此案件的法律处理原则上是合法与合理的,所遭受的相关批评大多源于对大陆地区法律秩序的陌生和误解。

  对于柯案引发的两岸协议执行问题,大陆方面已经给出了积极回应:第一,国台办回应投资保护协议的“24小时”通知义务时称柯震东不是“台商”,不适用该协议;第二,大陆警方根据司法互助协议向台湾警方移交了柯震东吸毒的证据、资料及房祖名豪宅现场监控画面,配合台湾警方展开后续刑事检控程序。

  不过,这一配合行为有迟缓迹象,即是在台湾地区“陆委会”声明以及台湾警方要求下才予以证据移交的。此案显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机制性落实以及司法互信还有待加强。

  柯震东在京拘留期满释放后,若及时返台,恐将遭受台湾警方更严苛的刑事检控,因据传闻柯震东在台湾有长期吸毒史。两岸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外,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台湾媒体对“程序正义”的飙高批评实际上搞错了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框架,其标准远低于《刑事诉讼法》,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处罚相对轻微且允许后续的复议和诉讼救济,没有必要在处罚阶段设置过高的程序标准,刑事处罚则具有终局性和严厉性,程序标准最高。

  不过,即使有上述执法合法性的基本认可与论证,警方在柯案中的法律处置亦有程序瑕疵之处,要害即在于对相对人名誉权以及家属知情权的漠视。

  台湾方面以两岸协议为法律维权主要依据,相对忽视了大陆行政法上对相对人权利的程序保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场人士可使用口头传唤但仍需及时通报其家属。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对人,不以居民身份为限。若严格依法执法,警方应于8月14日现场执法时及时通知柯震东家人或经纪人,使后者得以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商讨法律应对措施。这一知情权为大陆行政法上的法定权利,亦为一般“程序正义”原则所涵摄。但警方四天后才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经纪人,这一程序倒错侵犯了相对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影响了后者采取法律应对措施的权利与机会。

  当然,这一影响只限于行政处罚程序。

  警方如此处置,一方面来自于长期以来执法时对程序权利的相对漠视,“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文化与习惯中依然占据主导,只要认为事实清楚、内心确证,忽视某些程序权利似乎并不重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转型期治安案件高发,处罚正义相对让步于处罚效率,快速简易处罚已成为执法常态。

  不过,这一处罚也并非最终决定,而是允许复议和诉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柯震东及其家属仍然可以复议和诉讼并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申请。从目前来看,后续法律救济程序并未启动,柯震东供认态度良好。

  引起进一步争议的是来自央视的媒体采访。在柯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但复议诉讼尚未确认之际,以及房祖名及其助理刑事侦查尘埃未定之时,央视获准采访嫌疑人并以“忏悔”主调诱导陈述及案情预期。垄断性权威官方媒体的这一操作,对个案“社会效果”的教育预期超越了对个案当事人名誉权和法律正当程序基本原理的尊重与守护。

  大陆司法文化一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在两种效果的权衡上相对突出“社会效果”,之前饱受诟病的公审文化与游街惯例就是例证。在人格尊严与隐私权文化日益主流化以及法律体系日益现代化的今天,除非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公审与游街渐然绝迹。然而,这一司法文化的基因并未根除,官方媒体甚至微博成为延续这一司法文化的新样式。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在“两个效果”的权衡上应确立“法律效果”本位,其基础在于权利本位和程序正义,“社会效果”只能依据并派生于严格遵循事实和法律而输出的“法律效果”,而不能本末倒置,以对当事人尊严和权利的侵害为代价过早树立“反面典型”,过早进行社会法制教育,造成公益与私益的失衡。

  法律层面之外,本案的道德层面亦不容忽视。近些年来,两岸三地间的明星艺人嫖娼吸毒者不在少数,比如黄海波、李代沫、张默等。当然,欧美日韩等国亦有此类现象。在明星光环和财富鼓噪下,这些新生代“青年偶像”纷纷走上自毁形象之路。这不是孤立和偶然的现象,而是转型社会价值相对化和后现代社会消费主义泛滥的严重后果。

  就大陆地区而言,国家与社会处于剧烈转型期,社会流动性陡增,道德滑坡严重,主流价值相对化,个人成功远远不足以抚慰其内心伤感与深层孤独,金钱无法建立意义根基和社群归属;至于港台地区及欧美日韩等国家,面临过度的后现代文化侵蚀,消费主义和解构主义泛滥,社会道德约束力和凝聚力大大下降,成功观念和消费观念遭到不同程度扭曲,青年人消费冲动高涨,理想与慎独能力低下。

  当培育和监督青年人的传统教育与社会建制,诸如家庭、教会、社区等,日益虚空化,学校教育与市场竞争“唯利是图”,如果任何成功带来的金钱与财富只是引导扭曲消费和实质性集体自残行为的物质基础的话,法律的有限惩罚已然不足,社会道德重建与社群归属机制重建才是要害。

  同时,当代的心理科学亦应有所关注和进展,因为吸毒行为属于自虐和自残行为,其心理经验机制与治疗机制也应构成社会重建与自我修复的重要路径。

  总之,柯案在大陆部分只是行政处罚,所涉法律问题主要为警方未尽通知义务侵犯知情权以及媒体提前曝光侵犯名誉权,这反映了大陆行政处罚的实体取向和效率取向,需要检讨和改进,但不存在台湾方面指责的违反两岸协议以及不符程序正义的严重问题。未来柯震东返台所受之刑事检控恐更为严苛,大陆提供之司法协助构成后案的侦查起点。

  随着柯案关注度下降以及向台湾司法程序的转移,房祖名案将成为更加揪心的焦点。

  房案的要害在于:第一,其父成龙影响巨大,与内地政商关系密切,是否会借助其社会关系网络不当影响内地刑事司法过程,以及展开何种媒体与公权力机关公关策略,尚不可知;

  第二,房祖名属于香港居民,内地与香港亦存在司法互助安排,尽管基于属地管辖权而不会产生管辖争议,但牵涉央港关系,内地司法如何在法律与政治间权衡取舍值得关注;

  第三,房祖名助理涉嫌贩卖毒品,两人涉案证据若出现严重毒品犯罪情节,刑期未必在三年之下,未来侦查与证据情况究竟如何亦成谜团;

  第四,刑事程序之程序正义标准高于行政处罚程序,大陆警方履行通知义务、知情权保护与名誉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以及刑事审判与刑罚执行情况如何,于刑事法上如何置评,是对内地法治状况的考验。

  作者为北航高研院讲师、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

田飞龙/文/文
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