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文明社会中,只有个人做出的会伤害到他人的行为,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惩罚,那些对他人无害的行为,社会最多只能以劝告、说理等方式施以影响。
性自由的问题在法律史上历来极具争议,尤其是卖淫和同性恋,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伤害,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来惩戒,在个体情欲冲动与国家规制冲动之间,始终存在巨大张力和冲突。
在欧洲,卖淫被称为“最古老的职业”,古希腊官营妓院的收入主要用来修建神庙。《圣经·旧约》中提到的索多玛城,流行男色,人们沉溺于同性之爱不能自拔。在英国,贵族中同性恋尤其盛行,其寄宿式的“公学”制度,被视为滋生同性恋的温床。据说从这些学校出身的英国男性贵族,少年时代就具有同性恋情结,中学毕业后,他们又将此风带到牛津、剑桥。
然而,在19世纪的维多利亚时期,英国社会奉行极其严苛的性道德。性话题成为普遍禁忌,公然讲出“胸”“腿”等字眼,也会被视为猥亵。有人甚至调侃说,为求端庄,英国人连家具的脚都要遮盖住,因为“裸露脚踝是一种感官刺激”。在这样的氛围下,对卖淫和同性恋的法律惩罚大行其道。当时的刑法规定:男性之间的性交是“卑劣恶行”,要处以死刑。
英国作家、诗人王尔德就是当时英国色情法令最著名的受害人。1895年,一位叫昆斯伯瑞的侯爵发现儿子与王尔德不当交往,从而控告王尔德,并在其常去的名人俱乐部贴上纸条:“致奥斯卡·王尔德——装腔作势的鸡奸客。”虽然王尔德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抗争,但最终还是被法院以“与其他男性发生有伤风化的行为”之罪名判处入狱两年。出狱之后,王尔德远离英国,客死他乡。
随着社会发展,维多利亚时期严酷的反色情法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和反对,最终引发了法律改革。1957年,以沃尔芬登(Wolfenden)议员牵头组成了“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经过历时三年的调查之后,向议会提交了调查报告,这就是著名的“沃尔芬登报告”。
报告认为,成年人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应被看作犯罪;卖淫活动本身也不应遭惩处,因为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但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拉客却是违法的,毕竟扰乱了公共秩序。报告总结:仅仅根据一个社会的惯习,将某种行为视为不道德而对其施以惩戒,并非法律职责所在。
沃尔芬登报告很快引发争议,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德富林和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为此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论战。论战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出发,集中讨论“卖淫和同性恋是否应该由法律加以禁止”。
在德富林法官看来,法律并不仅仅维护私人权利,它还负责保卫社会。道德是一个社会的粘结剂,如果人心中的是非标准紊乱,就会像暴力动乱一样伤害到社会安全,因而,国家“明显有权力通过立法惩治不道德行为”,比如卖淫、同性恋、堕胎和乱伦。
对此观点,哈特断然反对,他在密尔“损害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主张:法律只有在防止伤害行为发生时,其适用才属正当,一种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道德行为,最多应受舆论谴责,但绝不应受法律制裁。在私人幸福的问题上,政府不应当树立唯一标准,或替个人作出判断。
最终,哈特的观点占了上风,几年之后,英国议会修改了法律,个体的卖淫行为和同性之间的性爱,被归入私人道德范畴,不再接受法律的评价和制裁。
今天除少数国家外,同性恋现象已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然而,卖淫却依然是极具争议的话题,各国的态度和立法大相径庭。尽管联合国早在1949年就通过了名为《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赢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的决议,认为卖淫和人类的尊严不符,但包括德国、荷兰、英国、美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始终拒绝接受这项决议。
“沃尔芬登报告”中讲道:“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领域交给道德去评判,换句话说,调整这些领域,并非法律的职责。”沉重的肉身,潜伏的情欲,徘徊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游离在私人自治与国家管制的边缘,法律如何面对和处理这个问题,或许多少可以反映一个民族和时代的胸怀、见识和文明程度。
作者为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