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互保联保贷款到互联网金融

2014-10-27 11:08:53

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创新,互保联保在经济上行周期增加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但在近年下行周期中却变为区域信贷危机“导火索”,有人视其为当代的连坐和保甲制度,认为是一种“恶制度”。鉴于互保联保贷款的风险,银行已进一步收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可能将其推向风险更大的非正规金融市场。本文探究互保联保产生的制度土壤,分析其演化过程中的风险根源,提出短期应建立“有限责任”的互保联保制度,中期应形成风险合理分担的“政府主导型担保体系”,长期应发展“去担保化”的新型金融业态。

互保联保产生和演化的背景

互保联保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担保分为有形的物质担保(抵质押)和无形的信用担保。对于财务信息不健全、抵质押物匮乏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能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降低融资成本。“互保联保”是信用担保的一种方式。“互保”指企业间为对方相互提供担保,“联保”指多家企业之间形成连环担保关系,担保企业对被担保企业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企业间相互关系,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见图1)。

理论上,互保联保最大的优势在于,处在同一社会关系网络的担保企业能相互甄别、监督、追偿债务,以横向监督机制缓解银企间信息不对称。互保联保的理念古已有之,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即专门描述了农户联保制度。在国际上,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发展的小额联保贷款(Joint Liability),大量应用于农村扶贫项目。国内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没有第三方担保机构,已经出现了企业间的互保贷款。担保关系更加复杂的“联保”贷款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由农户拓展到小微企业,由小微企业又发展到中型甚至大型企业。

互保联保是我国不完善担保体系下的制度创新。我国第一家担保公司是1993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其定位是为大项目、大企业服务。一直到1999年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后,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才逐步建立起来。到2013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8185家,银行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69万亿元,其中75.8%为中小微企业贷款。虽总量可观,但担保体系存在政策性担保不足、互助性担保规模小、商业性担保不规范的问题。由于担保具有正外部性,体现出高商业风险、高社会收益的特征,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主导的担保体系(图2),无法产生足够的担保服务供给。追求盈利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高息融资、违规放贷的现象很普遍,由于频发的风险,仅2013年融资担保机构就减少了405家,不少银行已停止与占主体的民营担保机构合作。因此,小微企业无法通过常规担保方式满足融资需要,互保联保成为了一种替代性的创新。

互保联保成为区域性信贷危机的导火索。据杭州人行2013年末对温州的调查,涉及担保贷款的企业有近20%采用三家及以上的联保。到2014年上半年,小微企业贷款占企业贷款比重达29.3%,比2010年末提高了5.1个百分点,互保联保功不可没。但经济下行周期中,担保链条中单个企业的贷款违约,会引发担保链的风险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危及正常经营的企业。根据近期案例,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

互保联保的风险根源

互保联保如何从普惠金融的制度创新变脸为火烧连营的风险链条,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探究。首先,范围不当扩大削弱了信息优势。互保联保的优势在于缓解信息不对称,但存在一个有效半径。互保联保之所以在农户小额贷款中较成功,是因为农户的社会网络更紧密、贷款额度较小、联保户数较少。企业间互保联保在发展过程中,参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担保链交叉越来越密集,信息优势递减,企业间了解程度降低,风险暴露却在增大。

第二,高度同质性增加担保链的脆弱性。互保联保基于成员企业某种同质性而形成。同行业、同区域、上下游等相互关系虽然提高了信息对称程度,但也意味着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效应。

第三,无限责任导致风险的高传染性。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银行首先会找到最有实力的担保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导致优质企业更容易在担保链中率先倒下。

第四,横向监督失效加剧企业冒险行为。由于互保联保中的无限责任,不少实力强的企业并不愿意参与,反倒是资质较差的企业热情高涨,使得担保链的结构存在天然缺陷,横向监督的功能下降。不少借款人通过互保联保过度融资,以实体企业为融资平台,以短期贷款开展高杠杆的资产投资和跨行业扩张。根据工行对1.9万户样本的分析,2009年-2013年小企业财务费用年均增幅比主营业务收入高30.88个百分点,暴露出小企业高杠杆经营的倾向。

第五,银行顺周期管理放大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原来倚重的大客户转向直接融资,银行为维持高额利润,将竞争重心下沉到了中小企业。银行在上行周期“重利润”,有扩大互保联保贷款规模的冲动,甚至不惜以拉郎配“组建”本应自愿组合的担保链。银行在下行周期“重风险”,则导致集体“抽贷”的现象。从法律层面来看,商业银行的“抽贷”无可厚非。但在银行间信息沟通协商机制不畅的情况下,理性的个体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转变为非理性的集体行动,造成银企“双输”的结果。

第六,政府事后风险处置容易诱发下一轮危机。一旦出现互保联保风险,企业常会“联名上书”求助于政府。各地政府采取建立财政救助基金、协调银行不抽贷、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等措施,虽短期有效,但中断了市场“创造性破坏”的机制,容易对企业和银行造成政府“兜底”的预期,在多次“好了伤疤忘了疼”后形成预算软约束,埋下新一轮危机的种子。

对于互保联保风险,已有研究以事后应急处置措施为主。化解风险的根本在于重塑金融体系功能,短期应建立“有限责任”的互保联保制度,中期应形成“政府主导型担保体系”,长期应发展“去担保化”的新型金融业态。

短期:回归互保联保本质,

化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

根据汇付-西财的调查,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比重仅23%,为避免将更多小微企业推入风险更大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短期内互保联保仍有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空间。应合理设计互保联保结构,回归其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本源。

实行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制”是企业发展史上的创新,它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承担经营失败的损失,降低了无限风险对企业家精神的束缚,激发了创新、创业的活力。然而,盘根错节的担保链使企业承担了近乎无限的责任。缺乏有限责任机制约束(同时也是保护)企业对外担保,是目前的互保联保最重要的制度缺陷。各地已出现了一些有益的创新,值得推广。如有银行推出“互助担保基金”贷款,成员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组成联保基金,以所缴纳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有些地方政府还通过划拨专款、减税等方式对联保基金注资,分担担保责任。

强化准入管理。不合格的担保企业对借款人并不会比银行更具信息优势,反而有可能因合谋产生虚假信息。银行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准入管理。一是坚持“联保自愿”原则,核实担保人担保意愿,向其提示潜在风险,杜绝“人情担保”,严禁“拉郎配”。二是认真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水平,避免信用等级低、民间借贷关系复杂的企业进入担保链。三是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联关系,避免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形成担保链,防范骗贷风险。

把控担保规模。保持合理规模,互保联保贷款才能发挥信息优势。一是保持合理的成员规模。如果担保圈内的成员太少,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如果担保成员太多,则易出现“搭便车”现象,起不到内部约束作用。建议一个担保链的成员规模在5家-8家之间,一家企业对外担保户数不超过5户。二是限制企业对外担保规模。由于担保责任构成企业或有负债,建议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倍,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避免出现过度担保。

共享担保信息。目前统一的担保信息平台尚未建立,上行期容易造成企业跨银行跨地区多头担保、过度担保,下行期又容易造成银行因不掌握担保链整体风险状况而盲目抽贷。应健全银行间担保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平台,建立互保联保信息平台,防止企业跨银行跨地区过度担保。对于出现风险的担保链,应由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协调各债权银行理性化解担保链风险,避免出现抽贷“羊群效应”。

加强横向监督。互保联保制度的灵魂在于担保圈内的软信息能形成横向监督机制,缓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单靠同行邻里的社会网络,难以捕捉企业跨地区经营、跨行业扩张的动态。应建立担保链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由行业协会或同乡商会牵头,定期(如每季度末)召开担保链利益相关者会议,由担保链企业、众债权银行等派员参加,定期沟通信息,及时处置风险。

中期: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理顺风险分担机制

互联互保贷款是常规担保体系供给不足的产物,应被视为一种“过渡性”创新。中期来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还是应由常规的担保体系来支撑。我国担保体系以商业性担保为主,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力量较弱,导致担保体系供给不足、风险较高。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政策性担保为主的担保体系,将政府事后兜底的隐性担保转为事前显性担保

对待互保联保风险,地方政府事后兜底的隐性担保只能止损,不能产生收益,还易造成企业与银行依赖政府救助的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一般以政府出资为主,并辅以企业互助资金、商业性资金以及金融机构资金。如美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的资金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2004年-2010年间,日本地方政府对52家信用保证协会的出资比例在76%-80%之间。

我国政府必须从隐性担保转向显性担保,在两个渠道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针对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因风险容忍率低而出现“惜保”的特征,应健全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担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注资政策性担保机构。二是健全再担保机制。再担保是为担保提供的担保。政府主导的再担保体系,能增强单个担保机构抗风险水平,提高担保体系供给能力,并通过再担保费率实现一定的监督职能,起到事前增信、事中分险和事后维稳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发展政策性担保要优于新建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前,实行的正是“工农中建”分立的专业银行体制,这违背了银行风险分散原则,并不利于可持续经营。建立“政策性担保+商业银行”的组合,在市场甄别信息的基础上,让政府解决担保不足的外部性问题,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二)推动商业担保机构转型为互助担保机构

互助担保机构是对互保联保和商业性担保的扬弃。互助担保机构由会员企业出资组成,会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担保风险。与互保联保类似,互助担保机构的会员之间相互了解,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形成了担保风险的“防火墙”,担保风险不会传染到经营正常的会员企业。与商业担保机构一样,互助担保机构是市场化运作的机构,可避免互保联保中的“人情担保”,但其“会员优先”的非营利性导向能缓解商业性担保供给不足,并降低因逐利而违规经营的风险。

应推动商业担保机构转型为互助担保机构。各地在处置近期频发风险的商业担保机构时,政府可出资参股商业担保机构,并通过适当的税收减免,吸引有担保需求的中小企业入股,将商业担保机构改组为互助担保机构。为避免风险集中问题,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设置“双层互助担保体系”:在各市、县层面,成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互助担保机构,直接向会员提供担保;在省级层面,政府牵头组建互助担保联盟,由辖内各互助担保机构联合出资,为第一层互助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适当分散风险。

(三)银行与担保体系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衡量银行和担保体系之间风险分担情况的指标是“担保覆盖率”(贷款违约后,担保方代偿的比率)。Beck、Klapper、Mendoza(2008年)对46个国家76个担保体系的调查发现,担保覆盖率的中位数为80%。根据Riding、Haines(2001年)的分析,加拿大在1993年4月到1995年12月期间将担保率从85%提高到90%,担保贷款违约率比其他时间段高出50%左右。我国担保覆盖率普遍为100%,即银行对单笔担保贷款不承担风险。过高的担保率导致银行放松贷款审查标准,降低贷后监管努力,最终出现行业性、区域性风险。对此,德国和日本监管当局明确规定,担保覆盖率至多为80%。为让银行切实履行信贷风险管理职责,应在担保法规中明确取消全额担保,一笔贷款的担保覆盖率不能超过80%,银行至少要承担20%的风险,以激励银行审慎审查贷款用途并监控贷后资金的流向。

长期:发展新型金融业态,

实现金融“去担保化”

我国的金融架构是基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特点形成的,更多依靠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信息不对称,信用贷款比重较低(见图3)。当前,我国正步入增长动力转化阶段,一大批“轻资产”型的创新企业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这些企业缺少可抵押资产,年轻的创业者也没有深厚的社会资本进入互保联保链条。金融体系必须通过创新实现“去担保化”,才能满足实体经济转型的融资需求。

移动互联时代为金融体系“去担保化”创造了条件。担保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方式,降低金融体系对担保的依赖程度,就要找到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的替代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个人和企业行为越来越多地被数字化,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平台上形成大数据,不仅包括营业收入、信用记录等传统信息,还沉淀了电商活跃度、用户满意度、人际关系、兴趣、购物习惯等记录。美国互联网信用评估企业ZestFinance,对每位信贷申请人的超过1万条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超过7万个可对其行为做出预测的指标。有些信息看似微不足道,例如用户输入姓名时是否采用首字母大写的正确方式等,但ZestFinance认为这反映了借款人对贷款申请的谨慎程度与还款意愿。再如阿里小贷对于没有贷款记录的青年,根据网购收货地址所反映的租金或住宅价值评估其还款能力。当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信息被有效采集,并借助“云计算”等技术进行高速处理后,借款人的风险偏好、诚信程度就有可能被完整勾勒,用担保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必要性下降。

互联网金融已经开启了“去担保化”的进程。一是基于电商平台的网络贷款。如阿里小贷以客户在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引入网络数据模型和在线资信调查模式,向客户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贷款。二是P2P网络贷款。P2P贷款是个人与个人间借助专业网络平台完成的借贷,其最大特点是小额分散,即使没有担保,投资者风险也是可控的。如美国Lending Club最小投资额是25美元,如果投资人投资400个项目,亏损概率为0.2%。三是众筹融资。众筹是创业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创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融资模式,可分为奖励众筹(投资者获得产品)、股权众筹(投资者获得股权)以及两者的混合模式。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消灭风险,但小额、低门槛的特点有效分散了个体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还是潜在消费者,融资过程也是公众预判项目市场前景的试验,获融资青睐的项目违约风险较低。

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须进一步整合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是基于开放、透明信息的风险定价能力,它能取代担保的功能,拓宽融资可得性边界。但由于信息尚未整合,互联网金融尚未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应从三方面推动信息整合。一是官方与民间征信系统整合。人行的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但其中有5亿人与银行没有信贷交易关系,大量企业没有纳入征信系统。这些被挡在传统金融高门槛之外的个人和企业,在电商平台和社交网络上却留下了海量的交易、支付、交流等信息,成为潜在的征信资源。可探索官方和民间机构合资建立征信公司,提供覆盖面更广的征信产品。二是银行与电商的信息整合。应推动银行与电商平台的战略合作,既充分挖掘电商海量信息的价值,又发挥银行尽职调查获取定性软信息的优势。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信息整合。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改变互联网信用信息割裂的状态,防范借款者多头过度融资的风险。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部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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