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论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时指出,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提出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表明中央充分认识到反恐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决意以法治精神为反恐斗争保驾护航,以期取得理想的结果。
法治反恐,将使我们占据道义的制高点,以文明和正义的力量击败野蛮与残暴。在维族同胞聚居地区,反暴恐反分裂斗争的开展尤须秉承法治精神,如果手法过于粗糙,反而会起到为渊驱鱼的效果,正中分裂势力和暴恐分子的下怀,令反恐斗争污名化,制造一种暴力循环的假象。相信一部对恐怖主义决不姑息又充分体现现代法治文明的反恐法律和一支正义文明法治的反恐之师,将有力威慑恐怖主义分子,令分裂势力蛊惑人心的诋毁和攻讦不攻自破。
法治体现秩序精神,以维护日常生活秩序为己任。如果因反恐而过于扰乱日常生活秩序,则将使反恐“内卷化”,即成本大大高于所得,陷入高射炮打蚊子的困境,反而会遂了分裂势力借偶发性暴力事件颠覆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的初衷。在维护对分裂势力高压态势和加强暴恐分子精准打击力度的同时,以法治精神保障公众日常生活秩序,是对试图以暴力让民众生活陷入失序的行为最有力的反击。
事实上,分裂主义势力的影响近年来在新疆一些地区有所蔓延,与当地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的失序不无关系。生活在失序状态下的人们易于产生一种对于主流社会的疏离和叛逆,易于被分裂势力裹挟。在一些分裂势力“重灾区”,法治精神几无立足之地,而原教旨主义准则却成为日常生活规范,血缘和宗法社会等前现代信任网络成为维系日常生活运转的纽带,这样的一种社会生活状态,自然是分裂和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所乐见的一种社会生态。因此,除了以法治精神维护新疆以外地区日常生活秩序外,在法治框架下重建分裂势力“重灾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秩序,让当地社群和社区走出封闭的自循环状态,彻底铲除分裂和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滋生的土壤,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
法治体现着现代文明精神,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抓手。新疆问题既有其特性,如历史、族群和宗教因素,也体现和折射着中国社会当前诸多矛盾的共性,如区域差距、城乡格、贫富分化、社会向上的流动性渐趋缓慢等。因此,新疆问题既有着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全体中华民族所共同面对的困难与挑战,又叠加以新疆地区特殊的历史、族群和宗教背景,其复杂难解可想而知。
也因此,相较于针对该地区的特殊努力和投入,新疆问题的解决更离不开中华民族整体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这其中包括法治市场经济建设以及由此而得到保障的平等参与市场活动的权利,包括城乡、区域和收入差距的适度弭平,以及由此而来的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还包括平等参与政治生活,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权利。
此外,打击恐怖分裂势力,还要考虑国际观瞻。反恐反分裂是中国内政,但与国际事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新疆伊斯兰社群与国际伊斯兰社区有着传统的人文和宗教渊源,另一方面中国的反恐反分裂事业离不开国际社会的配合。只有以法治精神开展反恐反分裂斗争,才能更多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中国的和平崛起减少阻力。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当包括新疆维吾尔族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民族都能享受到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进步的成果时,新疆问题的解决将水到渠成。国族认同感的增强,向上流动性的提升,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历史矛盾的化解,宗教宽容精神的感召,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主流文明范式的扩散等等将大大改善新疆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态,令分裂势力、极端势力和暴恐分子无立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