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社会契约论

2014-11-17 13:40:40

书 摘

社会契约论作为社会有机体观念解体后对统治权威和政府正当性的看法,本身是否会转化为新的社会有机体观念呢?这取决于社会契约论的类型。显然,对于洛克式的社会契约论,潜含圣约也就是立足于终极关怀和理性的二元分裂;这时,仅仅理性是不可能作为社会制度正当性根据的,故它最不容易转化为新社会有机体观念。而对于否定圣约的社会契约论,就不是这样了。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所有个人把自然权利授予政府,契约达成后不需要改变,利维坦是容易变成社会有机体的。德国国家观念的起源证明了这一点。新教中路德宗不如加尔文宗重视圣约,其国家观念之形成虽和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没有直接关系,但否定圣约会导致国家成为民族文化有机体。德国历史主义起源和德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十分形象地代表了这一过程。一旦历史主义中的国家不再是自然法笼罩下的国家,它很容易变成民族文化之载体而非个人之间契约的产物。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张国民一次又一次地订契约,以形成公共意志立法。这固然比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更倾向于统治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同意,但公共意志代表善,它很容易固定下来成为一种新道德。

当所有人接受某种新道德时,由国民公意形成的契约共同体亦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道德共同体一旦形成,社会即转化为新的有机体,而不再需要订契约了。从法国大革命的多数专政到极权主义的出现,不正代表了一条通向社会有机体之路吗?

历史证明,自社会契约论成为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后,只有洛克社会契约论盛行的英美国家,一直坚持社会契约论的传统。而在其他现代社会,社会契约论或多或少衰落甚至被新社会有机体观念取代。

一直要到“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社会契约论才再次凸显出来,引起政治哲学家的讨论。十分有趣的是,20世纪下半叶凸显的社会契约论和17世纪形成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不同,它不仅把法律和政治制度视为契约,还力图把社会契约论建立在道德契约之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典型的例子。正如一些政治哲学家所强调的,罗尔斯用契约这个概念来导出道德或公正原则,表面上这是一种假想的契约论,而假想的契约论根本不是社会契约论,而是一种道德契约论。

所谓道德契约论是指先用假想契约推出道德原则,然后在此原则支配下用社会契约论建立政治社会。该过程已和“五月花”号登上新大陆时独立的个人直接社会契约论建立一个政治社会不同。当时,立约者直接用社会契约得出普遍规范(美国宪法前身);他们并没有在建立社会契约前,先用假想的契约得到正义原则。两者之所以有这样大的差别,是以为当时道德原则是人人自明的,它来自基督教;现在,道德本身(正义原则)是需要个人之间订契约才能得到的。如果没有无知之幕规定的原初状态,不存在假想的订道德契约过程,无法想象立约者会接受何种道德原则。只有大家都接受某种道德原则后,制定宪法建立现代公民社会才可以进行。

众所周知,立约者必须遵守契约,否则制定契约毫无意义。而遵守契约是一种道德精神,故整个现代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忠信道德原则之上的。圣约的基础是基督教的道德,潜含圣约的社会契约论将这一前提继承了下来。洛克曾明确指出,契约有效性的前提是订约者必须遵守契约,自然道德法则保证了这一点,对于不信上帝的人,契约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从社会契约论走向道德契约论,不仅是现代社会组织蓝图进一步明确了其结构,更重要的是意识到必须进行基础建设。也就是说,当契约论从圣约中分离出来后,如果不预设道德系统,它是不能成立的。

于是,社会契约论作为普世的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必须更彻底地把道德也建立在契约之上。

自轴心时代以来,道德(善)作为个人所体验的“好”的普遍化,要么来自神的戒律,要么来自圣人教导,要么来自将心比心的过程,它不可能是理性人契约的产物。今天政治哲学认为,道德也需建立在独立个人理性契约之上,这不仅是宣布现代社会的普世性,还意味着今日现代社会不必再建立于终极关怀和理性的二元分裂之上。这一切难道不正说明今日之现代社会已经和17世纪后建立的现代社会呈现出重大差别,人类正走出轴心文明吗?

《何谓现代,谁之中国?》,许纪霖等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9月。本文摘自该书第四部分,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金观涛/文
社会契约论 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