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错正义”

2014-12-29 15:27:55

在执行死刑18年、多方呼吁8年后,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真正逆转,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被执行死刑时,他年仅18岁。

这一“迟到的正义”还有多少正义含金量?司法机关自身为何不能总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疑罪从无”理念自1997年确立,十几年来法院宣告的无罪判决率情况如何?又有多少人在寄望于信访或者“无限申诉”?申诉的成功率又有多高? 冤错案凸显的共性——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能否借助将于近期出台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得以减少?

纠正一起错案要多少年

12月1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后桃花四条荒草中一处墓碑前,李三仁夫妇点燃无罪判决书复印件,告慰含冤18年的儿子呼格吉勒图。

因1996年4月9日的一起公厕女子被奸杀案,18岁的毛纺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4·9”案凶手,案发61天后被执行枪决。

再审宣判后,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从2006年呼格吉勒图家属正式申诉起,“我们一直在进行相关调查”,对事实和证据重新确认和分析,“原来案件的审理确实有问题,这也与当时的办案水平有一些关联。不容否认,这个案件原来的审理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事实上,呼格吉勒图案(下称呼案)转折与疑似真凶赵志红2005年10月落网不无关系。

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嫌疑人赵志红主动交代了“4·9”案,后赵志红案被叫停至今未判,最新消息是赵将被追诉“4·9”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原检察官、检委会专职委员滑力加是为呼案呼吁的人士之一。

他对《财经》记者称,“之前我并不知道呼案,但赵志红一出现,检察院内部很多人在私下议论。大家明白可能杀错人了,却没人公开说。”

滑力加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政法委都应检省此案。就检察环节而言,传统的模式是承办检察官经手案件后,交副处长、处长审查,再由分管检察长把关签字,如对案件有疑问或改变定性需上报检委会。公安和法院的情况与此类似。

除了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的因素外,“三机关因顾及彼此形象,更多考虑配合,不讲制约监督,纠错更少。如果当时有一个人认真负责审查此案并敢于反映问题,冤案可能不会出现。”

滑力加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期间也得罪了不少人。他说,因纠正一个案子,相关科室领导一个月不搭理他。对一起盗窃指控案,他曾明确提出定性有问题且达不到入罪数额不具备起诉条件,但最终该被告人“被凑足数额”后获刑。

疑似真凶出现9年、呼格吉勒图家人无数次申诉后,呼案终得纠正。同被呼吁已久的聂树斌案,疑似真凶也出现于2005年——当时聂树斌因被认定强奸杀人已遭死刑执行10年。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

这两年,司法机关纠错提速,福清纪委爆炸案、萧山抢劫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等案都在2013年得以纠正。《财经》统计了公开的14起典型冤错案,这两年间获得纠正的有10起。

然而,错案纠正道阻且长。湖南滕兴善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分别被执行死刑17年、18年后才洗冤;有10人入狱10年以上后得到一纸无罪判决,最长者入狱蒙冤19年。

广东徐辉“强奸杀人”案,在最高检审查申诉材料时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交办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复查并跟踪督办7年后,徐辉才获无罪判决。有的案件历经两次甚至三次发回重审。云南杜培武洗冤时间最短,为两年。

其中8人均为真凶落网或“死者”复活得以清白。而此前,多数被告人及家属多次申诉、信访无实质效果。

滑力加称,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已组成案件复核组调查,有关部门也启动调查,但呼案仍延宕了9年。  

民间“洗冤”援助与申诉成功率

这14起典型冤错案中,除两人案发前的身份是区长助理和民警外,其余12人是农民、工人、司机。河南赵作海入狱11年,有冤从未申诉,因“死者”复活无罪释放。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称,冤错案多发生在普通人、底层人身上,他们更需要帮助。2014年5月23日,他和学者吴宏耀正式启动“蒙冤者援助计划”。此前不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发起“无辜者计划”,李金星、王万琼等律师启动“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

张青松表示,“蒙冤者援助计划”发起的缘由之一是,“我们律所和律师经常收到来自监狱、看守所和被告人家属的伸冤求助信件,2009年后明显增多。”

张青松和吴宏耀首批选定援助5起案件。志愿者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筛选,再由律师和专家顾问团复查,随后律师向司法部门申诉。张青松希望,通过民间法律人士的参与把关,发挥律师的中介作用使案件引起效应,让司法机关对案件复查变得更有可能,也节约司法机关的时间,提高申诉成功率。

到法院、检察院申诉的成功率有多少,并没有全面的数字。

据每年公开的《中国法律年鉴》,《财经》记者汇总了近十年(2011年和2012年相关数据不全)检察院受理的针对不服刑事判决的申诉和改变原决定的情况。统计表明,这一比例从2003年的2.36%曲线下降至2009年的0.94%。

至2010年,这一数字大幅改观为7.65%:当年检察院受理不服刑事判决的申诉7003件次,立案复查5103件,536件改变原决定。

赵作海错案被披露就发生在2010年,并促使当年5月“两高三部”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称“两个证据规定”)。

至于案件能否“洗冤”,最终还要由法官们决定。

一个值得关注的数字是无罪判决率。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法院宣告的无罪判决率从2003年的0.65%逐年下降至0.06%。有观点称,这与近年来公安和司法机关的证据、法律意识提高有关,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就被过滤掉。

但是,另一个重要指标——刑事案件的撤诉率并没有公开数据。

2005年最高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对绩效考核指标作出规定,其中无罪判决率不超过0.2%。数据表明,2005年的无罪判决率是0.26%,2006年则降为0.20%,此后这一数字更低。但考虑案件量上升的现实,2013年的无罪判决人数825名较之前一年的727名并未增长多少(2013年的无罪判决率因没有基数,暂时无法计算)。

无罪判决率的高低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和数据才能进一步分析。

仅就数字看,1983年8月至1987年的无罪判决率次高为0.7%,当时正值严打;1988年至1992年为0.4%;再下一个五年周期是0.43%;1998年-2002年最高约为1%;2003年无罪判决率为0.65%,此后无罪判决率逐年低于2004年的0.3%。

近几年来,对律所收到的伸冤求助信,张青松要求都予以回复。他个人观察,“很多都不能算是错案,多数案件不符合纠正条件。”申诉渠道不通畅,社会服务不到位,导致一些矛盾激化,需要专业人士帮助化解,这也是他启动援助的因素之一。

“蒙冤者援助计划”的两起案件已获明确答复,正在复查中。“另一个直观的效果是,经过专业人士的审查和说服,当事人及家属的情绪得到安抚并理性申诉。”张青松说。

由于申诉程序不透明,律师们往往不知如何向当事人及家属回答案件进展情况。张青松担心律师由此会失去被信任感。其中一起案件,律师得不到答复,而是从关注此案的人大代表处才听说正在复查中。

他建议,司法公开背景下应加强案件申诉和审查复查透明化,让律师知悉案件进展,对于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强制由律师代理、听取律师意见、申诉复查听证等。

非法证据排除“突围”

典型的冤错案共性包括: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习近平还提出“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这是近两年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动力之一。

非法证据排除进入了2013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但实践仍未达到预期效果。

目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正带领团队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调研。以中部某地级市的调研为例,检察机关2014年上半年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很少,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更少。他们在座谈中了解到,仅有一例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而法院的统计显示,自2013年起至2014年8月间,两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44件,共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14件,其中2件被成功排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有关规定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但恰恰是传统的刑讯逼供之外“等非法手段”如何界定,让司法实务界迷茫——“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式是否属于非法取证?这影响了检察机关、法院不愿或者无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陈卫东的团队在调研中还获悉,“重复自白”也是一大难题,是否应排除在实务界争议很大。

另外,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获取的口供问题,律师认为纪委办案是没有期限、监督的审查,这种程序如何界定,也影响非法证据的界定。被调研的法院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期限内获取的证据不是刑事证据,对此期间发生的刑讯逼供问题不进行调查。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证据认识的不统一,从侧面反映出‘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面临的问题,在新法实施后并没有得到很大解决。”程雷说。

张青松在辩护的案件中,曾三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两次成功,但他也称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比较“排斥、抵制”。在他看来,什么是非法证据、如何排除,有些规定互相矛盾,司法实务界理解不一,辩审冲突即是一个节点。

《财经》记者从接近“两高”的多名人士处获悉,“两高三部”近期将就非法证据排除出台新的司法解释。2010年5月出台的现行司法解释共15条,起草中的新司法解释的其中一个版本,已经有40条。

新的司法解释将对应予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做出更广泛、明确的界定,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和审判各环节如何规范司法行为和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都做出了详细界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对于刑讯逼供,违反规定疲劳审讯,不能保证嫌疑人、被告人每日八小时连续休息;采取冻、饿、烤等方法;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威胁的方法;许诺非法利益等引诱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予以排除,都在考虑的应排除范围内。

此外,“毒树之果”和“重复自白”的问题也在考虑的应排除范围内。

“毒树之果”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根据其供述收集的物证、书证;“重复自白”针对的是其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随后收集的重复性供述。

司法解释在起草和征求意见中,也面临各机关部门的利益博弈,最终如何还有待揭晓。  

如何“不冤枉一个好人”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司法的最高目标,也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难以实现的“愿景”。

最高法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被动的方法”,一些案件因时间长,难以取证证明当时的情况,给非法证据排除带来障碍,“最根本的是让刑讯逼供不能发生,不敢发生,不想发生”。

错案一旦发生再纠正很难,“真凶出现、死者复活的案例是少数,对一些没有找出真凶而被告人蒙冤的案件进行纠正比较困难。”

张泗汉认为,必须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合法收集证据,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法院要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解决冤假错案须防患于未然,根本的是杜绝刑讯逼供和诱供等,公安机关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出现不少刑讯逼供。虽然“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1997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有些人员至今固守‘口供是证据之王’,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证据的收集。同时,过去政法委协调办案,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因素是体制上的问题。”张泗汉称。

他认为,防止刑讯逼供的理想办法是“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和律师在场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供述一般有庭上供述和庭外供述之分,两者的效力大有不同。在中国法庭上,被告人一开始翻供,公诉人就会说“你第一次供述是怎么说的,现在怎么不承认”?至于律师在场,目前缺失立法。

据悉,新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虑值班律师在场的问题。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讯问时应通知监所检察人员和值班律师在场。对于讯问中的违法行为,值班律师应当向监所检察部门反映。

值班律师在场与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并不相同。

张泗汉就表示担心,对于一些一开始不知道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没有值班律师在场怎么处理?

张青松称,目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试点中,还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当事人聘请律师后值班律师是否还要在场都需进行明确。

程雷认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冤错案的个案纠正等都是治标环节,最根本的还是在法院一审和二审中严格把关。再审程序更是例外机制,长期过于频繁地启动再审,证明程序失灵,过度频繁使用会影响司法权威。

为呼案纠错呼吁的滑力加则认为,监督环节更需要独立。检察院对公安和法院都有监督权,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抗诉的权力。“如果冤错案各机关都有责任,检察院自身怎么有动力主动纠错?法院也是如此。”

他建议,由改革设想中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或指定异地再审方式解决和纠正重大疑难案件更合适。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