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民社会的语义沿革

2015-02-02 14:09:27

我和陈乐民先生讨论谈到欧洲文明时,经常提到很多概念被误解,甚至被曲解,要么与原意相反,要么产生模糊不清的歧义。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对于历史材料、经典文本和基本文化参照的无知。比如公民社会、民主、启蒙运动、西方价值观等概念,赞同的和反对的都会搞错。这些概念不应任人摆布,不是大杂烩。正相反,我们需要把这些概念置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之下,这些概念在历史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就比如我们下面要谈的公民社会的概念。

在《对话欧洲——公民社会与启蒙精神》中我们谈到了公民社会的基本定义。公民这个词来自拉丁文的civis,是指罗马公民,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罗马公民。最早指的是特殊的社会身份。是指那些参与市场、参与政治的人。他们不但有权,也有义务,比如交税的义务。

现在我们所说的公民社会英文是Civil Society,法文是La société civile;德文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是指一个需要政治体制、互相联系、自我组织的社会。动力应当是社会本身而非政治力量。政治家总在试图更正,却总在亡羊补牢。我们从今天欧盟的情况看得很清楚。

“公民社会”这个词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鲁曼(Nicola Luhmann),在欧洲有2500年的历史。这个词的含义非常确切,用来描述和分析一种对于商业社会或者说市场经济社会的运转来说必不可少的以法制社会为纽带的政治形态。同时这个词汇也指出了这种社会的道德危机。25年来这个词汇在政治层面被滥用,充满歧义,没有出路,正反映了这种道德危机。根据欧洲的传统,我们要建立的是一个公民的商业社会,一个文明社会。

城邦社会和公民社会

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中把亚里士多德的城邦社会翻译成“公民社会”,宗教改革时期维藤堡大学优秀的古希腊和拉丁学者梅朗希顿进一步确立西塞罗的这个概念。其实这是两个在完全不同的背景下出现的用语。

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时期的希腊,国家城邦是由军事联盟构成的,男人是一家之主,在他们领导下,各个家庭像是一个个农业企业。因此社会其实是分块的,不是一个整体,但这并不排除政治阶层的建立和社会不平等甚至依附性的形成。外来手工业者可以作为自由人生活,交税,被免除兵役,但是他们不是公民。只有属于同一部族、同一群体的家族之主才有公民权。民主其实是家族或者部族的统治。

人是政治动物,是社交动物这个概念并不是指个人之间自然联系在一起,而是指人作为公民的人。先有城邦,人在其中是社会的人,社会从政治的各方面如礼仪、宗教、文化、军事、情感来定义人。而家族政治管理则是一个家族的事情,其政治活动体现在赋税、人在军队中的地位。

公元前1世纪上半叶,也就是共和国末期,西塞罗则是在不同的背景下诠释公民社会的。他当然很了解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但是他的视角是不同的:“人民并非是人们随意组成的群体,而是由许多人一致同意尊奉正义所结成的集合体,是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体。”

这个社会应该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被想象或者类比成一个大企业中的合伙人。一个合伙人是战友或者企业的盟友,他们都要平等地遵守罗马的民法契约。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法律被视为人类活动的创造,而不是神或者自然赋予的。

当然历史现实要复杂得多。我们知道雅典帝国通过军事扩张迫使其他城邦与其联盟,从而资助其民主政治、公共事务、失业人口、救济制度。我们也知道罗马的庇护制、利益集团代表、黑手党、贪污腐化、政治阴谋和谋杀等等。因此在罗马,虽然手工业和金融团体很发达,但是它们没有真正被纳入政治体系。然而法律作为社会的纽带这个理念和实践以及这个观念的产物,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观念,在后来几个世纪中被证明行之有效并且一直持续下来。

这也是因为经济生活不再是家庭活动,也因为有了法律,经济和政治生活日益丰富,紧密相关。公民社会就是一个政治社会,这不光是在理论上,同时也在实践上。后来从宗教改革运动一直到胡果·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等等,一直在谈论政治公民社会。

这个词汇的历史意义和公民社会的成功有两方面。一方面公民社会似乎有可能贴近现实地来描述和区分社会,即使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似乎有可能在关于未来的政治讨论中运用这种观念。在16世纪-18世纪欧洲漫长而残酷的内战时期尤其如此。当商业资本主义全球化出现时,这个观念的历史意义也凸显出来。这个时期的资本主义不仅仅是商品和货币之间的交换,它一开始就是建筑在金融、贷款、银行汇票基础上的,这个时期通过银行转账周转的资金占90%。一直到今天都是如此。

现代社会的虚拟描述

关键问题,是我们可以临阵磨枪,用公民社会的概念描述和分析社会和政治问题,就像我们可以分析甚至学习金融管理技术一样。自13世纪开始,欧洲为商人准备图书得有一图书馆:商人手册、谈判的艺术等等。但是在精神层面缺少一个坚实的思想根基: 一个参照点、一个可以抛锚的地方。

在数理或者几何推理上,我们可以从显而易见的结论和令人折服的可能性出发来论证一切,与这些结论或者可能性相反的参照会是非常荒唐的。这是17世纪活动在阿姆斯特丹的笛卡尔和斯宾诺莎的论证方法。那时阿姆斯特丹是西方世界的商业中心。可是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还有法学顾问,他们也想用这种反推理的方法。

从16世纪到18世纪,西班牙的弗朗西斯科·德·维科多里亚及其萨拉曼卡学派,在日内瓦、苏黎世、斯特拉斯堡一带活动的法国人弗朗索瓦·霍特曼,还有荷兰人胡果·格劳秀斯、德拉古尔、德·维特、霍布斯、洛克、弗朗斯瓦·魁奈等等人文主义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找到了论证的方法。他们生活在不同的地方,但都是在商业和金融中心。那时候政治领域被我们所说的自然法则统治着,产生了很多误解。最常见的方法是外推法,一种虚拟的方法。

如果停留在几何理论的推理方法上,从所有社会与政治实践——这两者始终被认为是不可分的——出发,画出两条可以相交的延长线,通向时间和逻辑空间,一直到一个交叉点,这样在意识里就创造出一个虚拟的形象,一个没有实体存在的形象,但其功能却存在。

举例而言,比如弗朗西斯科·德·维科多里亚认为应该与印度人交往,与他们谈判,把他们当作拥有私人财产的具有私法权的人。对于霍布斯和洛克而言,政治经济的实践从逻辑上讲可以追溯到原始所有权的状态,追溯到一种在政治形式上通过法律受到制约的所有权。自由贸易的成功使得德·维特和德拉古尔得出结论,认为可以有一种无需国家干预的近乎自然的自由。米拉尔认为,我们应该从有限的认识和资料出发,建立一部互通的历史,一部经过逻辑推理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史。黑格尔和马克思则认为,市场经济的社会实践把首要的平等、自由、抵制对人的限制等政治原则带入了社会成员的意识。没有这些原则,社会无法运转下去。这种论点在西塞罗那里已经存在了。

然而也有一种循环式的推理。比如洛克说如果财产不受其他人的尊重,没有得到社会承认,原始所有权不说明任何问题,这只是偶然的占有。又如卢梭说,一种社会契约只有得到被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人的承认后才是契约。弗朗斯瓦·魁奈则认为,即使是通过价值交换手段进行的经济再生产的大框架也不一定自圆其说,因为它没头没尾,只是阶段性的总结。

但是既然公民社会的实践一直在继续,我们就设想其原则是根本的,并设想根据这套原则建立相应的政治制度。康德强调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在他看来只要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得到保障,政治宪法的细节似乎没那么重要。费希特也这样认为。黑格尔则找到了一种独特的方式:市场经济本身构建了最初的法则,这种最初的法则必然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国家政治结构。对于马克思来说市场经济、商业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实践“使人们意识到”人所谓的自然权利、财产权、自由与平等的权利。

换句话说,就像在荷兰人和苏格兰人那里一样,公民社会被理解为是具体存在的商业或者市场经济社会。弗格森认为公民社会、商业社会这两种说法是同义词。 但是如果没有政治宪法,没有以法治国家为基础,西塞罗还加上一条:如果没有民主的特质,这个公民社会是永远不可能存在的。

公民社会的道德危机

17世纪荷兰人早就注意到了:商业固然好,但是它产生腐败。一个世纪以后卢梭臭骂金钱特别是资本,因为虽然金钱使得艺术和科学繁荣,但是腐蚀政治道德。这种例子在古希腊早已有之。

与此同时,再往北一点,苏格兰经济发展的奇迹使得这个国家从高地部落几乎野蛮的状态直接跳到繁荣的资本主义。教育体系逐步形成,大学建立起来,还有医疗服务体系等等也开始出现。弗格森和米拉尔都觉得不可思议。但是他们也不无担忧地注意到疲软的年轻一代,他们虚荣的消费欲望,缺乏公民意识,没有文化方向,以至于他们担心甚至期待着一场不可避免的循环式的革命,就像在法国那样,通过暴力革命重建公民社会。总之,据他们观察,公民社会进入了非常严重的深层的道德危机。甚至更糟糕,他们看不到解决方式,觉得无可救药。在阿姆斯特丹还能指望教派团体。但是在苏格兰这种求助几乎指望不上,因为教会就是商业社会的推动者。所以问题就是:如何从一个商业化的公民社会过渡到一个文明社会?

思想家们都注意到并且描述了欧洲普遍出现的公民社会或者市场经济的道德危机。协会组织、沙龙等等似乎是一种解决方式。

康德、席勒、施莱尔马赫、莱辛、麦斯梅尔、弗斯特尔等等哲学家都描述了这种危机及其解决办法。根据黑格尔的法律制度,要从公民社会通过家庭道德,然后是有文化的人的团体,有文化的整体最后过渡到法治社会。

1893年,社会学创始人杜尔凯姆在《社会分工论》第二版的序言中,试图探讨创建一种更适合新型的公民社会的新型职业团体,这是工业的、资本的职业团体,他的解决途径使得托克维尔和韦伯的过渡体系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但是社会分工如果不能衍生出权利和道德人们就不会团结。他认为经济学家忽略道德范畴是个错误。新道德应该更人性化,而不那么超验,更少宗教色彩,也更加公正。这种新道德其实还没有诞生。

他说:“一个社会是由无组织的个人的尘埃组成的,过于膨胀的国家试图约束和抓住这个社会,这个社会确实是个社会学的怪物。集体活动如果要通过唯一的国家机器来表述,总是过于复杂了。而且国家远离个人,它得到的报告完全是外部的,是间断性的,使其无法深入到个人的思想意识,在内部使得他们具有社会性。因此,在唯一人们可能学着共同生活的地方,他们却不可避免地互相排斥,互相脱离,社会也因此分化瓦解。”

20世纪期间,公民社会的道德危机在持续,甚至更加恶化,而且这个概念在语义上模糊起来。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个词被滥用了,就像在法国旧制度末期和法国大革命初期被滥用那样。

先是葛兰姆西认为,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是分开来的,知识分子是中介,应该在黑格尔定义上的公民社会中占据具有战略性的政治地位。与黑格尔不同的是,他的这个公民社会是由萎靡不振、没有政治觉悟的群众构成的。知识分子、教授、艺术家、作家的作用就在于此。公民社会这时候像是一个“没有国家的国家”的“形象”。而国家则在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之间起平衡作用,这是物质生活的条件。这与克劳斯、黑格尔的观点比较接近。

当这个用语被当做一个根源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甚至相反的政治词汇时,情况就完全发生变化了。第一种异化相对简单,是撒切尔和里根当政时期,在共和党的茶会上经常出现:政府不干预社会事务,有什么问题你们自己想办法。第二种演变也是政治化的,如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东欧共产党国家内部兴起的反对势力。一些作者如格雷梅克占用了这个词汇。 像约翰.凯纳、科卡等历史学家也紧随其后。他们是这样定义公民社会的:

“公民社会是私人范畴、经济和国家之间的一个行动的空间和领域。英文的 ‘公民社会’成为把政治理念引入为自由而奋斗的起点。”结果欧盟的政治学家也引入了这个定义:

《欧盟白皮书》中说,“公民社会包括工会和雇主联合会、非政府组织、职业组织、非营利组织、基层组织、地方公民和市政生活组织,还有教会和宗教团体的特别贡献。”《欧盟宪法草案》关于参与民主一节中说,“欧盟机构与有代表性的协会和公民社会经常进行开放、透明的对话。”

一般说来,为了共同的目标我们做一些类似社会生活的计划,这些社会生活是有组织或者无组织的,是自愿的、自给自足的,内部是民主的,相对独立于国家,站在政治阶层的对立面。

很显然,公民社会的这种用法更为程式化和乌托邦,而较少历史性和分析性。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比如尼古拉·鲁曼批评说:“这个概念最新的政治更新如此之抒情,现实反倒被排除在外了。”沃尔克·汉斯则批评这是“在过度扩张这个概念的语义,这个词成了空壳,丧失了政治与分析的价值”。

提倡这种公民社会含义的作者们在花费了大量经费来创建与此相应的研究机构,发表大量文章之后,也低调地宣布公民社会这种试探性的价值到头了,这种用法的历史背景结束了。比如科卡、穆恩克勒等, 甚至约·凯纳都改变语气,不那么兴奋了,卡恩甚至进行了反思。我们可以通过比较2006年出版的卡恩主编的《公民社会——柏林的观点》和他1988年的著作《民主与公民社会:论欧洲社会主义的困境、民主的繁荣和社会与政治权利的制约问题》清楚地看出这种反思。

公民社会成为时髦的说法,似乎正反映了杜尔凯姆所说的公民社会的道德危机,这种道德危机试图通过占有这个词汇来找到乌托邦式的公民的解决方式。其实让这个词回到其历史的轨道和传统的推论上来更为简单,大家都可以阅读、讨论、协调。只要回到弗格森提出的问题:如何保证商业的公民社会成为一个文明的社会。

还有最后一点。马克思注意到没有法治国家及其价值观,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是无法运转的。这个社会的原则来自西方,但是变成全球性的,《共产党宣言》也明确指出了。二者不可分,要市场经济,就得要法治国家。其他的概念都行之不远。

经典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的强大之处也是其弱点。根据康德的理论,理性和能独立用理性的个人是这个概念的前提。然而这个概念完全没有考虑到那些非理性的人。康德把他们作为忽略不计的人群撇在一边,而卢梭则相反,说我们“被迫自由”或者被迫运用有理性。这好像都不能让人踏实。所以公民社会的概念表达的不是一种程式化的解决方式,而是提出一个问题,公民社会是一个提出问题的过程。

作者为德国历史学家,现为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史傅德/文
语义 欧洲 沿革 公民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