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工业化双双进入冲刺阶段之后,中国农村的土地关系、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正在重新界定。尤其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划归为城区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过程中,原有的政府单向征地模式,将与集体土地入市开始并行。大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采用何种机制公平分配,原有的乡村组织形态如何保留等问题,皆需给出答案。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为此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政策框架。
1月底,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公布,包括集体林权、承包地经营权、水利设施产权等类型在内的多项产权交易,从此获得了稳固的政策基础。
而刚刚于2015年2月初公布的中共中央2015年“一号文件”,更继续明确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改革的路径选择。与以往的文件相比,它第一次就中国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将涉及的范围、方向等困难问题,对解决方案进行了框架性的勾勒。
就关注度而言,解决总额至少2.4万亿元的土地等相关增值资产的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其意义和规模,可能不亚于30多年前曾改变中国农业基本形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而改革选择通过股份制改造明细产权,完善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解决农村集体资产多年来一直“人人所有、人人无份”的痼疾,将为中国农村的发展激发新的活力。
因改革牵涉众多利益,如何抉择可行的政策框架,将成为艰难考验。本期相关报道,以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最初实践者广东作为主角,聚焦于其他地区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希望广东近30年的改革经验和教训,能为今后的全国性改革实践提供借鉴。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