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7日晚21时许,广东佛山市南海狮山一处停车场,一名中年男子从高处坠落致死。随后,警方证实死者是时年51岁的佛山市体育局副局长刘慧芳,死因暂无可疑,排除他杀。据称,刘慧芳生前有抑郁症表现。
刘慧芳之死给日益引起关注的官员非正常死亡现象又增一例。
利用公开信息,《财经》记者搜集整理了一份官员非正常死亡情况表,主要统计对象是经认定为自杀的案例或疑似自杀案例,少数案例属于未经证实是自杀或他杀等意外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统计时间是自中共“十八大”后的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7日,共收集整理了99个案例。因无法掌握全面情况,这是一份不完全统计表。
这99个案例覆盖了北京市、深圳市、广东省(深圳除外)、内蒙古自治区等24个省市自治区,已知性别者中女性仅有2人,分别为辽宁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徐安生和湖北省荆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饶同珍。
其中,52例被证实为自杀,34例在公开通报或报道的表述中为坠亡或溺亡等,未指明是自杀还是属于刑事案件。
关于死亡方式,以坠楼、自缢最为常见,分别有50例、19例;极端者选择高速公路跳车、卧轨等。
“整体来讲,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大部分地方,男性的自杀率比女性较高,尤其在城市地区如此。中国官员群体中,本身也是男性比例高于女性。自杀方法上,在城市地区,跳楼自杀的比例较高。在香港,跳楼是最常见的自杀方法,这与香港高楼林立,人们比较容易接触到这种自杀方法有关。因此我们在香港呼吁,在高层住宅加强安全保护措施,如增加窗花、围栏,控制进入天台的通道,以预防自杀。”香港大学防止自杀研究中心叶兆辉教授对《财经》记者说。
叶兆辉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政府官员都并不属于自杀高风险的职业。近年来在香港鲜有听闻政府官员自杀。香港的公职人员中,警察的自杀风险略高,主要因素包括工作压力、欠债、较易接触高致死的自杀工具等。
“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内地官员自杀情况的统计数据,因此不便评论官员自杀率是否增长。如果确实存在增长趋势,那应该引起社会关注,并及时采取预防、干预措施。”叶兆辉说。
自杀的“问题官员”们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掀起高强压的反腐态势,“老虎”“苍蝇”一起打。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比2013年增长近三成,比2012年增长约44%。反腐研究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称,因没有公开全面的数据和分析,“很难说官员自杀现象与反腐之间的关系,官员的压力与普通人群一样来自各方面。但高强度反腐确实令一些官员饱受压力,也有一些公众所知的案例是畏罪自杀”
据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许燕教授观察,2009年是全社会开始关注公务员心理健康的“元年”。当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官员自杀有十余例。此前的2005年初,山西省委组织部长王通智在北京参会期间坠楼身亡。她认为,“这些标志性事件促使中央开始关注公务员心理健康。一些官方评价不错的官员自杀,让有关方面不理解。2009年中央纪委、中组部曾邀请专家学者座谈分析公务员心理问题及自杀事件。”
两年后,中央纪委、中组部下发《关于关心干部心理健康提高干部心理素质的意见》。此后,心理课程被加入官员培训内容。
据许燕观察,除了官员自身身体、心理方面的原因外,近两年官员自杀现象与2009年的一个不同之处是问题官员的自杀。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掀起高强压的反腐态势,“老虎”“苍蝇”一起打。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比2013年增长近三成,比2012年增长约44%。
反腐研究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称,因没有公开全面的数据和分析,“很难说官员自杀现象与反腐之间的关系,官员的压力与普通人群一样来自各方面。但高强度反腐确实令一些官员饱受压力,也有一些公众所知的案例是畏罪自杀”。
现实中确实存在“畏罪”自杀或所谓“利他性”自杀案例。比如,被检方立案侦查两天后,2014年5月18日,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刘占滨,在医院检查身体时于卫生间摆脱监护法警,从窗户跃出坠地身亡。同年9月,调研时接受宴请并收受慰问金被免职的南京市六合区委书记、南京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娄学全,在被作为顶风违规案例通报三个月后选择了自缢身亡。
在《财经》记者统计的样本中,23名官员在非正常死亡前其本人或同事遭受纪检或检察机关的调查,约占样本人数的23%,其中13人是本人此前被有关部门约谈或已立案侦查。还有1人在杀害领导后自杀。
其实,问题官员的自杀现象在近代历史中不乏记载。厦门大学谢泳教授研究过1946年-1976年的自杀状况。他援引1952年的三反简讯总结,“在三反运动中,南京市自杀的贪污分子已有26人(其中有12人未死),还有8个贪污分子的家属自杀。贪污分子用‘自杀’吓人的手段抗拒运动以及在斗争大会自打自伤的现象也有。”
也有个别案例是在被纪委控制期间非正常死亡,且并非主动,典型者如浙江於其一案。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於其一,在与纪委谈话时被责令脱光衣服坐入盛有冰水的浴桶内,被多次实施闷水后死亡,涉案的温州市纪委、检察院6名办案人员已被追究刑责。
官员的“心病”
“一般情况下,人的压力73%来自工作,中国官员的压力又和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有关。”许燕分析,中国官员层级鲜明,官员权力距离指数较高,这意味着上下层级观念较强,官员不能越位。另一特点是,国家权力与领导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对官员更强调人际取向,而非任务取向,即在提拔官员时,更侧重人际关系。“目前,腐败窝案、串案多发,官员拉帮结派、官商结合。也因此,中央纪委要求严查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
问题官员非正常死亡之外,当事人“抑郁”成为官员自杀事件发生后官方通报或媒体报道中的高频词。
据《财经》记者统计,在48例非正常死亡案件中,官方通报或媒体提及了初步调查发现的可能诱因。其中“抑郁”出现29人次、1人次患有焦虑神经症、6人次精神不佳或经常失眠;11人次身体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好;1人次因借贷无力偿还;3人次因家庭不幸;3人次因工作压力大;1人次在遗书中称“百口难辩”“太累了”。
99例样本中,经官方公开通报或证实发现遗书的有15例。遗书中也多提到抑郁或患病,如“抑郁难忍,先走了”,“病治不好,痛苦难忍”;也有表现失望、绝望者,如“勤勤恳恳,一事无成,工作压力巨大”,“我一个办事员,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那些材料领导都过了目,认同了的,到现在却要我说清,百口难辩,硬是要我承担责任,我没办法!做的要死不讨好,想不通!”也有明确为他人开脱者,“我的死于(与)任何人无关”,“我的死没有受到任何外力的影响,完全是自我选择”;也有人担心自杀后陷入涉嫌违纪违法的传闻,在遗书中称“我没有做一件对不起组织和违反法纪的事”等。
许燕认为,这并不排除有些人为保护自己及亲属等,在遗书中对自杀诱因避重就轻。
叶兆辉认为,具体到每一宗自杀事件,原因都是复杂的。从人口大范围看,一般中年人士的自杀风险因素包括严重的精神疾病、失业、欠债、离婚等;从《财经》记者整理的案例看,“某些自杀的报告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有些案例据报道在自杀前曾接受调查,甚至面临被免职、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的危机,这些危机可能加剧他们的自杀风险。”
在他看来,自杀行为本身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计算,其背后心理因素包括绝望感、无助感,认为自己的存在没有价值,死亡或许成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在做自杀预防时,一直强调要破除人们的一种误解,即误将自杀当作解决困难或危机的方法。”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齐杏发曾对官员自杀进行研究,并有任职公务员两年多的经历,对官员有广泛的了解,接触的人中“不乏个别现在已经自杀的官员”。
齐杏发说,问题官员的自杀与高压反腐有一定关系,“但目前官员自杀的主因是忧郁型自杀,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最终走上自杀道路,倒不一定是东窗事发时才自杀”。他认为,近两年多来,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说明公务员群体的精神处在高度紧张状态,有相当比例的公务员有不同程度的精神问题。“这既表明反腐在实质性推进,也表面官员的生存状态亚健康。”
“从心理学角度讲,自杀背后还是压力问题,只是个体的压力源不同。”许燕说。她长期研究职业人的心理枯竭与心理健康、领导干部心理特征与测评等,曾围绕工作压力和心理调适的主题多次给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官员讲课。
许燕称,包括官员在内的人的压力主要来自外部因素,即使是抑郁症患者也有前因。这些外部因素包括:当前中国社会环境比较严峻;贫富差距拉大;对职业和环境没有掌控力,失望感、绝望感加剧;人在满足生理需要之后进入马斯洛理论中的安全层次的需要阶段,但很多人缺失安全感。这其中,尤其是反腐加速后,鼓励对问题官员举报,一些官员的安全感更加丧失,“听说有官员得知被谈话,就跑向窗户,但幸好被及时拉住”。内部因素则是人对压力的承受度有个体差异,遇外部刺激后,心理脆弱者会导致心理崩溃,极端者自杀。
“一般情况下,人的压力73%来自工作,中国官员的压力又和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有关。”许燕分析,中国官员层级鲜明,官员权力距离指数较高,这意味着上下层级观念较强,官员不能越位。
另一特点是,国家权力与领导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对官员更强调人际取向,而非任务取向,即在提拔官员时,更侧重人际关系。“目前,腐败窝案、串案多发,官员拉帮结派、官商结合。也因此,中央纪委要求严查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
另外,与其他职业的不同,官员可选择的退路不多。“官员的理想目标是步步高升,一旦仕途不顺,前景迷茫,对未来不确定,更会导致个人生命价值感低落。庸才上去了,但承担不了工作,有压力。能者对职业无望也有压力。”许燕说。
齐杏发也认为公务员内部的政治生态需要改善。“在一些企业靠个人能力说话,人员能自由流动,个人晋升发展基本上不受制于他人。这是一种健康的生态。但目前公务员系统的运行,离这些差距太远。”
官员职业的特殊性,又使得他们不会主动寻求外界帮助和心理疏导。因工作原因,许燕经常接触官员群体,也接受一些咨询。官员群体给她的总体印象是比较封闭、心理自我防御性较强。
在许燕给政府官员讲课的课堂上,不乏一些听了多次还要再听的人。分析面对外部环境时,她会提及因压力导致的后果,但基本不讲官员自杀的案例。在2009年之前的一次讲课中,她曾提到官员自杀事件,“有听课的干部比较敏感就提出不要讲自杀,但也有人当场就反驳讲讲无妨”。还有一次讲课时,听完她分析的负面环境因素,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反馈称“不要讲太多负面内容”。在随后的第二个班授课时,她过滤掉了负面环境的分析,“但听课的干部们就反映为什么不多讲讲社会现实”。
据她观察,现在的情况稍好一些,“这与当时整个社会对压力和自杀的认识度也有关系”。她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做相关研究时,不提压力而是使用“职业枯竭”,“2000年之后,国内才开始接受工作压力这个词”。
即便研究多年,许燕也很少针对官员压力做实证分析。她曾经对官员做过一次有关压力的问卷调查,发现回收的问卷真实性有限、无效问卷较多。“他们会朝着社会赞许的方向回答,即回答一般认为对的答案,而非自己的真实情况。”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在授课时讲到压力的特征时,“他们会说这些我都有,但给他们的测试却看不出来”。
应对与干预
“如果自杀官员确实如媒体报道,将自杀当作解决自己及家人贪腐问题的方法,那么相应地,有关部门应提供其他应对问题的选择,令官员清楚明白:如果自己或家人负有法律责任,自杀并不能抹杀法律责任;如果自己或家人原本清白,也有希望可以循正规法律途径解决危机。”叶兆辉说,在香港若有自杀发生,在死因不清晰或有疑问时,通常会送往死因庭接受调查。死因裁判官为司法人士,有权命令警方调查死亡个案,并对死因进行公平、公正的研讯
同样不可知的,是官员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数字。可以肯定,被公开报道的案例只是部分。
对99个案例的统计显示,大部分案例在被媒体获悉后,有关部门会向社会或媒体公开证实,还有少数案例官方会主动通报。不过,仍有18个案例的公开材料看不到官方部门的公开回应(消息来源是知情人士)。
叶兆辉认为,从专业人士角度出发,通常并不鼓励报道自杀新闻,因担心引起模仿效应。但当自杀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人士,关涉社会公共利益时,公众的知情权应受到保障。如有涉及官员贪腐问题,通常会循法律途径解决,媒体亦需尊重法庭的审理规范。
相关案例显示,对于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部分地方政府已能适应以新的技术方式回应社会。除了传统的渠道,如向官方媒体发布通稿、举办新闻发布会外,有些政府部门会比较及时地通过官方微博、政务网站发布有关权威信息。
这其中,发布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有些是非正常死亡官员所在的单位或办案部门发布消息,有些是当地政府办公室或宣传部门统一回复,有些则是当地警方发布。
不过,发布的内容较为简要,通常表述“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无后续公开。除少数案例确已被纪委立案或进入司法程序外,官方的回应或证实很少明确其本人或同事、家属等是否卷入违纪或涉腐调查。因此,个别官员自杀后即便被官方证实患有抑郁症,但仍难以消除其涉嫌腐败的传闻。
据齐杏发观察,对官员自杀,官方倾向于低调处理。“如自杀官员可能涉及腐败窝案、串案,深入调查会牵涉到其他人,更不愿主动选择公开,其影响就是助长官员利他型自杀。”另外,一些官员自杀后,不再被追究违法违纪问题,有关财产也可能因此得到保全。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则认为,贪腐官员选择自杀,是因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自杀成本。一旦发生涉贪官员自杀事件,有关政府部门希望风险最小化,大事化小。“如果如实披露涉贪情节,可能牵连更多官员,导致人心惶惶。”
聂辉华认为,这与当前纪检监察体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有关:“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是独立办案,当地党委和政府不能直接干预,自然就难以掩盖真相。”
“如果自杀官员确实如媒体报道,将自杀当作解决自己及家人贪腐问题的方法,那么相应地,有关部门应提供其他应对问题的选择,令官员清楚明白:如果自己或家人负有法律责任,自杀并不能抹杀法律责任;如果自己或家人原本清白,也有希望可以循正规法律途径解决危机。”叶兆辉说,在香港若有自杀发生,在死因不清晰或有疑问时,通常会送往死因庭接受调查。死因裁判官为司法人士,有权命令警方调查死亡个案,并对死因进行公平、公正的研讯。“通常社会公众会尊重死因庭的调查结论。如果涉及政府官员,政府也通常会依照死因庭的结论作出回应。”
对此,任建明称,在新加坡1986年发生的因被调查而自杀身亡的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案可供借鉴。郑章远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其予以否认后自杀,之前写信给私交不浅的时任总理李光耀。之后,郑章远家属还向李光耀提出,为保全名誉请求验尸庭不对尸体进行研审。但是,新加坡国会最终成立了调查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公开结果,还推动修法,如涉嫌贪污的官员去世,一经查实,其名下资产超出正常收入来源的部分仍可视为贪腐所得,法院可判决罚没因贪污获得的收益。
与之类似,北京市委原常委、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因经济犯罪案发于1995年4月自杀。当年7月,中央纪委查明,王宝森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大肆侵吞、挥霍、挪用公款,腐化堕落,决定开除王宝森党籍。中央纪委称,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等。
有关王宝森案涉案资产的处理并无公开,相应的修法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才真正进入立法层面,并于2013年起实施。新法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截至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贪官死亡后遭没收财产的仅有一例:2015年1月,江苏南通中级法院裁定没收南通市房管局原局长陈西非法所得711.25万元。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
聂辉华认为,新条款的适用面临两个难题:一是涉贪官员自杀后,线索可能中断,造成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没收其违法所得。二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死者为大”,一般不会对死者穷追猛打。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向社会如实公布官员自杀原因和相关案情,彻底堵上自杀者“死后一了百了”的侥幸心态,不能隐晦地以“健康原因”遮掩。另外,反腐调查应规范化、透明化和制度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冤假错案。
那么,如何对官员自杀进行干预?许燕教授认为,应从影响官员压力的自变量入手,净化政治环境。目前,中央已经提出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不过,重构政治生态之路“艰巨繁重”。在具体改革路径上,应简政放权、改革选人用人体制、加强公务员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公务员工资等。
“核心在于建设廉洁政府。不少官员本身也不想腐败,但环境诱使其腐败。至少从我的公务员经历而言,大多数公务员不希望处在腐败圈,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当人人都不能腐败,对公务员自身是最大的保护。”齐杏发对《财经》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