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墙,人神共存

2015-03-30 11:21:45

宗教也许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文明现象。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倡导善与爱,但信徒对自己神灵的爱却常常导致不宽容,引发恨和暴力,远如十字军东征的杀戮,近如巴黎《查理周刊》门口的枪声。

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对自己不理解和不认同的东西表达宽容,在宗教上亦是如此。近代以来,在通过法律实现不同宗教和解与宽容的问题上,美国无疑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国家。

美国国父们在宪法之后增加了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十条修正案,史称“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第一条就指向宗教问题,它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宗教自由的法律。美国人选择把“宗教自由”置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第一项,而不是生命、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也许反映了当时美国制宪者对宗教不宽容的厌恶和恐惧。

历史上,宗教不宽容往往是宗教与政治联姻的恶果,某种宗教得到了政治权威的支持,反过来就常常利用这种优势和特权对其他所谓“异端”进行打压和迫害。因此,作为解决宗教问题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即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第一修正案对政府而言,意味着国家不得确立国教或州教,对所有宗教应平等对待,而对公民而言,则意味着可以自由选择信教或不信教,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简而言之,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意义在于捍卫一种宗教宽容的精神,力求实现不同宗教的和平共处,并最终推进所有宗教都倡导的爱和慈悲。

与其他重要的宪法条款一样,第一修正案具体内涵的界定依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1947年,在著名的“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新泽西一位名叫艾沃森的纳税人认为政府给予教会学校学生以交通补贴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将教育部门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该案的裁决书中,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含义作了权威解释: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法律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自己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

用老总统杰裴逊的话说,第一修正案中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的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宗教的盼望不在此岸,应保持与尘世适当的疏离,一旦某个宗教与政治联姻,就可能蜕变成新的世俗权威,而赋予一种宗教以政治特权,也就意味着对其他宗教或非宗教的歧视和排挤。因而,把教会和国家隔离开来,才能营造一种宽松的生态环境,让不同宗教都得以生存和发展。

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并不意味着宗教活动不受管理,并不意味着教徒具有随心所欲行事的权利。最高法院在“雷诺兹诉美国案”的裁决书中指出,法律“不能干涉宗教信仰和见解,但是可以干涉宗教实践。”在“戴维斯诉比森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强调,宗教实践必须符合“旨在保障社会安定繁荣的法律和全体人民的道德观”,破坏社会秩序和道德观的宗教活动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美国有着浓厚的基督教传统,号称是一个“上帝治理下的国度”。但是,美国又是一个提倡自由与宽容的移民国家,宗教信仰和价值观高度多样化。在此背景下,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生活与信仰、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和谐共存的问题,那么,安定与繁荣,又谈何容易?

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说道:“宗教离开了法律,就可能成为狂热和盲信。”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美国构筑起了政治和宗教、宗教和宗教之间一道清晰的墙壁和篱笆。西谚云:“篱笆越高,邻里越好。”篱笆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约束,是一种分开和隔离,也是一种共存与融通,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之墙,不同的神可以共存,不同的人可以共处,在宽容与尊重之上,彼此共享友善、悲悯、爱与感动。

作者为外交学院教授、美国东北大学访问学者

李红勃/文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