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贷风险的因应之策

2015-04-07 14:48:47

网络信贷是借款者和贷款者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债权债务合约在线交易的金融业务,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网络化”(如网上供应链贷款、商户POS机贷款等),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化信贷”(如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小额信贷、P2P贷款)。本文重点分析近来迅速发展的网络信贷P2P平台的风险及因应之策。

新常态呼唤金融新业态

中国网络信贷的兴起源于金融体系的供需错位。中国经济要完成增长动力的接续,需要从模仿、追赶阶段,转向创新、引领阶段。在前一阶段,追赶的技术路径相对清晰,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投资失败的概率较小,以间接融资、政府担保为特征的中国金融体系,发挥了大规模、高速度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在新的阶段,全球新技术革命正在酝酿,但尚未形成如当年汽车、个人电脑、手机等那样可大规模商业应用的技术突破,中国技术后发优势已不明显,未来投资路径并不清晰,新兴产业投资失败的风险提高,传统金融结构表现出与实体经济转型的不适应性:

一是杠杆率过高。金融市场发展不足,债务融资远大于股权融资,金融体系的角色更多表现为债务利息的食利者,而非创新收益的分享者。这加剧了实体经济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抑制了创新要素的优化重组。

二是融资成本过高。正规金融对小微企业供给不足,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又抬高融资成本,在传统产业利润下滑、新兴产业尚未成规模的情况下,实体经济背上高盈利的压力,大量金融资金追逐资产泡沫,投机气氛浓,创新创业者寡。

三是信息不对称严重。信用体系、法治环境、信息披露等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高,金融体系被迫采用高利率、互保联保等方式缓释风险,但高利率引发逆向选择,互保联保导致担保圈内企业经营脆弱性高。

网络信贷有助于弥补现有金融体系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不足。

(1)网络信贷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及时性和便利性,压缩了运营成本,推动了利率市场化,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见表1)。(2)网络信贷将民间金融中的社会人情网络转移到互联网平台中,不仅有可能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还有利于调动更广泛的投资者,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一种有益探索。(3)网络信贷小而分散的特质缓解了淤积于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集中度;又因其改善了电子商务生态,降低了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4)网络信贷的开放性,决定了其融资活动本身也是项目市场价值试验的过程,为创新提供更多低成本试错机会,降低了项目失败风险。

中国网络信贷的兴起得益于电子商务的崛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集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信用流为一身的综合性平台,不仅交易物品,还以P2P和股权众筹等形式交易着包含创新、创意和创业思想的金融合约,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动力。

2014年3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开启了互联网金融的“元年”,网络信贷特别是P2P业务爆发性增长。根据零壹财经统计,截至2015年1月末,中国P2P平台已达2035家,比去年同期新增1159家,同比增长132%。

网络信贷进入风险多发期

网络信贷的双重基因使其蕴含着更高的风险。网络信贷首先属于金融业务,具有金融固有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网络信贷又是互联网企业经营的业务,具有明显的互联网行业风险特征。网络信贷大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全球风险资本的追逐。为获得资本青睐,互联网金融企业前期更注重获得海量客户与业务,而不是收益和风险。互联网与金融都是高风险高收益行业,两者的叠加将有可能放大风险。

监管真空下的网络信贷风险频发,P2P网络信贷平台的风险尤为突出,迄今累计爆发风险的问题平台高达465家,仅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份就新增问题平台170家(见图1)。由于信贷业务风险的滞后性,加上某些机构“拆东墙补西墙”来文过饰非,目前暴露出的风险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从产生的原因来看,网络信贷风险有以下四类。

无序竞争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到位,处于监管空白的网络信贷,不仅引发了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竞相主动降低手续费的价格竞争,也可能依法引发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对网络信贷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正当性、合规性认识不一。根据我们的调研,在杭州市的司法实践中,当网络信贷出现违约而诉诸司法时,只有一个阿里小贷的案例被法院判定为有效合同。

恶意诈骗风险。一些网络信贷平台以抽资跑路为最终目的,利用庞氏骗局原理,通过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再利用后续投资者资金偿还之前投资者的本息,最终使得投资者血本无归。

资金池风险。不少P2P平台超越了信息中介的功能,承担信用中介和资金中介的角色。有些网络信贷平台在没有借贷项目时虚构借款信息,先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构建资金池,然后再匹配项目,甚至将投资资金挪为己用。

监管立规是化解

网络信贷风险的根本

监管真空导致网络信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出于保护创新的考虑,全球对网络信贷的监管都处于探索阶段。金融是牌照特许经营的行业,监管部门设置的准入门槛、经营规范、退出机制等产生特许权价值,特许权价值的存在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空白下,网络信贷市场将失去特许权价值的约束,优质、理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因恶性竞争而被迫退出。对于中国网络信贷市场而言,当前须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监管。

变主体监管为行为监管。中国以主体监管为特征的监管框架,与网络信贷跨行业经营、交叉型业务的特点并不相符。应改革现行监管模式,将监管对象从网络信贷参与主体转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通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促进监管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设置准入门槛。网络信贷平台作为应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要有明确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公司治理等规定,对其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也应有合理的资质要求。

强制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要明确投资人的资金来源,落实实名制原则,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融资人必须接受债权人的公开监督,定期公布资金使用状况、经营现状等信息。

明确业务边界。P2P机构要遵循信息中介业务的本质,明确其为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定位,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将信用风险传导到金融主体,防止出现“类银行化”的监管套利。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可考虑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风险共担基金或投资者保护基金,由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据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按一定比例缴存,避免因个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造成系统性恐慌。

发挥自律规范的作用。行业自律是监管的必要补充。对于创新层出不穷的网络信贷,政府监管的调整往往不能同步适应。而自律相对灵活,对于监管成本过高的领域,通过自律可实现业务自治和规范。

保护投资者,化解风险

为吸引投资者,国内不少网络信贷平台都提供本金担保甚至保息承诺。担保方式有三种,一是平台提供的自担保,二是平台所在集团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三是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应明确禁止第一种担保方式,以免形成“类银行化”的监管套利。对第二种方式也应有所限制,以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风险传导。第三方担保方式虽可行,但“去担保化”是网络信贷的发展趋势,过分强调担保的作用不利于网络信贷覆盖更广泛借款人的初衷;而且,第三方担保机构资本金存量有一定的杠杆要求,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会限制网络信贷业务的发展。我们必须寻求更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

健全网络信贷的法律基础。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的一个前提是,法院对网络信贷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法院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银行交易的流水凭证。但由于运用在线签名技术来规范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网络信贷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有效性不足。司法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现有《电子签名法》在网络信贷业务上的具体司法解释,制定网络信贷电子签名的应用规范,指导各级法院有效应对未来有可能多发的网络信贷法律纠纷。

设置多元化的投资人保护工具。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人保护工具,能实现市场化的风险分担。例如安全保障基金。可将借款者的手续费以一定比例存入第三方保管的安全保障基金里,用于贷款违约时的本息偿还,网络信贷平台无权使用该基金。再如借款保险。英国Lending Works公司采取了保险政策来防止贷款风险,该保险可对最多10%的借款总额进行违约保护,这一比例远高于其预期1.54%的违约损失率。

防止不知情投资。许多网络信贷平台宣传“低门槛投资”,用“预期高收益”来博眼球、上规模,误导投资者进入高风险项目。应设置一定标准的投资人准入门槛,从资金实力、风险偏好等制定准入标准。在具体实践中,可用投资者偏好程度在线测试,开展投资者风险承诺在线抄写,让投资人充分知悉项目风险。

明确单笔投资限额。小额、分散化投资是降低网络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国内有些P2P平台并不设置单笔投资限额,鼓励资金雄厚的投资人集中投资,有的单笔投资超过10万元,大大超出了国际同业的标准(美国Kiva与Prosper公司都建议投资者将资金分成25美元),违背了网络信贷风险分散的原则。

第三方托管体系强监督

目前网络信贷业务尚未出现大范围违约现象,风险更多表现为平台负责人携款“跑路”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而这凸显出网络信贷资产托管体系的隔离度不高、监督作用不足的问题。目前,P2P信贷资产的托管功能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但受业务范围和专业能力制约,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的功能主要停留在资金清算结算层次,并不能对交易的有效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管理,无法有效降低平台负责人挪用资金的风险。

未来,应在网络信贷市场上引入统一的债权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商业银行主导的第三方资产托管体系,发挥托管银行的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功能。

引入统一的债权登记结算机构。为避免证券公司虚拟、伪造交易,各国证券市场往往设立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这样一个第三方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以便托管银行对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数据进行清算核对。

在网络信贷市场上,也可建立类似的第三方债权登记结算中心,对信贷合同进行独立保存和审查,降低P2P平台公司虚设项目、挪用资金的风险;并为二级市场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便利二级市场交易,提高网络信贷的流动性。

发挥托管银行的投资监督功能。托管银行应对借款人信息真实性进行技术性审核,辨别电子签名的真伪,确认借款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根据借款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严格监督信贷资金的用途、关联方交易、反洗钱等。当发现平台公司出现疑似虚设项目、套取资金的行为,托管银行要及时质询平台公司,向投资者发出公告,并报告监管部门。

发挥托管银行的信息披露功能。监管部门应出台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指导标准,让平台和托管银行共同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托管银行应定期(如每月末)制作P2P平台整体的财务报告,收集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资金用途、借款人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报告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并通过P2P平台的网站向投资者公布。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部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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