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连发电改配套文件
近期,发改委关于电改配套的文件密集出炉。
今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代号为“中发[2015]9号文”的文件,该文件的全称是《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的发布,拉开了新一轮电力改革的序幕。
9号文发布后,作为纲领性文件,需要有更多配套文件来强化细则。到目前,发改委牵头,已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发布了四个电改的配套文件:
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第一份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4月7日,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电力运行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4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5月7日,发改委又发布了《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9号文是继2002年“国发5号文”之后,另一个关于电力改革的重要文件。在5号文中,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开、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改革方向。
不过之后的改革结果有得有失,并未完全达到起初设计的目标。此前的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为五大发电集团和两大电网公司,并同时成立了电监会负责电力监管。
五大发电集团拆分了此前国家电力公司的发电资产,在发电环节形成竞争;而在输配售环节,目前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分别在不同区域内垄断经营。5号文中提出的输配分离的目标,并未进一步落实。
此外,电监会尽管被定位为正部级监管机构,但因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手段,一直难有作为,最终在2013年的机构改革中被并入国家能源局,黯然收场。
近13年后,9号文的发布,重新开启了新一轮电改。新电改路径可以简单概括为“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有序放开输配环节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相对5号文,输配分开不再作为电改的硬性要求。9号文中明确提出“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体制架构”。此前,发电端的市场化竞争在上一轮电改中已经基本形成。此轮电改,将继续推动在售电侧的有效竞争机制。
近期出台的四个发改委文件,前两个出自发改委运行局,后两个出自发改委价格司。据了解,这两个司局也是此轮电改中操刀的核心司局。四份文件分别指向了清洁能源消纳、电力需求侧管理、电价调整和电价形成机制。
可以预见,接下来发改委还将发布更多配套文件。3月底,发改委体改司有官员在接受采访时称,“近期就会出台6个至7个配套政策,年内将全部出完。”
除了配套政策的落实,相关法律的修订也已开始推动。现行的《电力法》颁布于1996年,早于2002年五号文和此轮新电改,许多规定已经不合时宜。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电力法》进行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这意味着,是否拥有《供电营业许可证》,将不再是申请营业执照的必要条件,有利于企业更快地申请售电牌照。
而要与先行的电改方案一致,《电力法》还面临进一步修改。按照9号文中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的要求,未来将有更多企业参与售电业务,其中也将不乏一些民间资本。这也是此次电改,非常引人关注的环节。
今年2月,南方电网旗下的深圳供电局,已经开始率先试点输配电价改革,深圳的输配电价改革,试图改变传统电网公司吃价差的模式,重新核算输配成本,按照一定的收益率收取过网费,作为电网公司的深圳供电局,将成为输配环节的服务商。而在售电环节,将引入更多参与方来进行竞争。目前,深圳当地已经成立了数个售电公司,准备进入这一市场。
而《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显然这与放开售电业务的思路是不一致的。
此轮电改,依然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中国国情复杂,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如何建立起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和传导机制,在9号文确定的框架之下,还需要更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这正是发改委近期密集发布配套文件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