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钓鱼”专车者的五点忠告

2015-06-23 17:01:07

张舟逸/文

2009年10月,打工仔孙中界因被打击黑车的上海城管“钓鱼”,愤怒之下割断小指证明清白——时隔六年后,“钓鱼”、“黑车”、“冲突”这三个词的组合,在互联网背景下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在这个6月,广州、杭州、武汉接连发生因疑似钓鱼执法引起的专车围堵事件:各城市在事件中均出现场面失控,大量专车和声援路人聚集执法现场,对峙中引发交通堵塞、人群肢体接触,最后不得不依靠特警维持现场秩序。

“钓鱼执法”,在六年前,曾伤害了孙中界,而在当下,如果使用它,带来的恶性影响会使社会付出远比罚金大得多的代价。

“钓鱼执法”伤害了法治精神。从法理上来说,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进行执法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行政执法比例原则的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论是自己冒充乘客,还是与假装乘车的“托儿”串通,进行蹲点执法,都并非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对于即便在刑案侦破中也需要克制的侦查手段,运用到本身并无危害性的专车服务中,显然会存在执法上的失当。

其次,钓鱼执法可能伤害政府的公信力。在孙中界案发生后,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做出公开道歉。

此后,各地被曝光的“钓鱼”案也纷纷被反省。

已被盖棺定性的违法手段如果重出江湖,将再次对政府公信力造成创伤。

其三,在“专车”政策尚未明朗化时,如果盲目执法,不仅缺乏依据,还会给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埋下地雷。

现实中,“专车第一案”的纠纷就是实例:立法未完备时,如果执法先行,最终还会给司法带来混乱。

2015年1月,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并开出2万元罚单。陈超因不服处罚决定,将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诉诸法院。在该案中,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其法律使用是否正确,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眼见该案已接近行诉法划定审限,法院亦无法给出司法上的答案。

如果各地对专车采取钓鱼执法,不仅可能导致司法认定混乱,对已经扑朔迷离的专车政策,将再一次“搅浑水”。

第四,相比六年前的钓鱼案,此刻的社会环境、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已经发生了剧变。2009年的时候,苹果手机的旗舰产品还是3GS,不说滴滴打车和优步,连微信都还没有。如此来看,若2009年的钓鱼执法破坏的是孙中界对于他人的信任和善意,今日的钓鱼案破坏的则是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的根基。

钓鱼,从另个角度来看,也是另一种形式上的“P2P”。它符合点对点的特征,两个人得以结识,建立在双方达成共意的基础上。钓鱼执法,构建了一个虚假的共意,其中甚至存在故意和恶意的成分,破坏了互联网的透明和信任根基。从这点上来说,着实令人不齿。

最后,钓鱼执法的行为对社会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隐患。

此一时非彼一时,在广州等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移动互联网引发的惊人聚合力量,使得疑似被钓鱼的黑车不再是个体完全陷入弱势的旧日情景。专车司机一旦在微信群里发出求救信号,大量车友就自发聚集至执法点,疏忽间容易造成群体事件。这种模仿效应带来的隐患,将使得各地的执法成本显著上升。

从上海、西安的钓鱼执法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天秤的另一边,钓鱼所产生的社会代价,换来的并非公共利益,而是执法者的个人利益——不管是为了完成“执法指标”,亦或是中饱“小金库”私囊,公权力的运用在此容易被异化。

以此而言,“钓鱼”的危害性和“刑讯逼供”无大差异。这些所谓需要不择手段达到的“正义”,从来是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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