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玉庆案争议

2015-06-23 17:12:00

《财经》记者 李研

备受关注的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最近再次成为社交媒体的焦点话题。

戴玉庆家属及律师得到的消息是,该案二审将有可能书面审理。5月下旬,戴玉庆的辩护人北京律师陈海航,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寄送了希望公开开庭的书面申请。法院至今并未对外公开确认审理的具体方式。

除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另一备受关注的情节是,戴玉庆在开庭中认为自己被报复构陷,从而举报广州市纪委书记(广州市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晓玲涉嫌违规插手广州日报办公大楼工程建设、资产重组上市以及经营权转移等。

一审判决书载明,广州市检察院2014年6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据广东省纪委调查组调查的结论,戴玉庆举报不实,且证监会没有认定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一审判决认定,“戴玉庆所举报的内容经查不属实”。

此前,4月17日,戴玉庆因受贿罪被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法院认定,戴玉庆分别接受常勇强、梁振鸣等人贿款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

一审判决后,戴玉庆及其辩护人提出多个疑点,疑点包括笔录的趋同性、受贿款的来源去向以及证人出庭的问题等。这成为戴上诉的主要原因。

《财经》记者根据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将这一历时近三年、先后三次开庭仍颇具争议的案件,还原其貌。

有罪判决

戴玉庆,原系政协第十二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曾任广州日报社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011年4月,54岁的戴玉庆提出辞职,有关部门陆续免去其在广州日报社的相关职务。随后,戴玉庆调任广州市政协常委。当时对他的离任审计,未发现重大失误及经济问题。

2012年中,广州市纪委依据群众举报,从与广州日报社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多家广告公司入手,对报社经营部门多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7月2日,广州日报社广告处原副处长常勇强供出其曾向戴玉庆行贿200万元。次日,戴玉庆便被“双规”。

一审判决书记载,广州市纪委于2012年8月28日将戴玉庆涉嫌经济犯罪材料移送至广州市检察院。同年9月24日,戴玉庆由广州市纪委工作人员带至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检察院于次日立案侦查。2013年3月7日,上级司法机关调整管辖权,将该案指定到东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后,东莞检方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据判决书记载,在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检察院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东莞市中级法院延期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戴玉庆涉嫌五项受贿,合计250.1万元,包括下属常勇强200万元、下属广州日报广告处原副处长梁振鸣45万元、某媒体公司2万元、南方医科大学某干部1.9万元,以及接受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医疗费减免1.2万元等。

历经2014年3月18日、6月19日和11月26日的三次开庭,东莞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戴玉庆受贿罪名成立,分别接受常勇强、梁振鸣、南方医科大学贿款200万元、45万元和1.9万元,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

对于戴玉庆收受某媒体公司2万元的指控,戴玉庆曾供述收到一个礼品袋,里面有4万元现金;又供述,不知礼品袋内是何物。行贿方则供述,礼品袋内有2万元现金。法院据此认定,因为证据不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那么,对于南方医院减免1.2万元医疗费的事情,法院又是如何考虑的呢?法院认为,戴玉庆患病具有偶发性,同时并不能推定认为,戴曾经支持医院而期望医院减免医疗费,所以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这意味着,在戴玉庆案中,有合计3.2万元的受贿行为被排除。

一审判决宣布后,戴玉庆当场表示将向广东省高级法院上诉。

攒钱行贿

不计数额,五项指控中,法院认为只有三项成立。

针对第一二项指控即行贿原因及贿款来源,一审判决书写道,常勇强因担心戴玉庆调整广告处领导成员职位,遂打算送钱给戴,以期在岗位调整及职务晋升等方面获得戴的支持与关照。此后,常勇强于2006年至2010年间,先后分10次送给戴玉庆200万元现金,每次20万元。戴玉庆收到上述贿赂后,未调整常勇强的职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常勇强贿款来源于其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

判决书亦载明,梁振鸣之所以送钱给戴玉庆,一是为感谢其信任,二是为与其拉近关系,让戴在工作及仕途上多支持自己的发展。贿款来源是“自己积攒的钱”。

陈海航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常勇强、梁振鸣的行贿动机不合理。

常勇强每次送20万元,每年送40万元,总共200万元。行贿200万元的理由是为了取得好感,保住位置;梁振鸣则是为了感谢信任和拉近关系,送了45万元。结果200万元的效果还没有45万元效果好。前者留在原职,后者获得提拔。

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常勇强受贿和行贿罪的生效裁定中,认定其受贿总额86万元,行贿总额200万元。对于其间差额部分,截至目前,未有明确结论。

除了对戴玉庆受贿款的来源质疑,去向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罗素自选文集》一书的译者正是戴玉庆。该书翻译工作完成于1992年,因商务印书馆与罗素家族的版权谈判,中译本于2006年正式出版。2012年10月18日,戴玉庆曾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这样描述受贿钱款用途:“这些钱大部分用在英语培训上,比如参加华尔街的培训机构,几年下来大概花了二三十万元,购买英语学习软件累计三四十万元。”这是案卷中关于受贿用途的唯一记载。

戴玉庆为了学习英语而受贿,成为此前媒体报道的重点。

证词雷同

在常勇强的判决书中,证明常行贿戴玉庆的证言显示:从2006年至2011年的五年间,常基本是在年中一次20万元、年底一次20万元,呈规律性地给戴玉庆送钱。而且一般都是在戴的办公室完成行贿和受贿行为。

与戴的证词不同,常的证词变化在于,将“年中、年底”改为某年6月或某年12月。

一个令人费解的事实是,常勇强常年不懈行贿,职务不仅没有变化,从其被认定的行贿款和受贿款的差价上,常还“赔了”100多万元。

陈海航质疑,“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指办案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查证属实,才能达到证据确实的标准。而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我们却发现了大量的以复制粘贴的方式固定证据的情况。可以想象,讯问人员完全是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打印笔录后让嫌疑人签字画押,试问,这样的问话材料有什么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言呢?”

判决书中,法院承认,戴玉庆在侦查阶段的笔录确存在相同或相似部分,但上述笔录均经过被讯问人签字确认,符合制作规范,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此外,关于取证方式和有效性,一审判决书还坦承了讯问笔录的其他瑕疵,“被告人戴玉庆讯问笔录起止时间及地点、常勇强笔录开始时间填写确实有误,但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补正,且有同步录音录像、拘留证等佐证,相关笔录以录像显示的实际讯问时间及拘留后的实际羁押地点为准。”法院最终认定,“上述笔录的瑕疵经补正,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推翻证词

“本案证据材料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于案件的关键环节均只有证人证言,因此,这些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显而易见。”陈海航说,“然而,在辩护人数次提出该申请之后,法院给出的答复是‘没有出庭必要’。”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海航数次向法庭提请证人出庭作证,他认为本案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新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常勇强进入服刑阶段即推翻证词,否认行贿。主要证人的翻供,引起辩方对证言可靠性的质疑。

一审宣判后,常勇强提出上诉。2013年1月20日,他写下自辩书,推翻供词。常勇强写道:“在2012年6月底,我被带到了纪委办案点,开始经历噩梦般肉体和精神的折磨。我刚到纪委的五天里,让我睡觉的时间很少,让我片刻不离地坐在没有靠背的塑料凳上,凳面凸起的圆钉状,把屁股都磨烂了。每天下午至凌晨被轮番提审,他们用谩骂、粗口、恐吓的方式,不断进行威逼,逼我承认收受别人的钱。”

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常勇强不能明确提供任何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对其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予支持。

戴案二审可能面临如上诸多争议,法院将以何种方式进行庭审,诸多争议又能否被二审法院释疑,目前待定。

戴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