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抢劫杀人案之惑

2015-07-20 15:17:48

2014年8月,42岁的蔡金森出狱,这之前,他已被关在监狱21年。出狱后,蔡金森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自己申诉。

在蔡金森之前一直申诉的,还有与其一起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家属。他们的多年申诉和案件本身的重重疑点,使得福建省检察院于2014年3月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2015年7月5日,《财经》记者获悉,福建省检察院复查时,曾委托相关机构对关键证人笔录上的指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笔录上的指纹与证人本人指纹不相符。是月15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回复各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该院审监庭将与刑事法庭组成大合议庭复查此案。

新婚入狱

1994年,蔡金森21岁。

据蔡金森介绍,同年春天,他跟自己心仪的女孩组建了家庭,并对未来生活进行规划。蔡金森对婚后生活的憧憬在1994年的3月13日戛然而止。这一天,他因涉嫌一宗抢劫杀人案件被收容审查。

蔡金森回忆,在被抓之前,他前后一共被派出所问话三次:第一次是在1994年1月31日,之后是2月1日,第三次是2月28日。最后一次他被扣留在派出所。这一天是他婚后第18天。

这一切均与福建省莆田县(现为莆田市)忠门镇(现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前范村66岁的村民郑金瑞的死亡有关。

1994年1月13日晚,郑金瑞被人捆绑在家中床上死亡。现场为郑金瑞家老厝(潮州话老房子),共有五道房门被撬、挖开,家中有多处被翻动的迹象,莆田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

莆田县警方介入后,认定补锅匠蔡金森为犯罪嫌疑人。蔡金森是联星村人,平时在周边走村串户为乡民补锅,那几天走到郑金瑞所在的前范村,两村相隔15公里左右。

据莆田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一份“1·14杀人抢劫案的侦查报告”载明,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有四种不同鞋印,认定是四人作案。

蔡金森被抓获后,经过几天审讯,供出他的三名“同伙”: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莆田县检察院讯问蔡金森的笔录显示,蔡金森称认识其他三人,但与这三人关系均不好。许金龙的哥哥许金森则称,蔡金森家族自上辈起就与其和许玉森的家族不和。蔡金森对此亦有供述,称家族之间经常发生争吵。

一、二审判决书认定,1994年1月6日下午,蔡金森路经莆田县忠门镇联星村戏台时遇见张美来、许玉森,三人在一起闲聊。张美来说,他近来赌博输了钱,已经连抽烟的钱都没有。蔡金森接着说,听说忠门镇前范村有一个老人即被害人郑金瑞,家里钱很多,且只有他一个人住在家里。于是经许玉森提议抢劫,张、蔡二人表示同意。之后,张美来又纠集了许金龙共同作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四人从郑金瑞家抢走人民币14080元及金戒指6枚。付给张美来80元车费后,四人各分得现金3500元,金戒指斩断为12块,各分得3块。

莆田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金龙积极伙同他人抢劫作案,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撬门入室,对郑金瑞实施捆绑,用面粉袋套头并用粘胶纸紧绕脖子,致郑金瑞窒息死亡,系本案主凶;归案后,许金龙又始终抗拒交待,态度恶劣,不思悔改,应予严惩。除蔡金森被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坦白交待,对破获案件起到一定作用,可予从轻处罚外,其他被告人均被认为庭审期间抗拒交待、态度恶劣,应予严惩。

一审判决书中还写道,被告人许玉森、张美来、蔡金森归案后,曾多次供认抢劫作案的事实,但以后又以“没有抢劫作案,以前所作供述系公安机关逼供、诱供所致”等理由进行辩解;被告人许金龙则自始至终否认作案。

法院对各被告人辩解内容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均未认可。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除蔡金森之外的其他三人提起上诉。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未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尚不属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诸多疑点

法院判决时依据的证据有,死者郑金瑞家属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现场提取的麻绳、细塑料绳、面粉袋等经诸被告人辨认确系作案时遗留的作案工具。还有法医对郑金瑞的死亡鉴定书、现场提取的鞋印与提取被告人许玉森的球鞋进行科学鉴定的结论;关键证人陈国太的证言称被告人许玉森、张美来在参赌时每人把三小块金戒指折价1000元卖给自己等。

蔡金森的申诉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说,两级法院的有罪判决,主要依据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后来无论是接受检察院讯问,还是接受法院调查,他们均声称遭到刑讯逼供,按照侦查人员提示作出的虚假供述,此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从1994年9月19日至12月13日,莆田县检察院对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载明,四人被讯问时均称“以前向公安机关的交代都不是事实,是被屈打成招的”。

据张美来的申诉代理律师毛立新介绍,本案除存在刑讯逼供的疑点外,还存在没有追缴到赃款和赃物作为口供的佐证;没有追缴到作案工具与口供相印证;认罪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经过自相矛盾且与现场情况多有不符。比如法院最终认定作案时间是1994年1月13日(腊月初二)夜间,而依据各被告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四人均无作案时间。

一、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人许玉森、张美来、蔡金森曾供认伙同许金龙窜到郑金瑞家抢劫作案的事实,而且三被告人所供述的事实和具体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并与现场勘查笔录相吻合。同时,许玉森、张美来供认赃物金戒指的去向与证人陈国太的陈述也能相互印证。至于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辩称其没有作案时间一节,经查不实。

另外,案件关键证人陈国太表示,他曾在“葫芦山”向两个人“买过金”,但联星村委会出的书面证明称,该村没有山,也没有一个叫“葫芦山”的地方。对此,王殿学称,有证据显示陈国太当年所作的收购赃物金戒指的证言不实,非陈国太本人所作。

就现场勘查笔录和鉴定,王殿学介绍,除没有四个“凶手”的指纹鉴定外,当时的现场勘验很简单,仅提取到一双跟许玉森鞋型号相同的鞋印。据案卷反映,案发后,警方在现场提取了一枚鞋印,两个月之后,从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脚上提取了一双球鞋。

日期为1995年4月18日的莆田县公安局鞋印鉴定书显示,现场遗留鞋印痕的造型客体(即球鞋)和许玉森穿用的球鞋,均属同一厂家所生产的同类型40号胶底球鞋。

但对于这个鞋印,鉴定书显示跟侦查机关提取的许玉森的鞋没有相同特征。

鞋印鉴定书上写明,“许玉森穿用的40号胶底球鞋整个鞋底磨损程度比现场鞋印痕反映的磨损程度较为严重,其鞋底前掌内侧部(重压面)还出现裂缝剥脱的情况。因现场鞋印痕的承受容体条件相对较差,许玉森的胶底球鞋又系继续穿用两个多月后才提取,故二者之间无法找出相符合的特殊性(个别)特征。”

自判决生效后,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及其亲属便没有中断申诉,家属一直在为申诉寻找各种证据。受害人家属也逐渐改变态度,一直保护案发的旧宅现场。

据许金森介绍,他甚至去了死者郑金瑞家中取证,郑金瑞的儿子同意让他同其他申诉者家属拍摄了尚未拆除的老宅,以及至今还在的当年锁被撬、墙被挖的痕迹。

判决书称,案发当天,张美来用螺丝刀撬开郑金瑞家旧房东小厅房门锁入室,许玉森、许金龙用铁锹把东小厅后房墙和通往东厝后房的东后房墙挖开洞口并拉开门闩,再由张美来用螺丝刀撬开大厅东后房门锁,四人进入大厅。之后,撞见了受害人。

同意律师阅卷

2014年8月9日,因为担心影响减刑而未申诉的蔡金森,经六次减刑最先刑满释放。其余三人,目前仍在莆田监狱服刑。

蔡金森称,他被抓之后,新婚的妻子认为他是清白的,并一直在外等他。“我知道那种不明不白的等待非常痛苦。”蔡金森说,七年后,他在牢里向妻子提出离婚,刚开始妻子不同意,后因种种原因改嫁他人。

入狱三年时,蔡金森奶奶去世。不久,爷爷、母亲也相继离开人世。

出狱后,蔡金森便开始申诉。像其他申诉人一样,他在申诉书中请求福建省高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重新审理;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宣告其无罪。

此前多次代许金龙申诉被福建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驳回的许金森,在2012年7月,再次代弟弟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并递交申诉材料。2013年6月4日,许金森从福建省检察院获知,该院已经调取了卷宗并进行了阅卷工作。

2014年3月,福建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显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本院已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当月27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审监庭确认,该院将对20年前发生的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案启动再审程序。

2015年6月12日,王殿学等三名律师在福建省高级法院顺利阅卷。王殿学介绍,福建省高级法院对阅卷非常支持,除提供了之前全部案卷材料外,还提供了福建省检察院为复查此案收集调查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据三名申诉代理律师介绍,福建省高级法院对许金龙等人抢劫案非常重视,法院内多名法官、领导已经阅卷并发表意见,但具体详情申诉代理律师并未透露。

证人指纹涉嫌造假

福建省检察院在2013年复查案件时,在询问陈国太之前,就到监狱会见了正在服刑的蔡金森等四人,四人均称遭到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另外,检察官还找到与被告人关在同一看守所同监室的数人,也声称四人遭到刑讯逼供。

据了解,作为案件的关键证人陈国太,案卷中共有其两份笔录,分别形成于1994年9月1日和2日。对于9月1日的笔录,陈国太表示,笔录上他买金戒指以及当年上半年在汕头谋生,均不是事实。

福建省检察院复查之后,曾于2013年9月两次询问陈国太,并于2013年10月14日,将1994年9月2日的那份笔录送到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此案的一审和二审中,两级法院均未做相关指纹鉴定。

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的鉴定书显示,经检验,送检的材料为《1993年蔡金森等四人抢劫杀人案》案卷中第175页至179页上的指纹共15枚,其中有两处因模糊不清,指纹鉴定条件不够;送检样本为福建省检察院提供的陈国太本人的十指捺印指纹。

鉴定书“论证”部分称,具备鉴定条件的送检指纹与样本指纹纹线流向不一致,细节的特征形态、位置相互关系及间隔的纹线数量均不吻合,不构成同一认定的依据。因此,给出的鉴定结果是:送检材料中的指纹与样本指纹不是同一人所留。

四人的申诉律师均认为,仅凭这一点就能看出当年的调查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应立即启动再审。

值得欣慰的是,7月15日,申诉代理律师接到福建省高级法院通知称,将组成大合议庭尽快复查。

莆田 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