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展/文
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例中裁决,同性婚姻将在美国全国各州合法。
并非所有美国人都对这一裁决感到满意,比如德克萨斯州州长格雷格·雅培。他迅即就最高法院的裁决发表声明称:“尽管最高法院已经下达裁决,但德州人的基本权利——宗教自由仍然受到保护。没有一个德克萨斯人需要按照这个违背了自身婚姻宗教信仰的最高法院裁决行事。”
德州州长的发言初看上去很奇怪,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如何会与宗教自由发生冲突呢?这里涉及到了对于何谓“权利”之理解的深刻差异。
现代政治是以“个体权利”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对于权利的来源,有至少三种不同的认识。权利可能是来自于传统,基于经年累月的社会互动而形成了人们普遍默认的惯例,这些惯例对于人们的具体行为有着实在的约束力,当它被法律化表达时,就成为了“权利”。权利也可能来自于理性,在启蒙时代以来,理性要求着将一切都置于自己的审视之下,各种现成事实并不因其作为事实便自动获得正当性,除非它们经过了理性辩诘而为自己争得了存在的资格,思想家们基于理性的建构而确认了一些权利,并以这些权利作为现成事实赖以获得评判的法律标准。权利还可能来自信仰,信徒们坚信自己与神之间的神圣契约,它规定了作为个体的人在世间的义务,也承诺了个体在世间的尊严,人世的法律不过是用来保障神所赐予的个体权利的。
这些不同的权利来源,呈现出的法律外观可能很相似,但是其底层的动力机制是不一样的。当然,这些差别并不能通过对于法条的分析而被识别出来,它更多是基于对政治哲学,以及对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即那使得法律能够活动起来的社会心理要素——的分析而被识别。
美国的民情当中有着对于传统的深刻认同,地方自治则是传统最重要的社会基础。自治的地方为各种微观的社会互动提供了空间,形成诸种对人们有现实约束力的行为惯例,并通过继承自英国的普通法司法体系,而令地方传统与一个更广大的公共秩序之间联系起来。
于是我们就可以说,德州州长的倔强发言,正是对美国的清教权利观的不自觉表达,而美国人赖以保卫这些权利的心理动力基础也在于清教精神。倘若同性恋婚姻在美合法化,便是这种固执而又顽强的清教精神的自我软化,可能会带来对保障其他权利之动力机制的侵蚀。德州作为美国最保守的州之一,州长如此表态毫不令人意外。
谈到保守,自然要谈到传统。刚好,美国的权利观也是基于自治传统的。婚姻法在美国属于州法,各个州依据本地的传统而确认人们的基本权利。联邦最高法院此次的裁决中,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便表达了反对意见,在其各种反对论证当中,有一段话是:“允许未经选举产生的法官来选择哪些权利是‘基本的’——然后根据此来废除州法律——造成明显的司法角色的困扰。”最高法院的裁决有可能对地方自治构成挑战。
同性恋平权最初是在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欧陆国家的权利观基于理性的反思。但是理性反思有一种自反性的效果,任何禁忌在反思面前都无法绝对站住脚,而权利本身也是一种禁忌——它不得受到侵犯,这正是禁忌的根本特征。理性的反思,有可能令权利的扩展突破各种疆界,这种无止境的自由,使得人的创造力可以获得巨大的释放,是艺术得以发展的最重要土壤;但同时它也带来一种相对主义的效果,权利似乎不是那么地强固,在相对主义的情境之下,会缺乏行动的力量。
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在外部秩序的约束下存在的。就现实的世界秩序而言,它需要为人类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但同时也需要有力量维护自身。后一种需求也许是工具性的,但它是前一种需求赖以成立的前提。所以,欧洲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其理性权利的自然结果,这种权利获得承认意味着更多的可能性在这里开放着,从而也是值得欢呼的;但是美国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倘若是以其基于信仰和传统的权利观为代价,则代价未免过高,雅培和罗伯茨的反对意见,在此更加令人肃然起敬。
因为,旧大陆与新大陆,对于世界的历史责任是不一样的。
作者为外交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