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法

2015-09-15 14:51:20

□ 段志强/文

总体来说,儒家反对法治。反对的原因五花八门,有的说,法律繁杂必然束缚君子手脚;有的说,以法治人,日久不能无弊;也有的说,法治必然削弱官僚系统,而导致君权一家独大。这最后一条意见,最值得重视。

很少有古人会同意权力制衡的观念,例如黄宗羲虽然主张削弱天子的集权,但是对施之于官员的分权制衡却极力反对。他说天子每用一人,就怀疑此人以权谋私,于是又得再用一个人,来防止此人谋私;国家每推行一项制度,就想到这其中可能会有欺瞒,又推行另外一项制度,来杜绝欺瞒。于是行政体系叠床架屋,法令越来越复杂,政治就是这样搞乱的。

顾炎武为地方官抱不平,也说过类似的话。他说天子对于地方官是“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为了控制县一级的“亲民之官”,又设了省、道、府,种种设防,不一而足。如此则各类科条文书越来越多,结果官僚系统的精力都花在互相牵制、拾遗补缺上面,只想着避免过失,不出事就算成功,没人想着真正为百姓做事。

他们认为,在这种政治架构之下,法律足以成为集权的工具。既然天子以天下为私物,自然不容别人染指,不放心放权与人,只得“废人而用法”,即使再细微的政务,也要先制定出细密的法令、制度,用来防弊。既然制定法令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那自然越细致越好,变通之处越少越好,于是等时代变换之后,法律不能适应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政治的状况也就越来越差了。

在许多古人看来,既然依靠法律治国是君主的私心所致,其目的自然是一切权力收归于上,一切决定服从于君主的意愿。至于这些法令是不是有利于政府管理,是不是有利于百姓生活,并不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他们的经验来自晚明的政治。万历、天启年间的谢肇说,法网之密,在他的时代达到了极致,官员所奉行的,不过是过去的文牍、历年的成规,上下沟通全由文书往来,政事全成虚文。他没有明说的是,其实有两类政事永远不可能仅是虚文,一是皇权的安全,二是像开矿之类皇家的私利。相反,其他政事的虚文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证这两项要务的实效。

平心而论,谢肇所批评的文牍主义并不完全是明代皇帝有意造成。明代中期以后,社会发展迅速,商业化特征明显,政府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都必须增加了,所以科条的复杂化、或者说法网的严密化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让臣僚互相制衡而天子总其成于上,确实也是朱元璋开创的明代政治传统。朱元璋本人虽然常有法外之举,例如他用了很残酷的方法来惩治贪官污吏,还把这些案例写成书昭告天下,但晚年特意说,这些都是乱世用重典,后代皇帝还是得按照《大明律》来。

黄宗羲、顾炎武所反对的“法”,主要的并不是《大明律》这样的刑事法典,而是各种行政管理中的规章制度。法典用来应付犯罪,当然不可或缺,而规章制约官员的行动,确保一切权力和利益都归之于上,也就是黄宗羲所说的“非法之法”。“非法之法”的框架中,只有君主不受法律制约,这种情形之下,君主越强调法治,君主个人的集权程度也就越高,最后演变的结果,天下只有一个头脑在思考,只有一个声音在说话。

大多数的古代思想家都要求回到上古三代的简单政治,在他们的想象中,那时候天下为公,各个小邦国负责各自境内的事务,君王垂拱于上,百姓耕织于下,单纯美好如田园诗。这样的时代,当然不需要复杂的行政体系,不需要繁杂的规章科条,只要政治哲学的问题解决了,自然天下大治。但时至明清,已是广土众民的世界,事事要求政府解决,政府的存在亦仰赖于社会的供养,这时再要求清减法令,未免纸上谈兵。

然而黄宗羲们的批判自有其价值,那就是要想使建立在科条基础之上的政府行政发挥其社会管理、而非专制工具的作用,就不能仅着眼于具体法令规章的兴废,而必须有限制君权、甚至虚化君权的手段。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黄宗羲说“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其实应该说“有治法而后有治法”,前一个“治法”指的是合理的政治设计、使民众都能参与政权的政治体制,后一个“治法”才是以规章条令治国。

作者为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教师

段志强/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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