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肃P2P

2015-09-28 15:54:26

进入9月,P2P网络借贷(也称“P2P”)行业监管陡然升级。深圳两家P2P平台相继遭公安部门调查,多部委联合起草的行业监管办法亦即将出台,一场波及全行业的大范围整顿正在加速酝酿。

《财经》记者多方获悉,由银监会主导、多部委共同参与起草的P2P网络借贷监管办法(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并进入完善、修改的最后环节,按照相关流程,随后有望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银监会普惠金融工作部主任李均峰表示,“征求意见稿争取获得政府部门、行业等各方面的最大公约数和认同,预计最快在今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银监会官员首次明确相关时间表。而据接近决策的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根据目前的进展情况,可能要比预想的快。”

银监会普惠金融工作部设立于今年初,其一项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络借贷监管政策制定和行业发展规范。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近两年P2P网络借贷迎来迅猛发展,行业机构野蛮无序生长,引发了各方高度关注。

截至目前,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2300家,今年借贷撮合量已超过6000亿元,年内有望突破1万亿元。由于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机构良莠不齐,行业内超过30%的机构存在负责人跑路、欺诈、失联等严重违规行为。

此次监管制度的出台,意味着行业规范发展的时代正式到来。整改后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平台,相当于纳入“牌照管理”,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机构,纳入民间借贷范畴。行业大洗牌已然提速,有市场人士甚至预测,将近90%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市场出清。

银监会李均峰透露,监管规则将主要聚焦在网络借贷的注册登记、资金存管、产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确网络借贷的定位、业务边界,以及有关方面(各部委)对网络借贷的职责分工。“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同时,遵循适度监管原则,强调行为监管,为P2P网络借贷创新预留一定的市场空间。”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尝试建立一套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监管制度,合理把握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尺度,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因此,行业有担忧认为,正在升级的行业监管与自律,可能标准太高、过于严格,不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导致网络借贷活动丧失活力和效率。

无论金融监管手段多么先进,都很难避免源于机构内部原因或者市场外部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一位资深的行业者认为,任何金融监管制度都必须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维护金融秩序、提升金融效率、保护金融公平性,提高金融创新活动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才是监管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监管新规“升格”

历时两年多探索,P2P网络借贷监管办法起草一波三折,出台时间一拖再拖,终于在近日有了明确时间表。

7月18日, 由央行等多部委参与、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正式发布,其中首次对P2P网络借贷和其监管框架做出清晰定位。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明确其信息中介属性,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按照这一原则,银监会正在对网络借贷监管办法进一步细化。“P2P”(peer to peer首字母缩写)是“伙伴对伙伴”,“个人对个人”的意思,早在2005年,英国出现了全球首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后拓展至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

国内P2P网络借贷起源于2006年,受惠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崛起,2011年步入快速发展通道,到去年行业呈现井喷式增长。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目前,全国P2P网络借贷存量平台机构超过2300家,成交量达到6000亿元,机构类型鱼龙混杂,业务创新层出不穷。P2P平台欺诈、非法资金、负责人跑路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行业公信力不足、缺乏有效的游戏规则、投资者金融教育和风险意识缺乏等问题突出。如何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成为各方共同诉求。

不过,业界对P2P是否应该纳入监管、如何监管,怎样促进规范运行却一直争议不断,直到前述《指导意见》发布,相关思路才逐渐清晰。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P2P网络借贷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负责。早在去年,银监会创新部就启动了P2P网络借贷规范和监管政策研究,今年初银监会组织架构大调整,这一职责移交至银监会普惠金融工作部。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权威人士对《财经》记者坦承,新设部门主要由过去银监会融资担保部人员构成,对P2P网络借贷较为陌生,加之部门之间工作交接断档,普惠金融部对P2P网络借贷研究和规范几乎是从头开始。

起初,银监会一度试图仿照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模式,对P2P行业进行规范。今年3月,银监会起草了P2P监管的初稿,向行业征求意见,其中包含准入门槛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参照担保行业10倍杠杆的业务限额,由于这一监管思路过于严苛,尤其是引入杠杆率指标,引发业界强烈反响,被迫搁置。

此后,银监会展开全面的市场调研,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终于再度形成了一份初稿,并于6月中旬提交银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不过这次“过会”被否,未能通过。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各方建议将资金第三方托管改为“存管”。其次各方还认为P2P监管涉及工信部、公安部等相关部委,存在工作职责交叉,建议监管办法起草和行业规范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至此,一份原本只由银监会单独起早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升格”为多部委联合参与的监管办法。

银监会李均峰也坦承,网络借贷的核心是一种融资活动,是直接融资业务的撮合平台,融资活动监管由银监会牵头制定规则,但是行业全面监管和规范发展,还要依托市场、其他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形成多方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并非银监会单个部门的职责。

《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部委层面反馈意见,银监会正在完善、修改,按照流程,初稿很快进入部委会签后流程,通过后将向市场、政府部门、网络借贷平台小范围征求意见,待最终定稿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进展,意味着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办法有望在明年起正式发布实施。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预计行业将引来大范围清洗和整顿,按照分类监管的思路,符合P2P网络借贷规范的机构,将正式迎来类似于“牌照化”管理的时代,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机构和行为,将面临洗牌和市场出清。

李均峰也表示,过去这几年,P2P网络借贷在没有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出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用新规则规范旧的市场行为,符合相关规则就属于P2P网络借贷,不符合规则的就属于另一类机构,“银监会不可能把它们(不属于P2P网络借贷范畴的机构)关闭了,只对符合监管办法的机构进行约束和规范”。

争议第三方资金存管

9月17日,P2P网络借贷平台“信而富”宣布,联手建行、富友支付开启银行、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合作模式,这是国有大行与P2P网络借贷开展资金存管合作的首个案例。

从合作模式看,信而富将在建行开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建行对专用账户内的交易资金进行存管。信而富将平台项目信息、用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及时传递给建行,供建行进行信息记录及后续交易资金核验时使用。富友支付担任技术辅助方,提供支付结算、技术咨询、服务定制、运营维护,对网贷平台的资质把关审核。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十余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推出了P2P网络借贷第三方资产存管的产品。以民生银行为例,专门开发了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的实名验证、支付结算、资金托管、余额理财等多项服务,该系统已于近日正式上线运行。大体上看,P2P网络借贷平台和银行资金存管合作,主要形成了银行资金账户体系+支付、银行资金账户体系+第三方支付两种模式。

起初,银监会拟定的监管办法初稿称为“P2P第三方资金托管”,后来更改为“存管”,“存管”与“托管”,虽一字之差,但其责任义务明显不同。通常,托管需要银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报告,以证实资金用途是专项用于保障投资者投资本息,并定期公开余额;而存管仅是开设定期存款账户。

在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刘英看来,存管模式下,第三方机构并不承担监督资金流向义务,P2P平台也未真正与客户资金隔离,平台可随时从第三方提取这些资金;而资金托管是指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银行按照指令做资金划转,整个过程投资人都能看到自己资金的准确去向,平台无接触借贷资金。

而积木盒子风险控制副总裁谢群认为,目前并没有权威定义来区分存管和托管,为规避P2P平台的道德风险,最佳的合规方式,应该是把平台上用户的资金以及平台风险准备金等放到第三方机构的体系内,同时平台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第三方开设单独的个人账户,第三方按照指令做资金划转,规避平台接触借贷资金的可能。在整个过程中,投资人、融资人都可以看到资金流向,真正实现交易与资金的分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发生500多家P2P网贷平台主要负责人跑路事件。对于监管部门来讲,引入P2P资金地方存管的好处不言而喻。存管方能起到对资金的保管、清算和监督等作用,防止平台擅自挪用账户资金,是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单个P2P平台的业务规模有限,交易额度小且分散。而商业银行不愿意大规模涉足P2P账户资金存管业务,再加上潜在的政策不确定性,商业银行犹豫不决。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的发布,以及银监会监管新规出台在即,各大银行纷纷拓展与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合作。

即便如此,一位股份制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于银行来说,P2P平台的规模并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平台质量更为重要。因为即使再大的P2P平台,它的资金量对于银行来说也比较小。出于合作后一部分信用风险、品牌风险可能会转嫁到银行身上,银行对筛选合作平台往往比较谨慎。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讲,采取P2P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资产存管无疑找到了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命门”,一方面可以彻底杜绝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情形,还可以彻底化解资金池的问题,让P2P平台彻底回归信息中介的角色。但是即将出台的监管办法,还需要在第三方资金存管方面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以及可操作的业务指引。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讲,银行做存托管可以给P2P平台起到“增信”,甚至“信用背书”的作用,有助于提升网贷平台的公信力。而在李均峰看来,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公信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取决于网络借贷平台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客户做出科学的信用评价,保障撮合信用活动不出现违约风险,才能提升平台的公信力。

创新与监管平衡术

8月底以来,深圳掀起了一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集中检查。9月1日,深圳网络借贷平台“国湘资本”称,8月27日深圳市龙岗经侦突击检查,带走国湘资本员工共计31人,9月2日起“国湘资本”暂停所有业务。

9月7日深圳经侦大队调查深圳P2P网贷平台“融金所”,融金所总裁张东波、副总裁刘丰磊、总经理孟楚来等18人被带走。“融金所”当晚公告称,深圳经侦大队到访集团总部进行例行常规检查。

一时间,市场传出深圳、上海、杭州等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被查,一场大范围的行业整治正在上演。《财经》记者获悉,证监会相关部门也正在查处网络借贷平台参与股票网络配资的行为,部分地方证监局正在加紧推进当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配资清理。

对此,积木盒子风险控制副总裁谢群认为,归根结底网络借贷平台须遵循央行和银监有关官员在各场合划出的粗线条监管框架,避免运营模式中存在硬伤,不心存侥幸打擦边球,这是平台规范发展的基础。

过去几年间,P2P网络借贷蓬勃发展,其业务模式主要有四类:纯粹的P2P模式,即平台仅作为资金供求双方信息撮合中介;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平台在进行资金供求双方信息撮合的同时,提供线下信用风险调查和偿付能力评估等服务;担保模式,平台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对借款人违约风险提供担保;股权转让模式,这种模式争议较大,被业界认为并非真正意义的P2P。

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与国内传统金融供给长期不足、金融服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通常P2P网络借贷门槛较低,很多中低收入群体和小额资金需求,往往传统银行很难覆盖,互联网对这些客户的行为记录或信用记录进行分析和处理,提供融资撮合服务,提高了传统银行不能覆盖客户的获客能力。

此外,传统银行信贷业务通常要经过客户调查、授信、评估等多个环节,网络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解决了传统银行效率低的难题,可在短时间内实现投资者和借款人撮合,及时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传统银行门槛较高,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其最低认购门槛通常为5万元,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资金提供者对投资人基本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正是这些区别于传统金融业的显著优势,P2P网络借贷活动得以勃然兴起。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多元化,以及传统金融行业准入门槛的放宽,越来越多的P2P平台正在加速探索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保险代理、基金销售等传统金融业务,呈现出典型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业务特征。这成为银监会制定网络借贷规则和进行行业规范的一大挑战。

对P2P网络借贷监管总体思路是坚持分业监管的架构和规则,不同的金融业态由不同监管部门负责,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网络借贷应发展成为专业、规范债权信息融资撮合平台,P2P平台从事股权融资、保险和基金产品销售的行为,此次都将纳入监管规范范畴,银监会李均峰表示,“网络借贷监管办法在混合经验层面,政策有前瞻性的设计。”

此外,银监会在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同时,也试图为行业创新尽量预留空间。例如,银监会更多地强调适度监管和行为监管,所谓“适度监管”,是指网络借贷监管将区别于传统银行业审慎的严格监管。“行为监管”即对网络借贷行为加强监管,如加强网络借贷产品信息披露和投资人利益保护,同时明确禁止行为,哪些不能做,行为监管更多地遵循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

一个业内广为共知的共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征。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刘英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财经》记者 王培成 实习记者 门佳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