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信息岂能随便采

2015-09-29 16:36:50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一所高校在新生入学体检时,以“鼓励学生为国家研究做贡献”为名,采集新生的基因样本。

据介绍,学生在签署基因生物样本资源库同意书时,并不十分清楚基因信息采集的具体用途。但是,接受采访的工作人员却声称:“基因信息采集符合国家法律、不涉及个人隐私。”

基因信息能否如此采集呢?

基因信息属于重要的敏感隐私

基因指的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包括少数的RNA)片段。现代生物学认为,生物体的生、老、衰、病、死等一切生命现象都与基因有关。通过采集基因样本,通过技术处理,就可以获取有关生物体的种族、血型、形体、器官甚至外貌、智力等方面的遗传信息。

基因信息既是生物个体的生命密码,也是同类生物群体的物种密码。携带的“有缺陷”基因一旦被揭示或公开,就会可能给携带者带来升学、投保、就业乃至婚姻方面的障碍和歧视。根据基因信息绘制基因图谱,甚至可以针对特定种群开发基因武器。

在现代社会,伴随着科技不断进步,某种意义上,基因已经成为最为私密的信息。因此,在国内外的实践中,基因信息均为隐私信息予以严格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大会2003年通过的《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明确指出,“人类基因数据具有特殊的地位,因为:它们能够预示有关个人的基因素因;它们对家庭,包括后代乃至几代人,有时甚至是对当事人所属的整个群体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它们可能含有某种在采集生物标本时尚不一定了解其意义的信息;它们可能对某些个人或群体具有文化方面的意义。”“采集、处理、使用和保存人类基因数据可能对行使和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及尊重人的尊严构成威胁。”

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明确将“基因信息”列为个人敏感信息——即“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对于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明确授权。

采集同意不可或缺的五个要素

尽管基因是重要的隐私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被采集。

基因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合法、可控的采集基础上,开发相应的技术和产品,可以为人类带来治愈疾病、延长寿命的福音。

据报道,美国政府2015年1月就宣布了一项名为“精准医学”的计划,打算通过分析100多万名美国志愿者的基因信息,以更好地了解疾病形成机理,进而为开发相应药物、实现“精准施药”铺平道路。因此,可以说,基因信息同时具有人格权益和经济利益。采集基因信息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即体现了其人格尊严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其财产权益的保障。

未来保障基因信息的审慎利用,在设定采集的诸多必要环节中,最关键的就是当事人的同意。根据《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这种同意并不简单地意味着当事人的签字确认,而是“应在不以经济或其他个人利益加以引诱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当事人自愿的、知情的和明确表示的同意。整体来看,同时具备以下要素的同意,才是合法、有效的同意。

第一,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的同意,而不是当事人事后的认可。这就意味着,事后所获得的确认并不能赋予采集合法效力。

从技术上来看,信息一旦采集,就会发生存储,进而可能存在不受控的“泄露”风险。基因存储的遗传信息十分广泛,不仅表征当事人个人的信息,也会表征其所属种群的信息。因此,“泄露”造成的风险不仅指向个人,还会指向整个种群。所以,对于作出同意的时点设计,必须十分慎重。

第二,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同意,而不是当事人被强迫的同意。强迫的手段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环境压迫,还包括利益诱导。如果像报道中个别受访对象提及的,不签署基因生物样本资源库同意书就会影响整个入学体检的正常进行,进而对新生入学造成潜在风险,那么这就会给新生作出同意判断产生干扰。

第三,必须是当事人知情基础上的同意,而不是当事人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这一点对于技术背景复杂、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基因信息采集尤为重要。采集方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宣言》中所提出的“清楚、公正、充分和适当的信息”。“除了应提供其他必要的详细情况,这种信息还应具体说明从生物标本提取人类基因数据和人类蛋白质组数据以及使用和保存这些数据的目的。必要时,这种信息还应说明风险和后果。”

第四,必须是当事人明确表示的同意,而不是当事人默认的同意。一方面,当事人直接提供基因样本或者接受有关基因样本采集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理解为当事人对基因采集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前述行为之外,还需要当事人单独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有关同意基因采集的意思表示不能跟其他意思表示混同在一起。如果基因信息的采集确认混同在一系列的问题中,当事人对此作出的概括同意,也不能视为有效的同意。

第五,必须是当事人可以撤回的同意,而不是当事人不可逆转的同意。基因信息如此敏感、关键,应当赋予当事人反悔的权利。而且,当事人的反悔不能成为有关损害或惩罚的理由。这也是基因信息的保护与其他信息的保护明显不同的地方。唯一的例外是,有关数据已被不可逆转地切断了与当事人的识别关联。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撤回同意已无实际意义,而且也不具有操作性。

上述有关同意的要素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基因信息采集活动。科学研究活动不能例外,国家的活动更不能例外。报道中所提到的国家863计划作为政府投资的重大科研项目,显然不能成为违法采集信息的理由,反而更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以便当事人自由地作出同意的判断。

完善立法执法的必要性

从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有关人员对于基因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没有充分的认识。这需要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教育、培训和公众宣传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提高风险意识。

一方面,加强对基因信息采集工作人员的教育。这里的工作人员既包括直接采集基因信息的人员,也包括从事与基因采集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还包括相关的行政人员。直接采集信息的人员会直接接触当事人,对于能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意权具有关键作用。

从事与基因采集相关研究的人员可以破解基因信息“密码”,负有保障当事人基因信息秘密的义务,应当确保采集的人类基因数据、人类蛋白质组数据和生物标本不与可识别的个人相关联。相关行政人员虽然不直接参与采集或研究,但仍是基因信息采集工作的辅助者、支持者和管理者。他们的认知能力和意识水平,也关系到基因信息采集有关工作能否合规。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普通公众的教育。在目前的技术环境下,基因数据的样本可以通过血液、体液及组织细胞等多种途径获取,每一个公民在体检时都可能成为基因信息采集的当事人。要让公众进一步认识基因信息的敏感性,不断提升自身的警觉性,审慎行使同意权,捍卫自己和整个族群的生命密码。

此外,完善立法和执法对于规范基因信息采集行为也非常必要。惟其如此,像大学新生这样的群体,才能维护自己的基因信息权利。针对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问题,要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将有关国际准则和国家标准,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也要开展执法活动,对于在公共活动中违法采集基因信息的行为及时纠正,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对于典型案例要依法曝光,在警示的同时,增强震慑效果。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周辉/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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