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跨市场操纵行为

2015-10-20 14:41:34

□谢杰/文

正当各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证券法》积极修订、股指不断攀升之时,中国资本市场于2015年6月中旬开始出现了史上罕见的断崖式暴跌,暴力切换至股灾模式。

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在市场危机中加速放大投资者非理性决策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迅速反应。

证监会、公安部针对恶意做空问题展开调查。对于何为恶意做空,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中回答称,跨市场和跨期现市场操纵就是恶意做空。

随着基础资产、金融商品、衍生工具之间的价格关联关系不断加强、深化与复杂,跨市场操纵在实践中也相应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交易所监测、行政机构监管、刑事调查等控制市场操纵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也会愈发艰难。

然而,更为困惑的是,法律规定与司法规则并没有对跨市场操纵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法》第77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刑法》第182条的规定,市场操纵主要包括连续交易、洗售、相对委托等“影响”或者“操纵”证券、期货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具体操纵类型。至于跨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与行为模式究竟覆盖了哪些内容,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直接且确定的回答,目前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提供明确判断规则。

所以,有必要对于跨市场操纵进行实质解释与类型化分析,在掌握跨市场操纵行为机制的基础上建构与完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兼备的法律监管制度安排。

这不仅有助于在本轮中国股市异常波动、资本市场流动性危机中有效辨识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有利于为优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的证券监管提供建议,从而有利于提升预防与控制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效率。

跨市场操纵的模式与类型

以金融商品交易行为是否跨越证券市场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为标准,市场操纵可以类型化为单一市场与跨市场操纵。相对于在一种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中的操纵行为而言,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特征在于对市场之间价格关联关系的利用。

因此,跨市场操纵的基本行为模式就是价格关联操纵,即利用两个以上市场之间的价格关联实施操纵行为,通过实质交易、虚假交易、信息操纵等手段影响特定市场中的金融工具价格,但操纵者不一定直接从该市场中获取操纵利润,而是通过与该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挂钩、关联的期货、期权、衍生品市场、场外市场或者其他各种类型的私有交易合同中谋取经济利益。

如果在执行价格关联操纵过程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交易行为达到垄断程度,跨市场操纵就会晋级为另一种行为模式——价量垄断操纵——“价”是指金融商品价格,“量”是指交易量。价量垄断操纵滥用资金、信息、持仓量等竞争优势,并将之上升为对特定金融商品价格、交易量的垄断性优势,从而达到跨市场的支配地位。价量垄断操纵的交易难度更大,对于资金、持仓、信息等资源优势的要求更高。

价格关联操纵、价量垄断操纵等交易行为在实践中与资本市场做空机制紧密联系。恶意做空是典型的基础资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之间跨市场操纵的行为类型,通过控制流通盘中的金融商品现货交易,以连续交易、信息操纵等方式快速、大幅打压金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价格,并且先期、同步在期货、期权等衍生市场大规模放空单,利用杠杆交易放大做空利益。同时,衍生品市场低位平仓做空获利之后还可以进一步在基础资产市场交易中低位买入现货以供反复砸盘做空。

(一)价格关联操纵

跨市场操纵的经济基础是金融商品之间的价格关联。行为人获取的利润并不源自于操纵性交易行为本身或者买卖行为所指向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而是来自于以受操纵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为结算依据的衍生品市场或者其他协议。

随着程序化交易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商品现货、期货、期权、衍生品等市场之间的价格关联度愈发复杂。通过信息技术竞争尽可能将算法交易对市场趋势的自动反应能力提升至最高程度,以极速申报、撤单、成交、调整策略的方式从高频率、大规模、跨市场的金融商品交易中获取收益,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机构交易者获取竞争性利润的胜负手与争取客户的重要筹码。

2010年美国股指“闪电崩盘”、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乌龙指”等事件引发各界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广泛关注。

在本轮资本市场大震荡中,程序化交易引发的跨市场操纵以及卖空交易策略与网络谣言配合下的“恶意做空”等涉嫌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更是成为监管层的执法对象。

价格关联操纵的行为基础是跨市场交易。行为人通过实质交易行为影响金融商品交易价格的市场是基础市场。

以金融商品交易价格为结算依据的衍生品交易、私有契约交易等市场,是与金融商品交易价格关联的市场,简称为关联市场。金融商品市场价格与关联市场价格可以是直接关联(例如,证券现货价格与证券期权价格),也可以是间接关联(例如,商品现货价格与商品期货价格)。

价格关联操纵中交易行为的获利,更大程度建筑于基础资产市场而非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基础资产市场中的交易量控制、人为价格操控基本上决定了关联市场中的金融商品价格控制水平与操纵利润。

例如,近期证监会查处了ETF与成分股之间的跨市场操纵——东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2个账户于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80ETF与相应成份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非法获利1.84亿余元。

这种跨市场操纵的获利机制就在于对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操纵,即在ETF等可卖空的市场获得巨额做空利益的前提条件在于股票现货市场的成份股价格暴跌,通过价格关联机制传导至衍生品市场造成做空与回补之间的巨额价差利益。大量卖出股票现货引发的快速下跌还可引发杠杆资金平仓等一系列“踩踏效应”,进一步促使跨市场操纵者以更低的成本买入现货后继续新一轮的跨市场操纵。

(二)价量垄断操纵

由于涉及对金融商品市场以及关联市场的联动控制,在基础资产市场价格与衍生品市场价格关联度较高、行为人可控制的现货市场对衍生品市场影响较大的情况下,价量垄断操纵获利空间、行为概率都相对较高。

恶意做空是价量垄断操纵主要的交易方向。

尽管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做空机制并不十分全面,做空工具数量相对有限,多头在很多情况下都占据优势。但这也意味着,在大规模做空的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尤其是人为的价格控制、信息操纵与非人为的资金、杠杆、情绪等要素充分结合的极端环境下,相对集中的空头主体实际上能够攫取数量极为庞大的多头所持有的经济利益。

现货市场中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会导致持有期货(期权)头寸的交易者盈利或者亏损。成份股现货市场中的抛盘压力会直接传导至期货市场导致期货合约交易价格下跌。当然,期货市场中的卖空效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传递至现货市场导致成份股市场价格下跌。现货期货市场之间的传导机制意味着,掌握证券现货筹码的交易者可以通过反复压制现货市场价格在股指期货市场中恶意做空谋利。

多头轧空头也是价量垄断操纵的重要利益实现机制。交易者在基础资产现货市场控制交付能力,在期货(期权)市场持有巨量多头合约并不断拉升合约交易价格,对手方于现货市场无法获取交割实物或者交割成本极高,在期货(期权)市场持有巨量尚未平仓的空头合约且到期前市场交易价格极高回补成本极高,空头只能在违约巨额赔偿与了结仓位承担巨额亏损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交易者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期货(期权)市场中的金融商品交易价格实际上是在多头交易方控制下形成的,这种价格并非特定期货(期权)正常市场供求关系的互动结果,而是占据支配性市场地位的交易者逼迫空头交易方高位了结仓位或者支付巨额交割违约赔偿费用的人为拉抬结果。

跨市场操纵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在衍生品交易、私有契约现金结算之前,通过实质交易制造符合关联市场利益的基础市场中的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波动,短期内会非常有效且成本相对低廉。股权激励、证券质押、收益互换、股指期货、ETF等各种以特定时间的特定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或者特定时间范围公允估值为计价依据、折现标准、结算基础或者交易触发条件的契约,都可以成为跨市场操纵的获利渠道。

(一)价格关联操纵的行为机理与法律性质

证券质押、收益权互换、上市公司与股票、债券持有者之间的证券回购、可转债协议的执行条件,通常都与上市公司证券特定时间的市场交易价格挂钩。回购、债转股等衍生品交易中的利益会引发价格关联操纵。

上市公司管理层、高级技术人员薪酬、雇员激励计划等涉及的收入数额会与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表现挂钩。基金公司经理等金融投资单元管理者的薪酬也会与其所主管投资项目的短期或者特定期间市值进行捆绑。

针对特定证券的短期市场价格进行操纵,能够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经理人、雇员以及投资机构管理者的短期收入。这些不具有信息公开条件的薪酬管理合同、股权激励契约等内含的经济利益波动以及低廉的操纵性交易行为成本,很有可能会驱使潜在操纵者尝试短期控制金融商品市场价格。

操纵者在相关衍生品或私有契约现金结算期间,将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控制在预期的水平,同时,利用衍生品交易或者私有契约中普遍适用的杠杆机制放大交易利润,就能保证实现相当数量的盈利。

以跨越证券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关联操纵为例,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与其成分股的市场交易价格关联,控制成份股交易价格就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价格的操纵。

股指期货在合约到期时,以成分股报收价格为依据的指数价格进行现金交割。操纵者可以做多(做空)股指期货合约并哄抬(打压)成分股市场交易价格,随后以较高(较低)的价格水平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对于成分股权重相对均衡(例如,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或者股票篮子规模非常大(例如,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等)的股指期货而言,市场参与者一般情况下很难通过控制标的证券的交易来操纵现货市场价格,进而从相应的指数变动中谋取金融期货市场中的交易利润。

在基础市场金融商品流通盘的规模有限、个别成份股比重较高、基础资产分散性不强、市场深度与流动性水平相对较低、基础市场与关联市场价格联动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操纵者能够在衍生品交易或者私有契约交易中获取相当可观的交易利润。

在本轮资本市场大震荡之前,市场规模逐渐放大的收益互换、股权质押等柜台交易合约,由于其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与现货证券市场价格挂钩,操纵场内金融商品价格从而获取场外利益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价格关联操纵。

对于无力补充质押证券、补充巨额资金的交易者而言,短期拉抬证券现货价格是保证其在场外股权质押合约利益的途径,这种行为也具有跨市场操纵的行为属性。

(二)价量垄断操纵的行为机理与法律性质

价量垄断操纵可以通过大规模做空获利。市场参与者基于特定或者一揽子证券实际价值被高估、做空投机、价差套利、日内回转等各种经济利益驱动,均可以进行卖出EFT、融券卖出等做空交易,前期的低位持仓或者预期证券交易价格下跌时买入回补并谋取差价利润。在空头力量占据市场支配性地位时,价量垄断操纵的做空具有损害市场效率的风险与谋取巨额利益的现实可能。

价量垄断操纵也可能被更为强大的多头力量轧空,反而成为另一种价量垄断操纵的“截杀”对象。

对于证券交易中的卖空力量,多头也可以通过控制性地持有相关证券的交易者人为制造轧空行情,通过控制市场中流通证券现货数量以及大规模买入证券拉抬价格的方式,引发资产价格飙涨,空头交易方或是基于保证金缺口无法继续融券卖空打压价格,或是由于多方持有优势性现货证券造成市场中缺乏足够的流通证券现货供其融券卖空,只能高位回补平仓并承担巨额亏损,或是直接爆仓。证券市场中的轧空实质上是因为人为控制所造成的证券现货供应不足而引发的。

价量垄断操纵还可以利用恶意做空,通过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的急速下跌,在股指期货及相关衍生品交易中谋取巨额利益,并通过融资、配资等杠杆做多资金在快速杀跌行情中的平仓与踩踏进一步压制与洗劫多头。

与多头轧空头的交易方向相反的恶意做空,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这主要体现在基础资产下跌的行情背景下——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急速下跌,价值投资者或者流动性交易者没有从中发现价值回归的操作空间或者基础资产与金融商品之间的价差套利空间,价值投资者或者流动性交易者没有有力介入市场推动资产价格上升,或者认为金融商品价格超跌时介入市场后持续被套——这都将推动金融商品交易价格暴跌甚至引发流动性危机。在这种市场背景下,空头扎多头、恶意做空等跨市场操纵具有现实的操作条件。

从上述价量垄断操纵的基本机制及其风险分析中可以看到,这种跨市场操纵的行为结构十分复杂,因此有必要进行更为具体的经济机理与法律属性解构,揭示跨市场操纵内在机理的恒定性、操作手法的变迁性及违法属性判断的复杂性。

全球资本市场近20年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操纵(轧空)案有两起,一起是上世纪90年代,当时住友商事交易员滨中泰男轧空铜市场案,另一起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保时捷轧空大众汽车股票案。

住友商事前首席铜交易员滨中泰男,通过大量下属公司交易账户隐藏其操纵性交易行为从而规避持仓限制,一度控制了大量现货铜并同时持有大量铜期货多头合约,轧空持有大量铜期货空头头寸的对冲基金。在美国、英国金融监管机构执法压力及住友商事配合调查下,滨中泰男因轧空铜市场交易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被判处监禁。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保时捷公司不受德国金融监管局信息披露规则的制约,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私下对大众公司普通股进行实际控制,在对冲基金等做空力量大肆卖空大众汽车股票且放空规模远远超过实际可回补数量之时,突然披露,其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实际控制大众汽车近75%股权的信息,致使空头无法获取足够的现货证券,引发大众汽车的股票价格暴涨。保时捷轧空大众汽车股票造成各类对冲基金损失约200亿美元。

26家对冲基金在纽约提起诉讼,指控保时捷轧空操纵大众汽车证券价格,索赔10亿美元,美国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德国斯图加特检察院对时任保时捷首席执行官温德林·维德金与前首席财务官郝格尔·海尔特提出市场操纵刑事指控,斯图加特法院于2014年4月以证据不足以移送审理为由撤销了市场操纵指控。

可见,在内在经济机制上,以滨中泰男轧空铜市场为代表的传统价量垄断操纵,垄断现货市场供应量、持有巨量期货市场多头仓位的行为均显得非常强势与直白。

随着全球期货市场监管对于持仓限制规则的不断强化管理,传统跨市场操作手法实际上已经很难实现市场操纵违法犯罪。以保时捷轧空大众汽车股票为代表的新型跨市场交易,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结构上的复杂性与场外交易市场的非监管性,相对隐蔽地实施对证券市场与衍生工具市场的垄断性控制,并建构自身交易仓位的支配性地位,不仅会诱发交易对手方持续放大空头或者多头风险(相应的增加多头或者空头最后的交易获利规模),而且不受持仓限制等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约束。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价量垄断操纵行为的违法性集中体现在金融商品价格趋势的人为控制性。如果特定金融商品市场的价格运行趋势实际上并非由单一或者联合的交易者触发,即使其在空头或者多头仓位中占据支配性地位,也不应当认定其具有跨市场操纵的违法犯罪属性。

近期,由于大众汽车公司尾气测试欺诈这一重大利空,大众股票及其关联市场被连续做空。

对比上述保时捷轧空大众汽车股票案——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触发因素在于,行为人通过未经信息披露的衍生工具交易行为垄断股票现货供应,而近期做空大众汽车股票及其关联市场指数产品事件中,其价格波动触发因素是现实存在的巨大利空信息,即大众涉嫌尾气测试欺诈。这种客观事件及其信息影响,并非由做空者的操纵性交易行为或者信息编造行为所人为控制的。

做空者大规模卖空大众汽车公司股票或者在关联股指期货市场开空仓,即使其持仓量占据支配性地位,或者做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损失规模以及利空信息对于基础资产价值的影响,但这些都只能归属于风险判断与市场意见,不能认定为恶意做空的跨市场操纵。

监管的制度安排

在控制跨市场操纵风险、维护资本市场正常定价机制的同时,有必要兼顾作为市场固有因素的投机性交易行为作用于市场效率的实际价值,降低证券监管、刑事制裁等国家权力介入市场对资本配置与价格发现效率的损害。

(一)跨市场操纵监管原则

跨市场操纵监管原则应当兼顾效率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

跨市场交易行为中操纵性与投机性交易的边界非常模糊,必须基于其金融行为上的特点调整既有资本市场法律规制措施,从而避免制度资源无效率耗费、虚置、“错杀”市场流动性等法律不合理介入资本市场后对社会与经济整体效率的损害。

当然,跨市场操纵者的抛售或者平仓行为通常是在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市场或者通过私有契约执行,并不会显著抵消操纵性连续交易行为形成的价差,获利机会与水平较高,自我抑制性较低,是法律规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的领域。

此外,还应当强调跨市场信息的整合与联动分析。我国资本市场采取证券、期货、期权等统一性监管,相对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功能性监管而言,实际上更具有跨市场交易信息整合的监管便利。所以,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联动证券、期货、衍生品等交易所数据,紧紧抓住跨市场操纵中的金融商品价格关联特征进行信息分析、监测操纵行为。

证券监管更应当侧重对行为本质进行实质判断。在资本市场中,交易者基于资金或者持仓优势控制金融商品或者相关基础资产的价格、交易量,很大程度上是在自治与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完成的“自然垄断”,这种具有控制价格与排斥其他资本市场参与者从事进一步交易的市场力量,完全可能是公司控制权竞争、金融商品流动性低或者纯粹的投机性控制市场的结果。

因此,法律规制以价量垄断操纵为代表的跨市场行为,其决定性要素并不在于操纵者独立或共同在资本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或者对金融商品或相关基础资产交易形成控制性影响,而是滥用这种支配力量并导致金融商品交易价格处于符合操纵者预期利益的水平。

(二)卖空交易监管

卖空交易具有独有的信息传递与价格发现功能,这也决定了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国等对于卖空交易进行相对严格法律控制的资本市场)应当合理地限制反操纵规范介入卖空交易监管的空间。

从市场风险的角度分析,并不是巨量做空交易进入市场就会引发、刺激羊群效应或者博傻效应,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并不必然按照做空交易的方向进入下行通道。

如果没有形成持续下跌的趋势,做空者无法以较低的价格水平买入金融商品回补平仓,就会出现交易亏损。这也是做空本身存在的巨大风险对于市场操纵策略的现实遏制。

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分析,卖空交易可能反映了与金融商品价值有关的真实信息或者独立的市场定价判断。例如,在证券发行中有卖空力量介入,反而可以降低证券发行价格,使得市场的估值恢复到合理的水平。卖空交易行为过程中确实会出现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形,但如果不存在重大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员配合,不应当以市场操纵规制单纯的连续卖空投机交易。

在金融市场行为层面,轧空与恶意做空是一种非常极端的市场操纵手法。

正是由于操作上的极端性,在现实的金融实务中如果出现了轧空或者恶意做空操纵,往往是持仓信息披露监管失控的结果,或者既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本没有建构起有效的操纵风险预防机制。

所以,价量垄断等跨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其首要内容仍然应当是强化信息披露与抗操纵风险防范。应当在信息披露上强化卖空交易的监管,而非直接从法律与交易规则上限制大规模的卖空行为,实际上更没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连续卖空数额标准,甚或将超过这一交易量限度的卖空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

向市场发布做空报告的机构投资者只要全面披露其卖空交易信息,有效地防控利益冲突,完全可以在实现市场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其掌握的卖空信息所对应的经济利益,不能认为其行为构成市场操纵。

(三)衍生品市场操纵监管

以商品、证券、期货等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已经成为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以证券为基础标的建构的衍生品,不仅在场外市场交易活跃,而且日益发展为证券交易所重要的交易产品类型。

国外相关衍生品交易的定量研究表明:经过衍生品市场公开数据的分析,部分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中的核心业务管理人员存在利用信息优势控制衍生品交易谋取巨额利润的嫌疑;衍生品市场高杠杆性交易的放大效应与信息披露规范力度的不尽如人意,导致市场操纵行为对金融市场合理配置资本功能造成的破坏更大,也更难被监管部门发现。

资本市场立法在节奏上滞后于金融实务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条款,并没有有效地、明确地建构反跨市场操纵的法律适用标准,这再次验证了金融犯罪立法技术有待完善,亟须以前瞻性视角统领立法实践的必要性。

因此,法律监管实践应当对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中的疑似市场操纵行为形成高效迅捷的反应机制,积极总结归纳以证券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中的违规类型与核心特点,先行在证券行政法律法规中确认衍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必要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违法性,禁止基于获利或者规避风险的目的,通过影响基础资产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操纵衍生品市场,或者通过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操纵基础资产市场的行为。

在《证券法》修订的立法条件下,刑事立法也应当进行联动反应,及时对资本市场犯罪的刑法规范进行修正与增补,明确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犯罪性,适时将衍生品市场交易中的操纵行为类型与认定规则明确纳入资本市场法律规制范畴。

(四)程序化交易监管

证券监管应当以系统性风险控制为导向,高度重视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的市场操纵,严控市场操纵违法犯罪引发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程序化交易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但也有助长投机交易、影响市场稳定的消极作用,容易带来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过于追逐短线趋势会加大市场波动,特别是市场异常波动如果与程序化交易形成循环反馈,将形成系统性风险,如果程序化交易手段用于操纵市场,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尤其是在像本轮股市巨大震荡这样“去杠杆”过程中,资产价格快速杀跌、流动性急剧萎缩、融资配资资金连续平仓、爆仓、穿仓等市场环境下,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特征会导致市场闪电崩盘。一旦程序化交易等互联网金融交易技术为市场操纵违法犯罪所用,则会成为市场滥用的工具。

实践中,利用互联网金融交易技术实施的市场操纵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运行与计算速度极高的电脑,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大规模地向交易所系统传输具有市场误导性的交易申报,随后,再以非常快的速度撤单,以达到干扰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或者指数的目的,在证券现货市场与期货、衍生品市场中分别或者共同寻求谋利机会。

在这种市场操纵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电脑运行速度、交易申报速度、撤单速度均以微秒作为单位,交易的虚假性或者误导性体现为高速交易申报的价格审定远低于或者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并通过快速撤单诱导其他市场参与者跟进,以其之前设定的价格或者朝其设定的价格趋势人为推动市场运行,并从短促的市场波动中以巨量交易快速谋取交易利润。

因此,《证券法》、《刑法》有必要完善《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所明确列举的市场操纵类型与情形,建议将“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或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并通过市场操纵司法解释等具体法规,确定对程序化交易操纵行为模式的量化认定指标。

作者为法学博士、博士后,著有《财经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操纵资本市场犯罪规制研究》等

□谢杰/文/文
行为 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