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是税制改革突破口

2016-04-15 10:53:00

□ 陈明宇/文

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本届政府提出并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鉴于此,在稳增长、调结构,实现新常态的目标下,作为税务领域多年的从业者,我们也在思考,如何进一步改善现行税制以充分释放劳动力、土地、资本及创新等四大供给侧要素的活力?特别是在资本与创新领域还有什么税收手段可利用吗?

我们提出的方案是引入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绝大多数企业是各自以孤立的纳税人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盈利全额纳税,亏损不需纳税、但也不允许和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盈利相抵。而在合并纳税的规则中,母公司和其投资的多个子公司之间,可以将各自经营产生的盈利和亏损合并到一起,将盈亏互抵后的金额作为多个企业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盈亏互抵的作用,显然合并后的应税额会低于现行税制下的应税额。只有产生投资行为、也就是形成公司间控股/持股的关系后,合并纳税才能适用。

合并纳税可以帮助企业将递延的税务价值提前实现。假设A公司是一家持续盈利的公司,A对一家公司进行投资后,被投资公司连续四年亏损,到第五年A决定将被投资公司清算关闭。依照现行税法,被投资公司前四年因亏损无需纳税,同时该亏损也无法并入A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直到第五年进入清算过程,被投资公司最终的清算损失才允许和A公司的盈利相抵,从而减少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直到这时A公司投资损失的25%(假设A公司适用税率为25%)才能通过税收方式得到补偿。而如果采用合并纳税制度,A公司从投资的第一年开始就能够将被投资公司的亏损与自身的盈利相抵,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虽然在两种纳税方法下,A公司最终可获得的亏损抵消金额是一样的,但现行税法将可抵的亏损递延到了第五年,A公司损失的是前四年已纳税金的时间价值。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鼓励新兴经济形态和早期创业。假设A公司投资的企业在经营的前两年均为亏损,从第三年开始盈利,那么被投资公司要到第三年才能够将前两年的亏损和新产生的盈利相抵消。极端情况下,如果连续亏损超过五年,那么从第一年开始产生的亏损将会逐年失效,一分钱都无法和未来的盈利相抵。而合并纳税情况下,A公司从第一年就可以利用被投资公司的亏损减少自身的一部分应纳税金,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A公司的资金压力,增强其在资本方面持续投资的能力。这个例子在当前的经济形态下有着越来越广泛的适用性:近几年涌现的互联网及相关初创企业在经营初期往往处于培养用户的亏损状态,需要投资者持续不断地投入才有可能在较长的期间中发展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促进资本跨行业流动/投资。从资金面来看,一方面我国的储蓄率占比GDP高达50%,另一方面大量初创的互联网和其他新兴业态的企业极度需要资金投入。目前国家通过股市促进了一部分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但大量距离上市公司还比较遥远的中小规模企业仍然渴望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来源,而与此同时掌握大量资金的传统行业,有意愿投资新兴产业,但由于跨行业、不熟悉,往往又不敢投资。这时,如果政府能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一些支持,帮传统企业分担一些投资风险,也许就能够把更多的传统企业推向拥抱互联网企业、实现“互联网+”的道路。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促进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资本与创新的重要力量,现行税法对风投企业给予了一定优惠,但仅限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形。如果能够引入合并纳税机制,对于风险投资以及天使投资、私募基金这类持有多个投资项目的企业来说,将是极大的鼓励。当然,传统意义上的合并纳税通常仅适用于投资方100%或大比例控股的情况,而风投、私募等往往由多个投资方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且对投资项目的持股比例也较小,因此,未来如何通过合并纳税使多个小股东也受益还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同时支持轻资产行业。合并纳税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效果是类似的,都允许企业把现在的税延迟到未来。然而,新兴产业中固定资产的比例相较传统制造业大大降低,因此即使能享受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的绝对额度也不大。新兴产业的特点是并购、创新活动极为活跃,合并纳税更能让新兴产业得到实在的好处。

盘活税务资产。税务亏损在会计报表上表现为企业的税务资产,但是该项资产在该单个企业自身盈利之前是无法使用的。如果允许同一控股下多个企业间的盈亏相抵,就等于是盘活了亏损企业的税务资产。更进一步来说,美国是允许企业之间就税务资产(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额度等)进行交易的:当一家公司取得的加计扣除额度大于该公司预期的应税额时,它可以考虑将加计扣除额出售给盈利企业用于抵扣,从而取得现金来支持经营和发展。当企业合并纳税使税务资产的盘活成为可能后,下一个发展方向或许就是在国家支持的领域内赋予税务资产更多的可流转性。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结构性递延或减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优惠多是给予特定行业的,仍有大量的行业未被覆盖。要促进全社会各行业广泛的资本流动,势必需要一种适用性更广的优惠政策。这里所说的“适用性广”是不论哪个行业,只有当发生了国家所鼓励的资本流动行为,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正契合了结构性减税的宗旨。

符合国际惯例。根据统计,在国际经合组织成员国的34个发达国家,具有合并纳税或类似制度的约有23个国家。可见,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允许合并纳税会成为所得税制下的常态,并符合税收与税源相一致的国际惯例。

从实施角度,合并纳税制度在国际上有很多先例可循,在我国也存在实施的土壤。首先,合并纳税制度不涉及税收的基本要素(如税种、税率等)范畴,根据立法法,不需要经全国人大立法确定,而可作为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因此在法规形成程序上有一定的便捷性。其次,财政分配方面,合并纳税表面意味着税收向投资方一地的财政聚集,被投资企业地方财政收入会受到影响。但我们现行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制度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即通过若干指标和权重将汇总的税金总额按比例在各地方财政间分配,从而不会过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同时,根据国发《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相关财政分配机制的改革也将有望为实现所得税合并申报创造便利条件。况且,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各地方税收数据库的完善和征管能力的增强,相信会发展出更有力的技术手段来更加科学和精确地解决财政收入分配问题。最后,考虑到汇总纳税涉及面广、短期对财政收入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可以通过试点方式逐步推行。我国几年来通过营改增改革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在对待合并纳税制度上,可以考虑从核算和公司信息披露比较健全透明的A股上市公司开始试点,随后可以按照公司规模或者注册资金规模逐步放开。

从长远看,合并纳税将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突破口。除了前面提到的促进税务资产可流动性和实现合伙企业合并纳税等方向,未来还可将合并纳税的对象从国内投资扩展到境外投资。目前,“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亏损是无法和境内公司的盈利相抵消的,如果将合并纳税的范围扩大到境外投资项目,将是对“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政策的强有力支持。

此外,合并纳税引发的财政分配方式变化或许可以作为未来分税制改革的铺垫。比如将目前涉及国家和地方财政分配的所得税完全归为国家财政收入、对流转税则扩大地方财政分成的比例。分配方式的变化可以相应促成税务机构设置的变化,比如不必在各地分设国税局,而是在各省划分若干大区,在大区级别设立国税局。

综上,我们希望通过合并纳税的方法,达到结构性递延纳税或减税的目的,促进资本的流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在供给侧方面激发出更多的活力。

作者为毕马威中资市场税务主管合伙人

陈明宇/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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