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红勃/文
在思想史上,古典的写作风格是寓言式的。无论是东方的老子和庄子,还是西方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是善于运用寓言阐述大义的行家。近代以来,类似的写作方法在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非常罕见,哈佛法学院的富勒是一个例外,他所讲述的最著名的寓言可能要算“洞穴探险者奇案”,通过这一寓言式的虚构案例,富勒探讨了法律与道德、法官在民主社会中的角色、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等重大法理学问题。
西元4299年,在纽卡斯国境内,洞穴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被困在一个深达500米的山洞之中。被困者和外界取得联系,获悉救援进展缓慢且艰难,已有十个救援人员因此而牺牲,救援到达尚需时日。被困者已经饥饿难忍,濒于死亡,为了活下去,他们同意以掷骰子的办法吃掉一个人,威特莫尔因而被抽中并吃掉。获救之后,四位幸存者被指控谋杀,初审法院判决其有罪并处以死刑,四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借纽卡斯国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之口,针对此案,富勒表述了流行的法理学观点。
特鲁派尼法官和基恩法官属于法律实证主义者,主张尊重法律条文的权威性。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对于法官而言,忠实于法典是其基本的职业操守,尽管同情心会促使他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法官不应适用自己的道德观念。因而,他们主张被告有罪。
福斯特法官秉持自然法的传统观点,认为应该宣布被告无罪。首先,被困于人迹罕至的山洞使他们脱离了“人类社会”,进入了“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存的需要成了唯一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在这一自然状态中,五位探险者按照公平的方式缔结了一项契约,而该契约应被视为法律并得到遵守。
其次,即使认为纽卡斯国的法律有能力穿透500米的岩石而适用于这些被困者,但法官也必须考虑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而不仅仅是冰冷的文字。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典还是判例,都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正当的目的进行合理解释。若是法律有缺陷时,法官也应该有智商和勇气去弥补,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这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更充分的实现。
汉迪法官也赞成被告无罪,他的理由代表了法社会学的观点。在他看来,法律来源于社会,调整着生活,因而应当体现“效率和常识”。法官应当面对社会现实和具体生活,避免形式主义,因而,审判必须参考公共舆论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本案中,考虑到大多数的民众认为应当宽恕被告,考虑到申请行政赦免的复杂和艰难,因而,宣告被告无罪,应是法官的最佳选择。
在完全不同的观点和理由之间,唐丁法官左右为难:一方面,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又怎么能够成为被告杀人并以之为食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要宣布被告有罪时,这样的观点又是何其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被告可是用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啊。发现自己无法在情感和理智之间找到平衡,发现自己陷入价值冲突无法自拔,唐丁法官无奈地宣布不对此案表达意见。
这个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寓言故事,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核心的争议在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实证主义者出于对成文法权威性的坚守,主张在法律中驱逐价值因素,而自然法学说则认为,法律中一定有着某种目的,这种目的引领和约束着立法和司法,保障法律不至于堕落和败坏。
作为战后自然法学说的代表人物,富勒的观点基本与福斯特法官一致:法律“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人的共存并公平合理地规制他们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关系”,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将法律的目的纳入考虑,否则法律便会失去其正当性。
古希腊人曾将法治视为一种美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是使人这种“城邦的动物”真正实现自我的最可靠保障。富勒继承了这种远古理念并对其进行了重新表述:法律必须保持其道德的取向,以便引导人类过上真正有意义的美好生活。“过美好生活不仅需要良好的意图,哪怕这种意图得到普遍的分享;它需要得到人类交往的牢靠底线的支持,至少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提供这种底线。”
作者为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