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红勃/文
当生命的延续面临巨大的困难,譬如无法治愈的绝症,个人是否可以实施安乐死,选择自主终结生命,这在伦理和法律上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又称安死术。按照传统基督教的观点,安乐死属于自杀,是一种罪错,是个人对神的宇宙秩序的破坏。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对生命质量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安乐死在西方日渐得到正视,围绕安乐死的正当性,人们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反对安乐死的观点认为:生命为上天所赐,至高无上,乃是一切价值之源,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础;疾病和痛苦都是上天对个人的考验,不能拒绝,也无法逃避。因而,面对病痛,个人与社会,都应不惜一切代价与之抗争,以期延续生命;生命权也是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侵犯。
一些医学团体坚决反对医生参与实施安乐死,认为这是协助自杀,严重违背了医疗道德,也是对“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叛逆。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而赐人以死亡则和医生的职责背道而驰,医务人员对病人实行安乐死,实际上是变相杀人。另外,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世界上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医学科学的目的就在于去揭示疾病的奥妙并遂步攻克它。现在是不治之症,将来可能成为可治之症。安乐死可能导致病人错过诸多机会,包括病人可能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以及因某种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
针对道德上的责难,支持安乐死的人主张人道主义生死观:生死同值,生有意义,死也有尊严。人道主义要求尊重人、关爱人,首先尊重人的生命,但当生命仅剩下病痛煎熬时,人的同情心便体现在帮助病人结束已丧失生存价值的生命。面对现代医疗技术无法救治的晚期病人的痛苦,应尊重病人意愿,允许病人自主选择离开人世,这也是道德上的至善追求。
在主张安乐死的人看来,现代科技的发展可以延长寿命,但却无法使人永生。人既有生的权利,也应有死的自由。另外,安乐死也符合病人自身利益。对于生命垂危的晚期绝症病人,延长生命实际上是对他们变相的折磨和虐待。死亡并不都是坏事,因为它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与其把有用的物资用在毫无希望的病人身上,还不如允许他平静地死去。这也有利于减轻社会和家属的负担。
在进行理论争辩的同时,主张安乐死的团体也在采取积极的社会活动,宣传他们的主张,从而发展出了一项新的人权运动——安乐死运动。安乐死运动的最终目标在于推动国家出台法律,将死亡列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在美国,1938年,美国安乐死协会成立,其后更名为“死亡权利协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宣传“自主选择死亡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协会推动《纽约时报》等主流媒体正面报道安乐死事件及其辩论,引导民众理性看待安乐死问题;协会积极推动各州议会制定《自然死亡法》,争取公民“死亡的权利”。20世纪60年代初,协会发起了“生命遗嘱”立法行动:公民在身心健康时签署一项权利声明,要求在生命垂危没有能力作出决定时,有权拒绝任何延长生命的治疗,请求法律准许其死亡,这被称为“消极安乐死”。90年代,美国安乐死运动进入第二阶段:倡导晚期病人有“尊严死亡”的权利,即晚期病人有请求医生协助实施自杀的权利。“尊严死亡”运动主张的是“积极安乐死”,它以医生协助晚期病人自杀合法化为奋斗目标。
1997年,美国的安乐死运动首先在俄勒冈州获得了突破,该州成为全美第一个允许实行安乐死的州。从此以后,病人可以依据一项名为“有尊严的死亡”法案,使用医生开出的致命药物,结束自己痛苦的生命。几年之后,荷兰议会于2001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荷兰成为欧洲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每一个珍爱生命者,对生有期待,对死亦有期待。佛家讲,人应拥有智慧,参透生命的本质,当负累太重时,要懂得看破,要学会放下。面对无可维系的生命之苦,现代法律也许该放下执着,考虑给个人以选择的自由:可以继续前行,勇敢地活着,也可以有尊严地死去,与红尘作别,把痛苦放下。
作者为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