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光伟 王庆凯/文
四川20岁少年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而被判无期徒刑,这一刑罚引起不少人关注。在随后召开的“假枪真罪”解决出路研讨会上,多位参会律师呼吁,目前中国枪支认定标准滞后,仿真枪案量刑畸重,亟须修法。
仿真枪案多发
35岁的冯昕,正在等待最高法院对其二审判决的核准,他此前被法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按法律规定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法院认为如严格按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冯昕有期徒刑八年,但判决须经最高法院核准方能生效。
冯昕喜欢收藏仿真枪,他在2013年7月23日去香港帮军迷们代购仿真枪,从深圳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从手提袋内查获可组成10支仿真枪的配件。
经鉴定,10支仿真枪被认定为真枪。加上冯昕之前购买的24支类似仿真枪,深圳市检察院认为冯昕构成走私武器罪。
冯昕案是众多仿真枪案的一个缩影。刘大蔚在2013年8月网购台湾仿真枪,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这24支仿真枪有20支被认定为枪支,福建省泉州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在更早的2009年10月,河北小贩王国其在广州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王国其先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获刑十年,历经六年七次诉讼后,在2016年1月,检方撤诉。此后他向广州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67万元。2016年7月27日,广州中级法院向王国其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35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王国其案的反转,让冯昕的妈妈看到希望。
认定标准是否低
王国其案、冯昕案、刘大蔚案等涉枪案件,大多数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走私武器罪。两项罪名都涉及到对“枪支”的认定。
枪支认定标准是对涉案人员定罪的直接依据,尤其是一些“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的案子。
《刑法》并没有对枪支进行定义,涉及枪支武器条文共8条,涉及罪名51个。但按其量刑的严酷性及从《刑法》整体条文分析,枪支弹药应指火药枪支。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支管理法》第22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虽然未对仿真枪做出定义,但之前合法销售的气枪被列入枪支管制。
仿真枪是否《刑法》中所述枪支?
公安部在2008年2月22日曾发布过《仿真枪认定标准》。该《标准》规定,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第一,威力标准。即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第二,结构标准。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第三,外形标准。即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1/2与1倍之间的。
法院在审理枪形物(包括仿真枪)案时采用的依据主要是公安部于2008年下发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下称《枪支鉴定判据》),这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根据《枪支鉴定判据》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支鉴定判据》是法庭对涉枪案件的主要判定标准。
公安部于2001年8月1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根据上述规定,“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成为一道门槛,门槛之下为仿真枪,门槛之上为真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在2008年第2期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称,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也就是说,比动能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所射弹丸不能穿透皮肤。
而许多枪形物,比如一些玩具枪,对人畜产生不了大伤害,但比动能却可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
这意味着,不少枪形物,包括玩具枪,都可能符合“枪支”标准,甚至触刑。
《枪支鉴定判据》主要由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刑科所痕检高级工程师季峻等人负责起草。
季峻2000年11月在《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发表《关于枪支杀伤力鉴定的讨论》也指出,比动能的下限标准,应通过试验来说明。是以10焦耳/平方厘米为最低能量界限,还是以20焦耳/平方厘米或其他X焦耳/平方厘米?应通过正确的科学试验得出的标准来界定。
七年之后,由季峻主持制定的“≥1.8 焦耳/平方厘米”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仅为其之前所主张的确定致伤力比动能数值下限的1/10。
按《枪支鉴定判据》有关“≥1.8 焦耳/平方厘米就认定有致伤力”的标准,1.8 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相当于台湾地区的1/11,香港的1/4。
这也造成了枪形物的境内外尴尬,在港台合法的仿真枪,在境内却可能面临非法。
以冯昕案为例,检方的起诉书称,经鉴定,冯昕购买的10支枪形物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真枪,他之前还购买24支类似仿真枪,因此构成走私武器罪。
“贩枪”电商平台担何责?
在涉枪案审理中,卖枪平台是否需要负责也有不少讨论。很多涉枪案仅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买枪支,未收到购买的仿真枪时便被查获。
涉枪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责作出规定,包括发布枪支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明知商家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不阻止,要承担共犯责任。
但是电商平台负有共犯责任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平台客观上对违法犯罪活动起到帮助作用;平台主观上明知商家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有关部门警告、处理后,仍然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协助。
《刑法修正案九》有一个前置性规定,利用互联网平台,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就可能触犯《刑法》。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便电商平台不知道商家在利用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要负一定责任。电商平台应起到注意义务,对风险有预测,如果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承担责任有多种方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对于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犯罪信息,如果有人提出,平台应该立即进行纠正、下架或者删除,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应该为信息扩大部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作为刘大蔚的辩护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涉案枪形物不算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法院对刘的“无期徒刑”判决过重。
以刘大蔚案为例,当事人简单轻易地从某电商平台找到了仿真枪商品,购买的枪形物是由台湾的卖家包邮,卖家在台湾装入何种枪形物寄送、如何将货物运到大陆、是否报关,徐昕称刘并不知情。
徐昕称,依照司法逻辑,物流公司等参与运输和交易行为的企业及员工也应构成走私武器罪。刘大蔚在公开、合法的电商平台支付货款,若为走私,该电商平台及相关负责人是否也属于走私共犯?
量刑为何不一
当前涉枪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其中相当一部分涉枪案是仿真枪。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至2015年,中国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8月12日,中国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专案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公安部部署从即日起开展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专案行动。
不过,诸多判例显示,在仿真枪量刑上并不统一。
法官量刑主要依据买卖枪支的数量,并没有权力擅自降低量刑标准。法律界一些人士认为,法律有时可能显得刻板,但正是这种刻板,维护了量刑的统一、公正,避免法外开恩。
有时,量刑重可能是法院想以案件为例,向社会展示遏制枪支的决心,即使是仿真枪,只要触犯法律,毫不手软,以此达到警示社会的目的。
也有一些人士认为,对个案来讲,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官可以在现有体制下,寻求一个合理的结论。
2016年8月11日,广州市南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通过网络化名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案件,在该案中检方以“认罪从宽协商制度”建议将当事人叶某由“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对其宣告缓刑。
透过王国其案和叶某案的最终判决,法院审理仿真枪案的态度似乎开始发生变化。
根本上,对枪支管理是宽松还是严格,涉及到国家政策选择问题。轻刑化还是重刑化,应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实际伤害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