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建勋/文
在这个收获的季节,一位民法学界的泰斗驾鹤西去。从此,燕园失去了一位受人爱戴的良师,失去了一位风范长存的治学楷模。他就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魏振瀛教授,也是笔者的授业恩师。
先生在北大学习和工作了整整60年,毕生致力于民法研究,对该领域的诸多重大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看法,尤其是对民事责任的研究,用功最勤,产出最多,影响极大。这集中体现在他的《民事责任与债分离研究》一书中。在先生看来,我们不仅应借鉴域外理论和实践,而且应具有革新与开拓精神,有必要严格区分责任与债。
先生对民事责任的兴趣,至少可以追溯至他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时代。那是整整30年前的事儿,当时,先生与佟柔教授、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一道起草这部被誉为“民事权利宣言”的基本法律。由于他们的出色贡献,法律界尊称其为“民法四先生”。
根据当时的分工,先生负责草拟“民事责任”一章,此后,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著述一发而不可收,日臻完善,遂成一家之言。
先生对民事责任的执着,最终目的还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保护私权。在先生看来,不仅民事责任规范,而且整个民法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先生尝言:“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是人们生产和生存的基本权利。确认、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基本作用。”“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民事权利是人们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伤根,不离本,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乃富民强国之道。”
当然,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是所有法律的目的。和很多老一辈法律家一样,先生身上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尽管不经常流露出来,也很少使用惊人之语。与那些为权利而呐喊的法律家比较起来,先生更像一介书生,对权利的珍视更多地体现在字里行间,体现在为人处世的细节或者日常谈话之中。在当下,这两种法律家都令人钦佩。
记得我刚回国不久,有一天去看望先生,进门就问他,怎么看那种认为物权法违宪的观点,他还没说两句,嗓门突然提高,认为那纯属胡搅蛮缠,根本不理解财产权之重要性,质问道:“难道宪法不保护私有财产?不保护私有财产,难道要回到文革去?”
晚年,先生为民法典的制定不断鼓与呼。对先生来说,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民法具有根本重要性,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制定一部高水准的民法典,对于建立法治社会至关重要。有一次,在跟先生聊天时,我提到,自己现在对民法典的热情不像以前那么高,先生立即让我说说理由,眼光里带着惊奇和疑惑。
不揣浅陋,我说了三条。其一,对于一些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界尚未达成共识,倘若仓促通过民法典将其固定下来,有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障碍。譬如,根据现行法律,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这种土地制度安排在过去30年中的实践证明问题极大,亟须改变,但如何改,人们众说纷纭。若将现行土地制度写入民法典,恐怕日后成为社会革新的阻力。
其二,就现在的立法程序而言,离真正的开门立法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普通民众的参与明显不够。我担心民法典的制定也难以避免这一点,而民法事关每个普通人的权利和命运,没有他们的参与,民法典怎么可能具有生命力?
其三,很多民事法律规范是建立在习俗、惯例、传统等基础之上的,制定民法典之前,应当对这些做法和实践进行长期的调查和研究。18世纪之前,法律常被认为是“发现”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因为法律不过是对那些本已存在的人际交往和互动规则进行整理和确认而已。
听了之后,先生一方面认为我说得在理,另一方面,仍坚持主张应尽快制定民法典,即使有缺陷,也可以后修改。在先生看来,现在的民事立法繁多,不成体系,不利于法律适用,民法典有利于市场化改革,推动民主法治等。先生对民法典的执着有目共睹,即使躺在病榻上,也念念不忘。
1995年至2000年,我有幸忝列先生门下,先是读硕士,而后读博士。先生治学谨严,谦逊仁厚,爱护弟子,堪称楷模。遗憾的是,在我读了两年博士之后,有一个出国机会,遂决定放弃北大的博士学位。刚开始,我一直在犹豫该怎么跟先生交待此事,因为怕他认为我辜负了他的期望。有一天,我鼓足了勇气跟先生说了实情,而且还说要换专业,从私法换到公法和政治学,理由是,我越来越觉得私权要想得到有效的保护,离不开对公权的制约,所以,研究如何限制公权十分必要,并非放弃民法的终极关怀。先生听了之后,可能觉得有几分道理,不仅没有责备我,而且表示支持,甚至慷慨帮助我。对于先生的理解与关爱,我始终感激不尽。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