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税收流失的堵与疏

2016-12-28 19:17:26

□ 本刊记者 肖辉龙/文李恩树/编辑

随着线下实体商店逐渐趋于线上发展方向,是否应对电商平台卖家进行征税的问题在争议中引发了关注。

12月18日,中国税收与法律高峰论坛发布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课题组的《电商税收流失报告》(下称《报告》),指出由于税收征管能力弱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正逐年攀升。

其中,少数B2C(企业卖家对消费者)模式电商主体会通过不开票或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偷逃漏税,而C2C(个人卖家对消费者)电商主体比B2C模式造成了更大的税收流失缺口。值得一提的是,个别C2C平台税收流失额总体占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一些研究者认为,无论是B2C还是C2C或者B2B(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与B2G(企业卖家对政府买家)等电商运营模式,只要经营者主体的营业额达到了征税标准,原则上都应依法交税。但同时也应兼顾国家政府对电商领域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给予线上中小卖家一定生存发展空间。

要实现对电商领域的合理公平征税并非易事。电商交易的虚拟化,打破了以工商注册为前提的传统纳税登记申报制。

一些B2C模式中的B端商家,还会利用C2C模式中经营主体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冒充C端卖家进行线上商品交易,从而实现避税。

另外,对于C2C模式中C端经营主体(即线上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卖家)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如果营业额达到了征税标准是否需要对其征税的问题上,研究税法和电商的专家,也表达了不同看法。

税法领域的研究者认为,应该对这部分特殊的税政优惠对象实行分类征税监管,实现的路径则可基于大数据技术赋予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义务,对实际符合征税标准的卖家实行“代扣代缴”制,防止法定应征税收流失。不过也不能为了征税,破坏对电商产业的正常发展,否则将得不偿失,尤其在中国征税税率普遍高于国外税率,且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人卖家发展艰难的当下,不应为征税而征税。

电商税收流失争议

作为《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称,《报告》分析样本主要针对某大型电商平台B2C与C2C模式,进行了选择性数据采集。数据来源于全国东、中、西部三个地区的线上网店,B2C与C2C电商各占210家,涵盖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和化妆品等七个行业。

课题组随后采用平均税负法测算了两种模式的税收流失情况。分析结论发现,包括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亚马逊和当当网等十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只有少部分B2C电商平台中的个别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

被测算的C2C电商样本数据则显示,不同行业的商户开具发票情况也有一定差异。服装、化妆品、食品不开发票现象普遍,但电器、家具等行业开具发票情况相对较好。

课题组结论分析称,被测算的C2C电商平台在 2012年至2016年期间,税收流失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其交易的税收流失额增长率与该模式的交易额增长率基本一致。

从2012年至2015年,该C2C平台全年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总和,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就向媒体公开提过电商税收流失超过千亿元的类似说法,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成为潜规则,全国的电商漏税已超过千亿元,但这一说法很快被国税总局相关领导否认。

一位税务专家向《财经》记者表示,对该研究报告的测算方式和相关统计数据,仍有待商榷的地方,因为课题组的数据样本只是从某个单一平台旗下的电商模式进行抽取,且抽取样本的数据量仍不足够充分,样本是否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抽样标准,也没有进行细致说明,所以研究结论不排除出现偏差。至于具体有多少电商税收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流失,目前仍没有完全权威严谨的公开数据。

不过,课题组指出电商模式中出现偷逃漏税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是不争的事实,呼吁加强对电商税收流失的监管,符合税收征管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自然人卖家真假难辨

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研究人员的分析来看,其着重强调加强对C2C电商模式的税收流失监管。因为上述研究发现,C2C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并非都为纯粹的自然人店,其中一部分属于注册过公司的个人网店,还有一部分属于实体店的网上店铺,这两种卖家与线下实体公司并无二致,实质就是B2C电商交易,均属应依法纳税对象。

另外,有部分纯粹的C2C电商中小卖家通过不断经营,月营业额早已超过了征税标准的3万元收入,但实际却长期处于零税收状态,从而导致电商税收流失。

对C2C电商模式的征税监管,自始以来就存在争议。C2C通常指的是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售卖商品给其他消费者的电商交易模式。理论上,根据他们售卖的商品类型和所获营收不同,将其列为不同税率的个税和增值税征收对象。

但早期,C2C模式通常是个人卖家与个人买家之间的网络交易,例如一名大学生想将自己的电脑转卖,于是将相关商品信息挂在C2C平台上,供其他消费者购买。这种模式的交易额和交易量相比B2C等其他电商模式都要偏低,也往往达不到征税的标准。

国家为了鼓励这类C端中小卖家利用该电商模式进行创业,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甚至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政策扶持和免税优惠。

历史上,地税与国税部门就曾因是否需对C2C电商模式进行征税,发生过多次“乌龙”事件。2011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国税局开出了中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某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不过很快被叫停。

据《时代周报》报道,2015年4月开始,包括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地在内的主要沿海省区税务部门,相继约谈了辖区内的电商企业,这一行动被指是针对电商企业的漏税行为。但这再次引发“国家将对C2C模式的淘宝卖家实行全面征税”的说法和讨论,很快又发生了逆转。

去年5月5日,国税总局官网发出一份《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角度出发,《意见》指出,各级税务部门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有观点认为,C2C电商平台中尽管有些卖家网店商品销量很高,但实际利润却很低,甚至有些店铺是亏损状态,如果对这类商家征税,将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影响商品价格优势,使得卖家生存处境更加艰难。

从宏观层面来看,C2C平台上的绝大多数卖家均为个人及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作用是吸纳就业,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尤其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给予中小企业和个人卖家一定税收优惠政策,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今年2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一份针对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环境、经济社会价值和税负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负担重”。从纳税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来看,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小微企业分别以6.7%和3.9%远高于上市公司的2.5%。税费负担重这一因素已成为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无论是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一脉相承地延续了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只要求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真实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才要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这意味着C2C模式中,仍有大量C端的自然人卖家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税收登记的前提条件,以至于这些自然人卖家,事实上置于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之外。

今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立法草案再次就自然人中小卖家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进行了区分。

草案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唯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电商卖家,才不需要工商登记。

于是,分辨C2C电商模式中的C端中小卖家,是否属真正税收优惠保护对象,成为对电商合理征税的关键。

平台“代扣代缴”

上述《报告》存在不的一个不足之处是,其抽样样本是否包含原本受税收政策保护的对象,占样本比又有多少等问题未予厘清,而对这类特殊中小卖家所造成的未交税行为,能否算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流失,也尚存争议。

国税总局科研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李雪若举例指出,抽样测试时应注意剔除不符合标准的样本数据。

2013年,李雪若从中国某大型电商平台内部获取的部分数据显示,2012年,近千万户C2C电商卖家中,有94%的商户达不到当时征税起征点2万元标准,该电商平台当年的销售额均达数千亿元,在测算其税源时就应扣除这部分未达到起征点的商户数据。

另外,该C2C电商网站至少有12万户已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再剔除该电商平台中的B2C商户已进行税务登记的税源和刷单、退货产生的数额,其税源大约有180亿元。

但随着电商产业规模的扩大,电商总体税收流失缺口有逐年增大的趋势,《报告》研究者倾向认为,无论何种店铺、何种商业模式,个人经营者获取的收入一律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使是纯粹的C2C电商,也存在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是国内最早研究电子商务经济的学者之一,他向《财经》记者分析认为,现阶段中国的电商产业发展仍需要政策大力扶持,不宜立即对其开征税收。尤其是C2C电商模式中自然人,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是否需征税的问题仍有颇多争议。

在王健看来,首先C端自然人商家本身经营额不多,即使有少数经营额超过征税标准,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想继续扩大规模,必然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其业务拓展将受到限制。

总体上,这部分超过征税标准的自然人数量偏少,与线下实体门店避税漏税数额相比,可谓少之又少。

电商平台中的自然人与市场上的小商小贩相同,国家对线下小商小贩都实行宽松的征税政策,在能带动更多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电商网络中,就更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否则容易让广大的普通群众丧失养家糊口的机会,国家一直未就此采取实际的征税措施,就说明了政策的明智之举,更何况对这部分经营主体征税也存在征税成本的考量,通常情况下,对数额较少的经营主体征税,会浪费更多的财政投入。

另有研究人员表示,对电商征税并不意味着是对全部网店都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而是针对月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和信誉等级高的网店进行征税,税率也可适当减低,以避免出现网上商品价格大幅增长而影响电商发展。

受税收征管技术限制,目前,税务机关识别电商平台中的卖家真实身份仍存在一定难度,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商平台出于保护用户数据等因素考虑,往往不愿将真实的卖家交易信息,悉数提供给相关税收部门。以至于电商平台中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和难以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计税依据和纳税地点也都存在监管困难。

而造成电商税收流失的客观原因,除了与电商卖家不开发票或虚开发票有关外,消费者不要发票的习惯也是造成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按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是纳税申报制,由纳税人按月或季度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其销售记录,所以“以票控税”已经不再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电商虚拟交易。

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焦瑞进向《财经》记者介绍,按2016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未来对电商业务征税的趋势将会利用大数据思维,由税务部门统一构建新的税收征收电子系统,并赋予掌握电商卖家真实数据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义务,为C2C等电商模式中的卖家代扣代缴税收。

按相关法律规定,电商平台有义务配合税务部门,获取入驻平台上所有商家的真实销售数据,以及支付系统订单等电子数据内容。

无论线上电商产业还是线下实体产业,都存在大量逃税避税行为,每年会给国家造成不可低估的税收损失,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表示,税务机关不仅要加强对国内电商税收流失问题的监管,还应兼顾对跨境电商税收流失问题的监管。

为协调平衡好避免税收漏征与鼓励电商发展,给中小企业、个人卖家发展空间的矛盾,首先国家立法需对电商税收征收予以法律上的明确;另外还应加强税收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工作人员对电商税收征收的专业能力;同时可在一些地方先试点实行平台“代扣代缴”税制,以减轻税务部门压力,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来不断减少法定需征税收的流失。

本刊记者 肖辉龙/文李恩树/编辑/文
电商 流失 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