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文/张流常
APP分发市场竞争在近几年呈现出白热化趋势。各类APP集纳平台的运营者之间,摩擦不断升级,2016年至今,进入了诉讼爆发期。
所谓APP,按照工信部的定义是“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英文简称,包括移动智能终端生产商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这一定义下,主体被分为两类:移动智能终端生产商(下称生产商),诸如苹果、华为、小米、OPPO等等;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称第三方),诸如“应用宝”、“豌豆荚”、“百度手机助手”、“360手机助手”等第三方应用商店。实际上,在这两大主体之外,还包含了“再分发”的行为,比如一款手游APP在被用户下载后,它还会不断以广告位的弹窗形式推介其他APP。
当智能手机硬件盈利空间逐渐萎缩甚至出现了负值的情形下,附着于硬件空间上的各类APP,通过“广告位”和“导流”等形式为生产商带来了巨大利润想象空间。自苹果和小米APP市场模式出现之后,生产商和第三方之间便开始了各种形式的争夺战。对于一般用户而言,他们既是这种竞争的拉拢对象,也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成为“受害者”。
利用APP的安全性问题即可信问题进行不正当竞争,成为有关诉讼的一个主要焦点和多发问题。当可信问题被恶意利用,用户使用APP的真正安全度将被降低或忽略。这关乎数亿APP使用者的消费安全、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整个APP市场的有序、合理、合法和充分竞争。
司法者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审判,行政监管者通过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不断厘清背后矛盾和界定不当行为,亟须打造出以保护一般用户权益为目的的APP可信认证体系。
利益驱动
据媒体报道,工信部部长苗圩曾透露,截至2016年7月,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3.04亿户,其中4G用户总数达到6.46亿户。使用4G网络的手机,一般也是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的使用离不开APP,比如游戏类、生活实用类、新闻资讯类、社交类等等。
面对6亿多用户的巨大市场(尚不包括其他智能终端设备数量),集纳各类APP的分发市场存在无限红利空间。这些利润可以是广告,可以是分成,也可以是基于导流所产生的其他利润模式。
目前,基于Android系统下的市场上,APP平台被分为了“阿里系”、“百度系”、“腾讯系”和“360系”等,主要有“360手机助手”、“百度手机助手”、“豌豆荚”、“应用宝”等产品形式。BAT等主要互联网巨头之间,正不断在这一市场上争锋。
据App Annie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应用下载量增长15%,App Store和Google Play平台的下载量增长130多亿次。平台所有者去年向应用发行商支付了近890亿美元,这些收入来自应用内广告和应用商店收入,同比增长40%。据此计算,2016年的应用总收入为1270亿美元,平台所有者抽取30%的收入分成。在这样的营收和下载量上,中国市场贡献率最大。
在盈利模式方面,目前中国手机应用开发者主要有广告模式、“免费+增值”服务收费模式、下载付费模式、一次性软件开发费用以及后期技术支持收入共五种盈利模式。其中,广告和“免费+增值”服务是最主要的两大盈利模式。
在如此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智能终端的生产商显然不能坐视。生产商与第三方相比有着天然的优势,因为他们都有自带自制的安卓系统,他们可以在系统底层上打通与应用层的关联,可以在出厂前便预置APP。他们甚至可达到让用户无法选择的地步,比如,在消费者购买一部智能手机后,他们无法删除上面的APP;删除某款APP后,手机硬件环境会发生错乱甚至死机;意欲下载某款APP时,手机会给弹窗进行所谓安全提示,并引导消费者从手机生产商预置的既定路径上进行下载等。
近几年,手机厂商开始重点布局应用商店,华为、OPPO、魅族等手机厂商应用商店增长很快。Newzoo2016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华为在应用市场占比已达9%, OPPO占比为7%。有媒体报道,一台售价2000元左右的国产智能手机,其预装APP收益可以占毛利的20%-30%。这一比例还在逐渐递增。
但相比第三方,生产商的“抢滩”行为,首要表现便是智能终端的过度商业开发,这已经影响到消费者的直接权益,破坏了智能终端的系统生态,广告骚扰、隐私权侵害等行为不断发生。尤其是生产商自带的安全检测软件,往往会影响用户下载APP的路径,甚至直接告诉用户:“通过第三方下载的行为不安全”、“可能会导致手机死机或者无法使用”,只有“通过手机自带应用商店下载APP才更为安全”等。
矛盾白热化
2016年底,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由生产商与第三方之间的“抢滩战”以及背后矛盾引发而出。案件原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力天无限)以不正当竞争案为由,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力天无限在起诉书中表示,当用户下载其软件时,华为手机及其操作系统会不断弹窗提示,干扰用户的判断。类似的案件也发生在360公司和小米之间。
2017年初,类似案例亦有发生。比如,江苏某地法院曾向一家手机厂商发出应用分发领域第一个诉前禁令,要求这家公司的手机必须停止通过弹窗、跳转方式误导用户安装手机自带应用商店的行为,并裁定一家手机卖场在该手机厂商整改完成前禁止销售该手机。
“受手机厂商势力崛起影响,2015年360、百度等第三方应用发行份额将同比下降20%以上。”UC原董事长俞永福一语道破了上述案件的玄机。
一款APP或者一个提供各类APP的平台的流量或者分发量决定着APP的生死。如何持续增加流量或者分发量?首先要解决的是让用户产生依赖性并持续扩大用户量。正常而言,依赖性来自于APP优秀内容的吸引力,而不应该以不合法技术手段给一般用户使用“定身术”。
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市场上确实存在很多恶意的APP,需要有关安全监测软件监测,但如何细化和区分正常与非正常APP,安全监测一方需要客观,有关部门也需要细化规则。既要发挥安全监测的积极作用,也要防止这些监测软件被利用,进而产生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
2016年11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该修订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网络环境中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或者应用服务,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正常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应用服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这进一步升格了有关APP市场竞争性规定的法律位阶。
各类APP的推介行为,首先要解决的是APP的安全性认证即可信问题。就可信问题本身而言,可能会影响用户的权利。APP的可信问题也很可能被利用,造成不同分发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一般用户,APP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他们根本无法以自身知识判断APP的安全性。
如果恶意利用安全监测软件诱导用户,那么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破坏了互联网应用分发的行业发展。这种不正当竞争披着“安全”的外衣,造成了用户对APP的信任和安全性的质疑和恐慌。对于用户来说,基于天然的对手机品牌的信任选择相信手机应用商店提供的安全选择路径,这种欺骗、误导行为也是对智能终端生态关系的严重破坏。
如果提供安全监测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并非恶意诱导也并非压制和排斥第三方APP分发平台,或能够证明第三方平台存在不安全问题,则另当别论。
一方面APP市场需要安全监测,一方面又要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那就需要明确两个问题:谁有权力进行安全监测?安全监测机构或者平台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近日,工信部颁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重点对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的APP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APP分发服务进行了规范。但上述规制内容并未提及APP可信认证的问题。建议未来有关部门应当在APP市场的安全认证上以“清单”方式公布进行可信认证的机构名单,同时设定准入门槛和监测条件。这些可信认证机构,最好能与APP分发渠道减少或完全切割利益关联。
(作者为财经媒体资深从业人士,编辑:李恩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