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刑事追责要尊重公司特性

2018-01-15 16:21:36

文/邓峰

涂瑶生案的一审判决,显示了近年来涉及到国有公司中的以股权为载体,针对改制、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刑事追责案件中一些普遍性问题。这类案件频发之后,有必要重新审视惯常思维。

对于刑事追责的司法部门而言,在一些案件中出现的判断,在我看来,存在对公司特性的理解不足。具体而言:

第一,企业、公司的核心价值是做大蛋糕而不是分蛋糕。无论是合伙、联营还是公司,都是社会经济合作的机制,判断一个行为、决策是否合理,应当放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没有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几乎全面陷入亏损的情况,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也不会出现。同样,国有企业并不是“国有私产”,而是服务于全民和社会的。如果没有改制,职工就业、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压力会更大。

涂案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若无新的投资者进入,这个企业会不会亏损下去,乃至成为政府的更大负担?因为涂瑶生得到管理股,并且和外部投资者的进入联系在一起,因此是“自己收钱”+“别人受益”,是否就构成受贿?更应当问的是,谁受到了损失?如果这个企业没有外部投资者,更大可能是经营不下去,新的进入者把蛋糕做大了,国有的部分也大了。否则,不仅原有的资产受损,还要花费资源去安置职工、再次重组。

第二,要尊重公司本身的治理—融资特性。如果因为采用了优先购买权,把国有股增大之后又再次转让出去,将这种变化归责于管理人员,可能忽视了这种决策也是股东的上级单位作为股东的选择;其次,因为转让股权导致国有比例下降进而导致丧失控制权的逻辑,也未必合理,因为增资的时候保持控制权是要出钱的,作为股东的上级单位不出钱,又想解决公司增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问题,怎么办?再次,以股权作为激励,是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集体决策可以实施的,为什么国有管理人员不能获得这种激励呢?

第三,公司的价值创造来自于权力控制者、行使者,也就是管理者的贡献。不能狭隘地用今天的成功企业倒推回去,管理者换成任何人都能取得企业成功吗?因为有了新的控股股东,才会把资产更有效率地利用,才会有包括国有在内的资产、股权的增值。从另外一个角度,因为新的控股股东愿意采用股权激励,才会有原来低效率激励不足的管理人员,在新的控股股东的监督下取得成绩。忽略了这些因果关系,就会失去应有的判断。

更进一步说,现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包括201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国有资产应当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股权管理转向,其中也包括员工持股——这是国资委今年着重推出的重头戏,都表明了这种行为是符合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的应然方向。刑事案件中需要考虑这些文件规则。

近年来,用刑事追责来解决许多企业内的治理事务、股权纠纷等越来越多,这其实是一个不好的趋势。一方面,这和改革以来一直强调的不利用公权力去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则相违背;另外一方面,也反映了国有资产的管理之中,并没有真正按照公司法和商业规则来行事。

在涂案中,如果国有股东认为自己的控制权不应被稀释,也可通过合同设计和管理、股权行使和保护等相应的民事救济来解决,如果实际上没有提出过异议,那么现在怎么能成为一个理由?

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方向,是让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在市场中做大做强。近年来发生的这些案例,表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规则设计和执行,在股权管理上,还存在差距。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编辑:李恩树)

邓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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