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2018-03-05 18:21:20

2018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决战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全国人大、政协和国家领导机构产生之年,更是走进新时代开局之年。

新时代有新精神新思想,也有新任务和新要求。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因此,要对既有的机构或其职能进行改革,并成立相关新机构,推出新做法来落实新精神新思想,完成新任务新要求。

也因此,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为彰显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是在宪法指引下进行的,凸显中央依法治国精神,之前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是中共中央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召开两次全会的原因和考量所在。

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而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中,也开宗明义要求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如中央媒体所指出的,这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新要求,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

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贯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使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人民日报》日前刊文指出,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三中全会提出,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人们注意到,“监察机关”在表述中已正式进入党和国家机构序列,而在经过近年来的试点和近期各地监察机关纷纷挂牌后,作为政治机关的监察委的产生只待临门一脚。

此前,中共中央建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

三中全会提出,治理好中国这样的大国,要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加强宏观事务管理,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增强地方治理能力。与此相对应,《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必将为更好地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提供法律保障。

新时代已经来临,为更好地完成新时代新任务而推出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即将展开,实践必将证明今时今日抉择的前瞻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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