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察委主任:为何调查阶段律师不宜介入

2018-03-22 19:36:24

文/本刊记者 王丽娜 编辑/李恩树

“反腐败压倒性的态势已经形成,并且正在巩固和发展。但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的力度不会减轻。”3月14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对《财经》记者表示。

刘建超称,监察法是监察领域的基本法,因缺乏一些具体规定,根据实践需要,中央纪委正在考虑制定监察法的实施细则。就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程序、律师可否介入、如何使用技术侦查等热点问题,他接受专访并披露了试点改革中的一些细节和经验。

监察委和公安机关共同对留置管理

《财经》: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四种情形可采取留置措施。在浙江的试点中,留置程序如何操作?

刘建超:监察法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授予监察委员会12项重要的调查措施。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授权试点履职,包括这12项调查措施。浙江省监察委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法律依据是《决定》,留置是12项调查手段中很重要的一项。

留置的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浙江在采取留置措施时,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监察法通过后,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执行。

留置程序会经过严格的审批,审批是在监察委的相关调查人员掌握充足证据,并且判定有前面讲的几个情形之一后,提出一个工作意见。工作意见须经程序批准,审批之后,最终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留置措施。

《财经》:浙江省监察委试点中留置的场所在哪里,谁来管理?

刘建超:留置执行的场所,从浙江实践看,一种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审查使用的“两规”场所,现在继续作为留置场所使用,管理主体是监察委的案件管理室,并借助各方力量。比如,省一级留置场所借助武警力量,市、县级留置场所借助公安力量。

监察委的设置是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县一级以下没有监察委,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县级以下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留置。

第二种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留置专区的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它的性质是留置性质,而不是司法强制措施的性质。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实际上是公安管,但调查人员是监察委人员,监察委的案管室也参与管理。

因此,执行留置措施是两个方面的力量执行,主要是确保依法留置,同时利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和执法能力。

内外机制防止体罚逼供

《财经》:留置是对“两规”的替代,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刘建超: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我们会告知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相关权利,包括他有什么问题需要说明、有什么要求,都会跟他说清楚。

留置开始后,会将被调查人安置在一个相对舒适的区域,或者是一个专门的设施内。被留置期间,他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会得到保障,一些特殊需要,比如定期服药、进行必要的简单医疗检查等,也基本得到保障。

《财经》: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使其不遭受逼供、体罚等?

刘建超:浙江省监察委有明确内部规定,第一,调查组调查人员自身需要有监督,调查组组长依照规定严格执行留置期间的有关规定;第二,监察委内部有一个案件管理部门,要对留置期间进行监督,出现问题逐级报告,并对一些违规问题及时制止。这些是监察委内部的制约机制。同时,公安机关在留置场所24小时监控,既要有监察委的案件管理室监控,又要有公安机关公安人员监控,一旦监控发现情况,双方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利,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4小时的录音录像监控全程留痕。这比原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案件要求得还高。录音录像可以成为法庭证据,如果被调查人员称遭到虐待等,可以调阅录像查看。因此,浙江省监察委对留置的管理不是监察委一家负责,而是由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共同负责,严格遵照法律、纪律要求,内部还制定严格的监管要求,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财经》: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对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的问题,引起讨论。一些学者认为,留置是对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相当于羁押,应允许被调查人在被留置后由律师介入,这对提高办案质量和防止冤假错案有重要意义。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建超:这里有几个方面我想强调一下:第一,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行使职责的法律依据是通过后的监察法,目前试点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因此,监察机关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

第二,更重要的是,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相对特殊。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理证据,多数是言词证据。在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中,最大的挑战是串供、隐藏证据,甚至销毁证据,我们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这样的、可能的干扰。如果被调查人形成攻守同盟甚至串供,再突破很难,这是监察委办案的重要现实需要。实际上,我们遇到不少串供的,有的已经串供,进去还说自己没问题,狡猾的狐狸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总有漏洞。如果串供很精细,突破难度会很大,达不到反腐败的效果,该被惩治的得不到惩治。

另外,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一些机密、秘密,律师也不宜介入。不是我们怕监督,我很自信地说,被调查人的权利有保障。我们有一系列举措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被调查人的权利必须保障,但也要保障调查正常进行。

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被调查人能享受到他所希望的司法援助。

反腐力度不减,有一件查一件

《财经》:监察机关不具有使用技术侦查的权限,那么在使用的流程上,浙江是怎么规定的,如何与公安机关衔接?

刘建超:对被调查人员使用技术侦查,要经过严格审批,这不是一个人能决定的,也涉及到被调查人相应级别的管理。技术侦查使用非常慎重,非常谨慎,特殊情况、特殊阶段才可以使用。经过我们批准后,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执行。从我们内部掌握看,厅级以上干部也就是省管干部,我们还没有权力对其进行技术侦查,需要上一级纪委批准。

《财经》:从浙江省监察委的试点改革看,有哪些成效?

刘建超:反腐效率很高。根据我拿到的3月11日的最新数据,试点以来,浙江全省各级监察委共对292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已办结的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也就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100%被移送审查起诉。但即便涉及职务犯罪,也不一定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是172人。

自从浙江省监察委成立以来,省一级监察委调查厅级干部共28件,涉及29人,其中8人涉及职务犯罪,同比增长60%,与职务犯罪相比,违纪的更多。

浙江各级监察委处理各类问题线索43807件,同比增长84.4%。监察委成立后,在人员转隶、机构和人员融合的情况下,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反腐败的力度并没有弱化。现在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时间42.5天,比改革之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平均缩短64.4%。改革之前,纪法分开,涉及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纪律审查,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监察委不仅查违纪,也调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更加权威高效。监察体制改革,给追逃追赃也带来变化。监察体制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委专门组建追逃追赃部门。首先,随着防逃工作有效开展,没有新增的外逃人员。其次,目前全省共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9名,其中包括2名“百名红通人员”。

《财经》:下一步,反腐败是否会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刘建超:党中央作出这样一个重要判断,即反腐败压倒性的态势已经形成,并正在巩固和发展。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所以腐败案件、违反八项规定的情况还时常发生,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这些工作都是不停步、不歇脚,持之以恒地发展下去。从长远看,我们朝着反腐败形成压倒性胜利的方向发展,今后案件的数量会逐渐往下走,但这并不是降低标准,还是有一件查一件,力度并没有减轻。

王丽娜/文
监察委 浙江省 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