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品牌的法律之惑

来源:《财经》杂志 2021-04-12 17:31:08

医院建设本身是一个投资大、耗时长的过程,随着社会资本大量涌入医疗领域,知名公立医院的品牌价值愈加凸显。

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公立医院将自己的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许可其他医院使用,收取相应的费用,而社会资本所办医院靠此吸引患者前来就诊,快速度过新建医院艰难的积累期。

国内著名三甲医院,如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北京安贞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湖南湘雅医院等,纷纷与社会资本合作,允许合作的民营医院在一定年限、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

然而,医院市场、品牌化仍属于较新兴的领域,品牌价值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现有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也导致了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对公立医院品牌使用也认识不足,致使一些合作最终不乏诉诸公堂的案例。

因而合作之前,首先需厘清公立医院品牌的法律属性,确定其法律地位,才能找到相应的政策法律规定来适用。

医院品牌的法律属性:商标权、名称权

2015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东方资产公司预计投入30亿元,在北京东坝河地区建设一家大型综合医院——安贞国际医院。

此举首开先河,作为北京市第一家正式获得大型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安贞医院提供品牌、技术资源、医疗团队、服务系统等支持,与东方资产公司一起运营管理安贞国际医院,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品牌使用费、管理费等。由于安贞医院的品牌效应,以及新医院的建设地点,安贞国际医院要建立的消息刚宣布,便成为热点,尤其受到东坝河地区人们的欢迎,在离家不远处能有大医院,看病十分方便。双方预见医院建成后,就诊患者定会络绎不绝。

然而,品牌使用的问题很快显现出来,例如,如何评估安贞医院品牌价值?如何解决安贞国际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品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安贞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使用自身品牌与社会资本合作要符合国家哪些政策法律规定,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安贞医院收取的品牌使用费、管理费等收入是否要上缴国库,能否用于自身建设?

首先,是医院的商标权。

商标是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一种标记,以区别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医院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因此医院的商标是一种服务商标。包括院名、院徽、院标,以及具有识别性的名称和服务标志等,皆为商标。此外,医疗机构也可以申请注册产品商标,用于合法的院内制剂等产品上。

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是医院品牌的最好载体和核心形象,对品牌起着支持、表达、传递、整合与形象化的作用,能提高人们对品牌的认知度,为医院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提升医院的影响力。

中国对商标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法规,可广泛地应用在许可使用、合资、参股、融资、转让、质押等产权变动的各类经济活动中。注册了商标的医院,可以通过商标许可用等方式进行使用,有清晰明确的操作流程。

在国家商标行政部门的网站进行检索,目前国内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注册并且公告的仅有899家医院,且其中大多数为民营医院,许多公立医院虽然根据医院文化特色长期使用自己的医院标识,但是并没有去注册商标,导致医院不能更好地享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

那些没有注册商标的医院,将品牌许可其他医院使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民法总则》规定,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类合同中,医院品牌被看作是未注册商标,或者说是一种名称。

目前,中国尚未对名称权作出具体规定,只在《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中,有部分体现。

其次,是医院名称权。从安贞医院合作案例中可见,医院名称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按《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两部分组成,通用名称即为医院、卫生院、诊所等,识别名称则是医院自主选择的地名、单位名、姓名、疾病名称等,例如北京安贞医院的识别名称,即为“北京安贞”,通用名称是“医院”。医院名称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其他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不能使用该名称。

医院名称,是医院名誉的重要载体,具有资产属性,和商标一样属于无形资产。

品牌使用形式:特许、托管、合作

公立医院的品牌对外使用,一般为允许其他医院增挂牌匾,如“某某医院合作医院”“某某医院分院”“某某医院托管医院”等,通常分为特许经营、医院托管、医联体合作三种品牌使用形式。

首先,最常见方式是许可其他医院使用自己的品牌,或者将品牌使用权经过评估作为无形资产投资设立公司,医院这种品牌使用方式在近些年被称为“特许经营”。根据《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京卫规划〔2016〕9号)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政府办公立医院,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其次,一些医院由于技术力量不足、经营不善、管理体制僵化或者政策变化等情况,选择采用“医院托管”的方式,引入其他医院对自身医院或者部分科室进行托管,在不改变医院资产所有权的基础上,改革医院的管理体系,吸收优质的医疗资源。

被托管医院同时会增挂托管医院的牌子,表明医院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以提高医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托管医院一般会将这笔品牌使用费用包含在管理费内支付给托管医院。

此外,为响应国家建设医联体的战略规划,各省市纷纷建立各种医联体,“医联体合作”也成为医院品牌的一种使用形式。医联体往往以一家或多家重点医院为核心,与周边医院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某些医院为了吸引更多的患者,便使用知名医院的品牌对外宣称自己是其合作单位,在医院网站、微信等平台上进行宣传推广,或者在医院大门口直接挂上某某医院医联体合作单位的牌子。

公立医院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医院通过特许经营、托管、合作等方式使用品牌,同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通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也有利于相关部门保护医院的品牌不被其他医院非法使用。

问题在于,无论是自营,还是特许、托管、合作,公立医院的品牌价值往往会被低估、被减损。

由于公立医院是由政府出资建设,依靠财税政策、事业编制、人才优势等政府支持快速发展起来,缺少市场竞争,不需要费尽心思去做广告宣传招揽患者,这就导致公立医院的管理层和政府机构对公立医院的品牌价值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医院经过国家多年的投资及运营其品牌所蕴含的巨大价值。

而实际上,在中国医疗市场中,一个知名医院的品牌对病人和社会资本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卖技术、四流企业做产品”这句话在医疗行业内同样适用。

公立医院品牌的对外使用也增加了价值贬损的风险。经历了“莆田系”“科室外包”等风波后,人们对民营医院普遍不信任,即使民营医院的技术设施和公立医院差不多,人们一般还是会选择去公立医院,这也是社会资本寻求与知名公立医院合作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接下来,如果民营医院不能让患者满意,或者发生了影响较恶劣的医疗事件,这会直接导致公立医院品牌蒙羞,价值减损。

如何完善立法和监管体系

目前,规范公立医院品牌使用的政策、法律还需完善。

从政策制度的内容来看,公立医院品牌的使用行为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并不相同,这种使用行为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得到明确系统的规范,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用具体法律条文,相关职能部门也不知道如何监管审批。

虽然《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办公立医院可以将其商标、品牌、技术等无形资产,提供给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并规定了具体操作步骤及合作范围等,但该指南只适用于北京地区,其他地区公立医院仍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境遇。

正是由于法律、政策的模糊性,在回答医院品牌的法律属性这一问题时,人们也时常陷入迷惘。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的品牌一般都作为商标而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价值,通过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及保护,企业的名称也可以作为商号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但是,公立医院不同于公司企业,其本质是事业单位,不能将医院名称完全等同于商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唯一性只限于注册地区域,公立医院又很少将自己的品牌注册为商标,这就导致医院使用品牌对外投资、许可其他医院使用时,不能够通过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内容没有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完全由双方合意拟定,虽然合同依旧有效,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例如,《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规定了合作时间,普通情况下不超过10年,但是其他地方就不受该规定限制。如2014年梅溪湖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合作建设中南大学湘雅第六医院,中南大学将“湘雅”这一品牌许可医院使用,使用期限为40年。

此外,资产评估不准确,也制约着医院品牌的现实使用。医院品牌的价值大小不像固定资产那样能够通过直观的价格数据来进行简单衡量,必须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立医院使用品牌作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只有一条规定:“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上述办法中,没有提出具体的评估细则,在评估行业内也很少有可以借鉴的经验。这就使得医院品牌价值的评估难以操作,评估结果往往不准确。

完善公立医院品牌的管理制度,规范公立医院的品牌使用行为,确保医院品牌的合法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政府、医院、评估机构等相互配合,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解决之道,首先是在注册商标的公立医疗机构少,医院内部也缺乏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懂得如何注册商标的专业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商标法》的修改,赋予医疗机构未注册的服务商标一定的法律地位。

为了防止民营医院未经公立医院同意,私自将其品牌登记,甚至抢先注册,应该改革医院名称登记制度,将商标管理系统与各级医疗机构名称登记系统的数据库相互连接,在注册医疗服务商标或者登记医疗机构名称时,预先检索数据库,以防止国有资产被他人侵犯。

国家应适时出台统一的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充分借鉴北京经验,规范全国各地的公立医院品牌使用。

为保障公立医院品牌的合法使用,政府应建立事后评价监管体系。即在将品牌许可给民营医院使用之后,财政部门、医疗主管部门等要注意监督民营医院对品牌的使用情况,防止超范围、超时限、超地域使用。

而公立医院一方,除了许可品牌使用之外,应该提供团队、技术或管理系统等的实际支持,确保合作者的服务质量。如果民营医院运营状况不好,医疗质量不达标或者发生了重大医疗事故,相关部门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考虑提前终止许可协议,或者对民营医院做出一定的处罚。

改良评估方式、建立知产部门

对公立医院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是重要的一环。因而行业内部应尽早完善评估方式,提出医院品牌等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标准和核算方法。另外,想要入场者,需是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了对医疗行业有一定的了解,专业评估人员还需具备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评估过程要公开、透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评估过程,对于因重大过错或者故意导致评估价格严重偏低的人员,要加重惩罚力度。

作为品牌的使用者,医疗机构自身要具备品牌价值意识,聘用专业人员或者培养具备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员工,成立专门管理医院知识产权的部门,建立起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负责包括医院商标、品牌、专利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在和社会资本洽谈合作的过程中,要对医院品牌的价值有正确认识和估值,将国有资产低价处理给社会资本,应承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过失。

当下,公立医院将自身品牌授权给民营医院使用的案例,已屡见不鲜,为防止品牌毁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保障社会资本与国家的共同利益,在公立医疗品牌成长道路上,许多法律问题还需逐一解决。尤为紧迫的是,对可能产生的民营医院运营状况不好、医疗质量不达标,或重大医疗事故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当预先制定防范机制。

(作者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编辑:王小)

邓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