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的伦理维度

来源:《财经》杂志 2021-12-03 13:14:10

从新旧世纪之交迄今,体现为线上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技术革命与金融业务创新水乳交融。一方面,在金融创新支持下,不仅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度、高质量发展,也极大延展了社会空间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也重塑了金融业务风貌。

然而“天下理无常是,事无常非”。受惠于技术革命与金融创新的金融科技,随着时光流逝,其“镀金”光环逐渐消散,负面效应日益凸显。

首先,基于所谓“马太效应”,金融科技的成果并不能为社会公众公平享有,比如,大型科技企业因涉足金融而赚的盆满钵满,社会边缘群体却因卷入“炒币”等而债台高筑;再者,金融科技除继承科技、金融母体的优点外,其“原罪”基因也如影随形:在科技,则有信息茧房、算法歧视、隐私安全;在金融,则有非持牌展业、超范围经营乃至脱离实体空转。

随着技术对金融改造的深入,以上情形愈发引起社会关注与监管担忧,但在创新与资本“双轮驱动”之下,金融科技发展明显快于法制体系建设,后者的一些传统工具、手段也有与现实“脱节”之嫌。正是在如此背景之下,兼具柔性和规范的伦理逐渐走入公众视野,被寄予弥补传统手段不足,推动监管机制创新的期望。

然而,伦理本就是非正式规范,其包容性强的另一面则是结构复杂,尤其是金融科技伦理,如要真正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之外的“第三极”作用,有必要直面内在张力,理清发展思路,围绕针对性和可行性建构未来实施路径。

金融科技伦理规范的现实需求

如果说“发展”曾是互联网经济上个十年的主题词,那么“治理”则是其未来十年的主旋律。除了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夯实自律,作为柔性监管手段之一的“科技伦理”,其社会关注度也是水涨船高。特别是在2019年后,随着中央决定将科技伦理建设作为推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科技伦理的讨论更是日趋火热,内涵也愈加丰富。

一方面,由于思维惯性,科技伦理往往被直接定义为一套行为规范体系。从字面意义理解,伦理即所谓“人伦道德之理”,属于道德规则的范畴,而与一般道德相比,伦理更强调对“关系”的规范。

虽然在主流观点的陈述中,科技往往被形容为是“中性”的,但是结合历史不难看出,科学技术本身也承担有某种原罪。这首先是因为作为其发明者和使用者的人有人性恶的一面,并且这种“恶”在现代社会还因资本对利润的无底线追逐而得到纵容乃至激励,技术固然中性,但其使用却又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另外,科学技术的负面作用也有其深刻的认识根源,科学技术不能和客观真理直接画等号,而仅仅是人基于有限理性对自然、社会环境做出了有限的认识和改造,随着科技手段自身的发展和影响范围的扩大,科学技术和外在世界都远超把握。无论是负外部性抑或利益诱惑,科技的健康持续发展都需要伦理保驾护航。

科技伦理是道德观照现实的产物。从个体而言,科技伦理起源于对部分科技工作者开展反人道主义科学研究实验的反思,从社会而言,科技伦理起源于对启蒙运动后进步主义幻灭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兴起的反思,结合现实,金融科技伦理则起源于对新工业革命特别是互联网经济乱象的反思。

从渠道变革开始,金融科技显著提高了金融作为一种服务的触达性与可得性,提升了服务的广度、深度乃至速度。然而,也正因为服务范围的扩大,金融科技也引发了服务适当性和发展持续性等问题,不仅使原有风险更复杂、更深刻,也酝酿了新的风险,不仅加深和形成了风险,也加剧了风险背后的伦理价值冲突,不仅引发了诸如安全与效率之类伦理之间的冲突,也带动了伦理体系间的新旧冲突,甚至冲击了伦理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金融科技伦理建构中的悖论

从价值追求角度看,聚焦人的内在和外在是伦理发展的主线之一,毕竟,“人才是万物的尺度”。然而,人始终是社会性动物,伦理最直接处理的也是社会关系,解决的是社会问题,因此,伦理保护的究竟是作为个体的人的绝对权利(或“天赋人权”),抑或是作为人的社会的有序发展,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具体到金融科技领域,由于其风险形势的复杂性和后续影响的深刻性,为个人还是为社会的冲突更加明显。

而个人与社会作为金融科技伦理的基本价值也会影响其他价值的博弈取舍,诸如公平与发展。一方面,金融科技是前沿科技应用最为集中的领域,有利于技术落地与融合创新;另一方面,科技金融又为科技发展插上了融资翅膀,更激励了后者的快速迭代,因此,金融科技及其之上的数字经济也就成为陷入增长瓶颈的各国竞相发展的对象。

然而发展难免存在问题,在价值冲突的语境下,很难判断究竟是产业发展做大蛋糕抑或保障权利公平分配何者优先,也就遑论个人权利究竟是应该纳入宪法领域绝对保护,抑或纳入商法领域作为可交易的要素,而上述伦理价值的内在冲突不解决,也就很难确定风险与安全的适当边界。

从建构路径角度看,伦理体系应是经验沉淀的产物,但从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来看,伦理体系又是先验观念的从属,并且从人的心理认可方面观察。公众也更青睐伦理是自由、正义等先验观念的道成肉身,而非日常琐碎的经验沉淀。甚至反映在立法层面,国家规范体系也越来越多地基于先验观念“创设”法律,而非基于经验沉淀“发现”法律。在现代伦理-法律体系中,个体精神、自由意志、各负其责等价值发挥了基础作用,但这些先验观念却在金融科技冲击下风雨飘摇,经验沉淀能否提供救赎也不无争议。

个体精神方面,本来,在现代社会规范体系中,个体是规范调整的基础单位和直接对象,即使是作为集体的企业、社会团体,也需拟制为与自然人相似的“法人”,作为单个主体出现在规范语境中。然而,金融科技基于数据积累和智能分类,将客户个体类型化为不同客群,予以制式对待(有客群而无客户),并且这种类型化还不是基于过去传统的血缘、文化关系,其商业逻辑有时甚至企业也不能讲清。另外,在金融科技业务视角之下,客户不过是不同类型数据的载体,绩效指标完成的工具,客户作为人的主体性进一步消解。

自由意志方面,在世界通行民商事规范中,自由意志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交互的基础,唯有具备自由意志,方可具备行为能力,也方可承担责任,成为伦理规范的对象。然而,金融之“利”加之科技之“器”,能够对普通金融消费者构成极强诱导,自由意志越过自身知识和经验边界,踩过的只能是掩映在所谓“一夜暴富”“财商教育”的种种深坑。更有甚者,基于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相关企业甚至能预测客户准确的金融消费趋向和行为轨迹,在这种“上帝视角”之下,反复申明自由意志的可贵无异一纸笑谈。

责任能力方面,如前所述,责任能力与自由意志息息相关,所谓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无不建构于自由意志与风险负担的平衡。然而,金融科技在原本就复杂晦涩门槛较高的金融业务上添加了技术壁垒,技术在作为扩大服务群体工具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排斥了对技术不适应的客群,在专业壁垒之下如何能心平气和地承担责任。

再者,金融科技风险的发生往往不能归因于某个个体,却又由所涉及的每个个体承担,比如之前的“原油宝”事件中,因为金融科技汇聚了较大客户群体,提升了交易进行速度,使得传统模式下原本不会发生的风险阴差阳错地发生,其责任承担从社会来说是妥当(最大平衡各方利益),在个体来说难免有失公平。

从目的实现角度看,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展开,是进入文明时代数千年历史选择的结果,伦理道德作为曾经的竞争失利者能否再挑重担,殊值观察。

从立法“缺陷”反观伦理建设,一般认为,金融科技立法的问题在于滞后,这种滞后不仅体现为规范内容的滞后,也体现为工作推进的滞后。然而实际上,立法程序的复杂、漫长只是表象,其背后是为节省治理成本而采取的“先成熟后规范”的策略,更进一步地,这种表面看大费周章的流程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吸纳各方意见,有助于提升法律规范本身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伦理体系则缺乏上述流程的支撑,因此快则快矣,但却也无法充分整合共识,进而影响其执行与效率,并且缺乏时间打磨的规范,其立法技术也是堪虞。

更何况伦理还存在自身作为道德评价标准和行为约束规范角色的冲突。作为道德评价标准,其覆盖越广,反应越快,含纳要素越多则越有效,这样便能在热点事件出现的当下就为公众提供判断的标尺;然而作为行为约束规范,其关键不在于评价而在于执行,为了执行的效力和效率,其要求是简单、明确、稳定,不能因公众一时一事的情绪变化而变化。并且在打破平衡之后,伦理越是成功作为道德评价标准,就越是不能成功作为行为约束规范,反之亦然。

另外,从道德评价到行为约束也存在鸿沟,伦理由形而上到形而下,必须有赖于运行机制的支撑,并且,如果伦理越强调其与法律、政策、自律的区别,就越需要独立的机制以理清边界。

在古代中国,伦理曾长期附着于法律,不但伦理理念直接载入法典,法学家的伦理观念甚至可以正式影响司法结果,但这样也就没有独立的伦理运行机制。

反观中世纪的西方,教会于王权之外异军突起,形成了有别于国家立法的宗教伦理,并在现实中发挥左右百姓具体权利和诸侯政治走向的作用,其成功也自然在于一以贯之的成熟稳定的运行机制。

由此可见,金融科技伦理若要作为一套行为规范体系独立发挥作用,就需要清晰划定伦理边界,建构有效执行体系,应是为了现实而有规范,而非追求道德空谈伦理。

金融科技伦理体系未来前瞻

应当说,科技伦理的建构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源远流长。甚至在工业革命大规模开始前的1749年,著名思想家卢梭就在其经典著作《论科学和艺术》中清晰看到,科学发展并没有真正给人类带来幸福,相反还带来了人类道德的败坏,因为科学激发了人们的种种欲望,导致人类的虚荣和人与人之间的奴役。这些论断不幸如今依然适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有人性的弱点、资本的诱惑,但同样也有伦理建构自身的问题,更多强调了哲学思辨和道德追求的崇高,而放弃了对现实的匡正和观照。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包括金融科技伦理在内现代科技伦理构建,最关键的突破就在于推进由关注个体权利保护到关注公益规范治理,由强调绝对理念、天赋人权到强调相对权利、利益平衡,由高高在上的道德到社会管理工具,由柔性到刚性的过程。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去实现相关方特别是大型科技企业权利和责任(尤其社会责任)的统一,追逐利润的工具理性和科技“向善”价值理性的统一,以及企业、行业自律和政府、社会他律的统一。

对于金融科技来说,由于其资本汇聚、技术应用和创新类型的负责性,其伦理体系建构还应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首先是社会性,由于金融和科技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其伦理建构应更强调对无限度追逐利益的拨乱反正;其次是创新性,由于金融科技创新中客观存在的鱼目混珠,其伦理建构更应强调对所谓“商业模式创新”的甄别规范;第三是时代性,由于大量前沿技术在金融科技领域集中应用且直接影响个人资金、信息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其伦理建构更应强调对前沿技术治理评估的有效响应;最后是实践性,由于金融科技领域客观存在的制度建设落后且业务始终有超前发展冲动,其伦理建构更应作为现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自律规范等的重要补充。

展望未来,金融科技伦理逐渐由幕后走到台前,在现实中有望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重要作用的发挥,首先在于明确自身相对于其他规范的定位及关系,意识到自己的能与不能。在此基础上,建构面向未来、可堪大用的金融科技伦理体系还需关注以下三点。

在宏观体制上,伦理体系作为传统的、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政策体系的补充,在保障可执行性的前提下,需要尽可能的柔和与丰富。柔和的意义在于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地提供对新技术、新业务的评价标准并随其更新而快速迭代,搭建从思想理论到国家立法的桥梁,为行业发展注入确定性,也为社会节省治理成本;丰富的意义既在于形式的丰富,构建多层次的道德指南,并与国家立法、标准制定、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乃至企业自我约束逐一对应,又在于内容的丰富,致力于实现对金融科技的无死角全覆盖,使新的社会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之时能够接受伦理的有效指导。

在具体落实上,金融科技伦理体系应覆盖企业、政府和社会,实现对风险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管控。

在具体创新面世之前,应有“科技伦理委员会”等独立专业机构对其创新性和风险点进行评估,并纳入到监管沙盒机制中进行风险检测和持续监测。在沙盒运行过程中,企业应将相关信息特别是涉及金融消费者敏感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公开,并由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机构指导下组织风险沟通和伦理辩论,广大公众及新闻媒体也应对此开展社会监督。

另外,监管机构还应指导多元主体开展面向技术人员和高管的多层次伦理教育,条件成熟后还可与从业准入衔接,至于与科技伦理相衔接的规则制定和风险处罚,更是题中之义。

在技术应用上,技术带来的金融、经济乃至社会问题也需要技术来回应解决,并且唯有通过技术才能构建自己特有、现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如果说法律执行靠的是国家权力,信条执行靠的是教徒信仰,金融科技伦理执行则靠的是技术支撑。

一则,在配套规范“给力”的前提下,监管科技不仅也可以,而且更方便首先基于伦理体系开展,这样既具有较小的试错成本,又有利于为行政监管适用监管科技及监管科技本身发展储备经验;二则,部分本身就带有安全价值取向的前沿技术如区块链等天然适用于建构伦理执行机制,并且由于伦理本身就是柔和的共识凝聚,比政府行为更适应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设计,区块链的自执行机制也能有效弥补伦理规范在执行上的不足,两者彼此成就甚至可能擦出金融科技下半场最耀眼的火花。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研究中心副主任;编辑:袁满)

车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