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建设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对风力等能源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风电行业也得以迅速发展。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为推动中国农村分布式风能发展、利用风能资源和零散闲置非耕地提出了方向。但在实践过程中,风能产业的发展暴露出与光伏产业相似的问题。针对于此,国家能源局随后发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对前置政策进行了实施层面的补充。
需要了解的是,上述“大纲”是在山西、云南、宁夏、湖北等省(区)已经推出了各自的“驭风行动”方案之后发布的。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是国家层面针对省级方案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修正,并为其他省份制定此类方案提供指导。值得注意的是,“大纲”中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将对“驭风行动”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驭风行动”项目的开发格局和发展规模。
首先,继续强调了试点先行的重要性,避免盲目追求大干快上。在“大纲”中特别指出,那些风能资源丰富、接入电网条件优越,且面临显著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需求的行政村,适宜开展试点项目。这表明,国家并不提倡所有村庄一哄而上地实施“驭风行动”,而是倾向于先在选定的试点中推进,通过积累经验,然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这样的做法旨在防止在大规模推广后出现经济上的混乱,或是项目无法并网,最终导致资源浪费。
其次,避免整县开发模式可能形成的开发主体垄断现象。在先前的光伏下乡整县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大纲”特别强调了需要避免整县开发模式可能导致的开发主体垄断现象。一方面,尽管风电工程的开展不如光伏灵活,且以村集体推进开发项目难以实现规模化,存在工程等前期成本高于光伏的情况,但仍然存在整县推进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驭风行动”的项目收益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达到或超过光伏,甚至在多数地区可能无法实现平价,因此,在考虑试点先行时,仍需评估其经济性,对于经济性不足的项目,不应强行推进。
三是村集体不能搞干股,也需要投入。“大纲”提到“以股比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集体和开发企业的收益分配标准,避免出现干股模式或要求投资开发企业承担村集体各类不合理费用等情况发生”。这句话似乎表明,不能允许村集体不劳而获,仅凭所有权就获得收益,而应通过某种形式对项目开发进行投资,并据此转化为股份以分配收益。实际上,村集体所拥有的最核心资产是土地,“大纲”并未明确说明这是否属于干股,因此或可以土地作为投资入股项目。
四是各省需实时调整相应的政策措施。本次“大纲”更像是对《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中未明确的细节进行补充,对一些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然而,由于政策发布的时间晚于一些省份的方案,且不排除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条款,因此“大纲”在最后一条建议,各省“应结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实时调整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在已经公布“驭风行动”省级通知的省中,山西、内蒙古、安徽提出通过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1个投资主体,负责本县乡村振兴风电项目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原则上一个县一个投资主体。江西、湖北、宁夏指出各县可依法依规通过优选方式确定1个投资主体。陕西提出各县(市、区)政府优选1—3家投资主体,负责本县驭风行动风电项目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配置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甘肃则是以村为单位,每个村确定1个投资主体,鼓励各地探索试行备案制。以上地区中,投资主体的确立是否应根据风电资源禀赋、村庄分布密度等因地制宜安排实施“驭风行动”,仍有需要考量调整的空间。(来源:安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