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12月25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及管理提出了新的改革意见。这可以说是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问世以来,其管理模式最大的变化。整体来看,这种变化提高了发行的便利度,增强了审核的透明度,在财政政策支持经济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专项债正在从项目管理转向规模管理,逐渐成为常态化的政府性融投资工具。
本次改革的背景,还是在于经济增长的持续放缓下财政政策提质增效的需要。专项债政策实施近10年以来,专项债使用范围面临约束,以及投资效果下滑。一方面,持续多年后,地方能够用于专项债的投资项目储备面临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投资项目并没有取得此前预期的效果,地方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此前,10月份,财政部在发布一揽子增量政策时,曾对专项债改革进行了“吹风”,表示要建立健全专项债管理政策制度,指导地方提升专项债项目质量,持续发挥专项债在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就改革的内容,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当时提到,“要研究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健全管理机制,保持政府投资力度和节奏,合理降低融资成本,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其提到了,扩范围、强机制、严管理的三大主要改革内容。目前来看,国务院办公厅新的改革意见,和此前财政部吹风的内容基本一致。其目的还是在于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率,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政府性投资的“提质增效”。
从专项债投资内容来看,新的意见提出专项债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新的政策将从此前的“黑白名单”,转向单一的“黑名单”管理,不再设置投资范围,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都可以纳入专项债项目范围。鉴于中国各地区的特点和区域复杂性,这有利于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开展相关专项债投融资活动。同时,负面清单管理也增加了审核的透明度,有利于地方建立长期的投资规划。至于负面清单的内容,其主要还是涉及商业性的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营性的投资项目,以及完全无收益的项目。另外,专项债资金只能是用于投资,不能用于一般性支出,包括利息支出。这样的负面清单,重申了此前禁止的项目,变化不大。不过,其给一些收益不足的项目开了一个口子,当然,其他方面要求主体的投资和收益的平衡,以取代项目个体的不平衡。这是一个明显的转变。
专项债能否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同时继续实施“白名单”管理,即相关领域之外并不可行。此次《意见》直接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从此前十多个扩大至22个,新纳入的基本都属于战略新兴领域范畴。其包括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等。同时,专项债项目用作资本金上限比例从25%提高至30%。不过,目前专项债用于资本金的比例并不高,远未达到上限。据机构测算,2024年专项债作资本金的比例为7.6%,根据企业预警通数据,2024年使用专项债作资本金比例最高的省份广西也仅达到15.59%。由此可见,专项债用于资本金比例提高对于地方而言,可能作用并不显著,专项债用于资本金范围的扩大,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专项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有利于政府性投资的“提质增效”,不过目前其市场仍不够成熟,空间有限,并不太可能容纳更多的资源投入。
新的文件提到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其提出,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做好项目融资收益平衡,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这个变化,在于其承认了个体项目可能出现收益不平衡的现状,但要求专项债发行主体能够“趋于平衡”,实际上变项目管理为主体管理,发行主体的不同项目之间有适当调剂的空间。这实际上增加了专项债项目的灵活性,允许“肥瘦搭配”式的投资建设。
另外,就偿债和付息而言,对于当前政府性基金中土地出让收入下滑,以及部分专项债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现状,此次《意见》要求,对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避免出现偿债风险,给地方偿债资金来源增加了多样性和灵活性,其主旨还是在于化解风险,毕竟现在再融资债已经成为专项债发行的主力。另外,其进一步压实省一级政府的偿债主体责任,要求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这种变化,其实还是在于对于专项债项目的管控在放松,转而以债务偿还责任作为规模约束,对专项债进行管理,相当于逐渐从项目管理,转向对发行主体的规模管理模式。地方对于专项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得以增强。
此次专项债管理模式改革,最大的改变来自审核机制的变化。一方面,开展部分省份实行“自审自发”试点,下放审核的权力。实行“自审自发”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以及河北雄安新区。除雄安外,这些地方基本都是经济大省,东部省份占大多数,中西部只有湖南和四川,另外,12个债务高风险地区不在此列。对于地方而言,“自审自发”更像是推动地方管好、用好专项债的鼓励机制,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和自主性,提升债务管理能力的一种新举措。当然,随着地方自主权的扩大,新的机制下,很可能带来区域之间的进一步分化,落后地区的压力会更大。另一方面,非试点省份,也由过去“一年一审”改为“一季一审”,推动审核常态化。这其实在于提升审核效率,节约专项债项目沟通、申报等程序性成本。对于国家发改委而言,这种常态化审核,其实有利于其提高审核效率,避免年度集中式审核带来的积压问题。对于地方而言,同样避免集中申报带来的季节性压力。常态化审核,意味着常态化发行,有利于地方投资规划和相应安排,避免发行高峰对于经济和金融的短期冲击和影响。
整体的放松,意味着地方专项债今年将扩大发行,作为“更加积极”财政政策支持经济的主要工具。当然,虽然整体上放松了审核、发行的约束和限制,允许地方在专项债发行、使用方面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地方可以更为“随意”地去使用地方专项债。实际上,新的意见对于专项债的“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加强,并通过建立相关备付金、建立台账,以及备案等方式,增强专项债风险防控,并仍然强调坚决遏制违规使用问题。因此,权力下放的同时,意味着责任同样下放,而中央更倾向于加强对债务主体的管控,在“开前门”的同时,“堵后门”并没有放松,如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一样,中央依然秉承“只给额度不给钱”的态度,逐步压实地方的偿债责任。这其实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源:安邦咨询)